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1-9-4
- 注册时间
- 2010-2-17
- 威望
- 13611
- 金钱
- 956670
- 贡献
- 953074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1923355
- 日志
- 5
- 记录
- 248
- 帖子
- 4846
- 主题
- 200
- 精华
- 61
- 好友
- 728
签到天数: 8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注册时间
- 2010-2-17
- 最后登录
- 2021-9-4
- 积分
- 1923355
- 精华
- 61
- 主题
- 200
- 帖子
- 4846
|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沪上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原先的规定不同,此次参保范围作调整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不知道是否争正确
|
-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