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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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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娜
时间:
2011-9-14 16:13
标题:
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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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员工因某些事而即辞即走,对基层管理引起了很多不便,对公司的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批吧,不人性化,但批吧,确实对管理有所冲击。现在公司建议给一定的扣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公司可以追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多少合适呢,按什么比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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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否好的建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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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9-14 16:42
扣款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提出,非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企业是可以管控的。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9-14 16:50
扣款不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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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在平时注意一下对员工进行教育吧
作者:
天青色等烟雨
时间:
2011-9-14 16:58
扣款控制在20%以内,但是一定要在合同签订中明确离职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个人见解)
作者:
贾娜
时间:
2011-9-14 17:05
多谢各位,问题的关键是员工不提前30天,如何留也留不住,为了怕其他人效仿,所以才想能有一个好的预防措施。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9-14 17:05
在薪酬里面设置一个全勤奖,用全勤奖来约束员工的随意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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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主所说的追取经济损失我觉得应根据其员工的岗位重要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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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砖~
作者:
liwei198303
时间:
2011-9-14 17:12
如果非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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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每月出勤率,低于扣发当月绩效或者按出勤率比例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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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即辞即走,超出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累计一定程度,按自动离职。
作者:
andrewhui666
时间:
2011-9-14 17:12
如果员工非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立即走人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给员工办理退职手续,并不退还劳动手册等.这个公司是可以管控的.
作者:
梦子恩
时间:
2011-9-14 17:17
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人按照制度离职的时间没到,但是他已经没有心思好好工作,就提出离职,我们之前是采取和该员协商的方式,要么让他好好做到规定时间离职,要么协商罚款,提前走人。
作者:
孙玉琴
时间:
2011-9-14 17:47
有制度就要执行,如果只讲人情,不遵守制度,那要制度还有什么用。你们一直这么讲人情,大家自然会效仿。要用制度管理,而不是人管。
作者:
跑到下一站
时间:
2011-9-14 17:49
我认为如果给公司带来不便的话,就要按照劳动法执行
作者:
孙进堂
时间:
2011-9-14 18:45
需要按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9-14 20:01
建议在15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无论他什么时候走都是要结完工资再走吧!他不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要给他结算工资!或者,由于罚款违法,但是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前提是公司要有一套经济损失结算制度,并且这个制度,经过工会审批和职工签字。
作者:
JXP1970
时间:
2011-9-14 20:10
这个问题是蛮头痛,我们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急辞的员工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代价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可是这是个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
涯鸦
时间:
2011-9-14 20:24
有些外资企业,会采用上月工资,再下月发放的办法作为扣款(目前没有规定这样不可以,此企业还是世界500强);对于即辞即走,个人觉得效益利弊,实在不行要威胁,部门长不可以说放就放,如果部门长放了,就不可以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补上;如果没有通过部门长直接自己走了,可以派探子了解其去的企业,然后直接去劳动仲裁,要对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员工想走,其他企业承担不了,自然能减少事情的发生,不过这个太绝了,用来吓唬比较好,直接做不排除有员工会在公司耍无赖或破坏……最还一人为本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9-14 20:47
我觉的在日常工作中你们就要为这个情况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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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BC三位员工,让A、C在平时各了解一部分B的工作,如果B突然提出离职,而且立刻就要走,那么A、C两个人就可以合作完成B的工作,直至接替B的人员入职交接。形成一种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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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出现了员工突然要走的话,可以进行部分的扣款。而且不批的话,没有什么不人性了什么性的,他都没跟你讲人性,你讲什么人性啊。该扣的扣,该不批的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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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具体扣多少还是没个准的!但是扣款的依据必须要有, 在员工手册啊什么的上面要有!而且最好是有证据证明,员工是知道这一条的!在入职培训时候,可以让员工签字确认了解手册上的每一条!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9-15 08:03
如果要让员工赔偿损失,一定要有依据哦!他的即辞即走给公司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如何计算的!并不是你想扣就扣的!
作者:
三省其身
时间:
2011-9-15 08:27
本帖最后由 三省其身 于 2011-9-15 08: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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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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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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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不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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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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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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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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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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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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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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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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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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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娜
时间:
2011-9-15 08:40
多谢!
