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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能否规避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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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吉吉
时间:
2011-9-10 15:38
标题: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能否规避续签?
如果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是否可以不用续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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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一想,是否可行,各位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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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9-10 16:07
你指的是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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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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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即算作是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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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an.wang
时间:
2011-9-11 08:01
楼上正解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9-11 08:25
一句话:只要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即双方都同意就行!当然现实工作中,大多是公司提出变更,因此员工是否同意就是关键因素!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9-11 13:37
在原合同到期前变更合同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续签无关
作者:
一览人两行
时间:
2011-9-11 14:07
变更是变更, 续签是续签,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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