作者:
taojl
时间:
2011-9-15 08:51
如果没经批准,即辞即离,按劳动法规定离职提前天数计算,期限内按旷工处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可解除合同,还可以加倍扣回工资
作者:
tb
时间:
2011-9-15 08:54
未办理离职手续(未到期公司可以不办)不出勤可按旷工处罚,公司明确一下旷工的罚则就行了。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9-15 08:58
扣钱不是目的,还是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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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学生123
时间:
2011-9-15 09:02
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做,不然后续的管理很难进行,如果要即辞即走可以,但是我们要当面告诉他我们是要扣除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一种补偿,要不然后续的问题接连不断,光这个问题你就很难再解决,所以就是杀一儆百,让你的管理好做,就只能按照制度,而不能按照人情,如果你按照人情,老板会问你那谁给我人情,做HR要考虑到更多的一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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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mluo
时间:
2011-9-15 10:08
非试用期内离职须提前30天写离职书,哪果是急离的话,公司有权不批复的,如果他不来上班的话就按旷工算,那就要看你们公司旷工怎么处理啦!我们公司如果是旷工到一定的天数就算他自离了!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9-15 12:28
作者:
乖乖DE独立
时间:
2011-9-15 15:14
我们公司一般是办理完手续就可以走人,虽然说规定是转正提前30天提出离职,但是别人既然有这个想法拖时间长了,对公司和个人都是不好的。所以还不如早点让别人走,只要是办理了正常的手续。
作者:
leng2002
时间:
2011-9-15 16:05
个人认为可以从规范公司离职流程方面考虑,一方面明确规定员工(非试用期)申请离职必须提前30天,另外按相关规定交接,如提前完成交接可以提前离职,否则需满30天,未按规定擅自离岗者,按离岗造成的损失折算赔偿。
作者:
晓军-南京
时间:
2011-9-15 17:28
把握尺度给到部门。人情也好,得罪人也罢,由部门去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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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霜1126
时间:
2011-9-15 17:53
对于即辞即走的员工,我们公司因人而宜的。对于平时工作表现还可以的,我们会尽量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善始善终,即使以后想回来也可以接收。一般我们做到这样的话,他们还是能理解的,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于平时表现不佳,也没有任何潜力的员工,他们提出辞职,我们倒希望他们即辞即走,因为他们不情愿的留下来时,他们的工作表现会更差,影响会更坏。有时候,宁缺毋滥还是要的。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9-15 19:56
学习中~
作者:
anonian
时间:
2011-9-15 20:36
有没有兴趣告上一告?
作者:
我还就不信
时间:
2011-9-15 21:15
如果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作者:
ivy-g
时间:
2011-9-15 21:37
学习中,好的提问,我们也面临这种尴尬,这时好象我们更弱势
作者:
那片心海
时间:
2011-9-15 21:47
个人认为,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没有提前30天的话,以一个月工资为标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另外也可暂押一个月工资不发,不说不发工资,要当事人补齐30天的工作日就行。劳动法是保护“遵纪守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违法劳动者权益的。
作者:
zjhdsrain
时间:
2011-9-15 22:27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作者:
zjhdsrain
时间:
2011-9-15 22:28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作者:
zjhdsrain
时间:
2011-9-15 22:30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作者:
yinger_72
时间:
2011-9-15 23:03
试用期满员工,企业与员工双方均应遵循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原则。如果不能提前30天通知,需要以30天的薪资做为代替通知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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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要求员工提前以书面申请形势提出辞职(以正式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如果员工想即提即走,那只好扣薪资做为代替提前通知的时间。(但这条是否合法未经确认过)
作者:
柳编辑
时间:
2011-9-16 07:21
可以明文规定急辞工的员工,只能拿到当月的基本工资,即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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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法,就是按比例扣减,如规定30天,他在公司不批提前走的情况下,每提前一天扣除其一天的工资,扣满20%为止;造成损失的,另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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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做法,与员工协商,按自动离职处理,如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则可以扣其六天工资后结算剩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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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都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才行。
作者:
mchemyaoye
时间:
2011-9-16 08:21
赞同楼上以人为本的理念,企业特别是直接上级主管如果平时善待员工,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即辞即走的,有时心理契约比什么方法都有效。
作者:
清妙
时间:
2011-9-16 15:40
看来我业务不精啊,没什么好方法推荐了。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9-16 15:53
不建议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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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希望今天辞职今天就能收到当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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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司都有相应的薪酬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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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只是单纯的想离职而未触犯公司任何条例制度的时候,当月足额发放其工资就可以了!
作者:
孙进堂
时间:
2011-9-18 08:30
规定30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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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赔偿按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作者:
decy
时间:
2011-9-18 14:48
还是要看岗位和其本人的工作内容的可替性程度吧,可以协商,最好不要扣钱,多不人性化啊
作者:
ao_448
时间:
2011-9-18 15:36
依据劳动法,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扣员工的工资,但是这种未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可以要去赔偿的。
作者:
Duncan2011
时间:
2011-9-18 16:07
我觉得这几点必须把握住:1、从哪些方面赔偿;2、每一方面是如何计算金额的;3、取得工会和公司高层对1、2的批准;4、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这么一条要约:如果员工没有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向公司给予赔偿,赔偿规定见公司的制度;5、入职培训中需要明确,并需要员工签字确认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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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p& M2 S7 r' `# n. H
而在实践操作中,应该都按照公司的制度执行,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比如某个员工表现优秀,我们可以绕过这个制度;某个员工表现很差,我们就严格执行。
作者:
sketerhao
时间:
2011-9-21 14:44
我们公司也是 最近换了一个新领导 一定要求要改成一个月后再能办理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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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间 闹出很多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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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羽衣霓裳iris
时间:
2011-9-23 17:29
人员流动比较大的话,公司本身不能说没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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