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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指标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员工是否应该有产假? [打印本页]

作者: rjhucn    时间: 2011-9-17 23:07
标题: 超指标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员工是否应该有产假?
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计划指标内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对于超计划生育的只有罚款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应该享受产假。那么这类女职工是否应该享受产假呢还是按照病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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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9-17 23:31
个人觉得无论是否合法,员工生育,企业都应让员工享受产假,合法与否不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 Y! r4 T+ e5 ?. r5 t4 F产假应该给 只是工资可以不给啊
3 p( E$ k" l0 L$ L/ B0 L不过这个估计也要看公司的吧
作者: bjtogds    时间: 2011-9-18 07:40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自己企业规定咯,于情来说,人家生孩子你就算不给休息,人家也会请假的。企业还不如做个人情,呵呵.....
5 L( Q! A: j. z. z- i工资我觉得可以不给,但是要给最低生活保障吧。
作者: 孙进堂    时间: 2011-9-18 08:33
很多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9-18 12:04
我认为应当按照病假来对待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9-18 12:54
妇女生育期间应该正常享受产假待遇
作者: windy007    时间: 2011-9-18 14:36
产假是应该给,但是不享有产假工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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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cy    时间: 2011-9-18 14:38
当然要给了,这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的内容,生育了就要给产假,不管是第几个孩子,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就是鼓励要孩子也不会多于2个的,哈哈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9-18 15:53
大多企业都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必须持有《准生证》、《结婚证》,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这样对企业来说相对有力些。
作者: zzlrhr    时间: 2011-9-18 19:08
计划内、计划外是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专利,早该废止了。关于楼主提到的问题,我觉得企业是应该给,而且我们公司也给。不管她有没有准生证,只要员工生了孩子,“生育”的现实就客观存在,那么她就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作者: zhang5861    时间: 2011-9-18 20:07
产假是要给的,但是不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
作者: Duncan2011    时间: 2011-9-18 21:02
这一条还没有遇到过。而且我们也没有考虑过这种情况,看来需要研究一下,调整我们的规定。
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9-18 22:08
我们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国家法定产假只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指标之外的,允许事假,不享受产假待遇。
8 a) ^# V, B3 s, ^3 R  前面有童鞋说只要生育就给假,这个看在什么地方、什么企业了,在广东,生二胎、三胎的都很多,像我们这个女工占到60%的企业,如何承担的起呀。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9-19 10:47
有,不管什么情况下,生了,都有产假。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9-19 12:36
假要给,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作者: 没心的洋葱世界    时间: 2011-9-19 16:13
有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工资。
作者: banana1986    时间: 2011-9-19 17:07
应该是要给的,只要别人生育了。如果不给工资,必须在员工手册中注明。但如果员工提出仲裁,一般企业还是会败诉的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9-19 17:37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b/ c8 M' @/ Y9 B法律在此并未区分计划内生育和计划外生育,本着保护劳动者原则,计划外生育也应当享受相应的产假假期。
作者: 余家小鱼儿    时间: 2011-9-19 21:56
产假给,但是不给工资。
作者: 老北京    时间: 2011-9-19 22:00
假期不会那么长。
作者: anonian    时间: 2011-9-19 22:54
不给假的企业去死吧!
作者: rjhucn    时间: 2011-9-20 21:00
我本来以为可以按产假休假但可以不发放工资。但今天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即使是超指标生育,也要按正常产假对待。当然超指标生育,计生部门是要处罚的。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9-22 11:01
楼上的
. ?2 g# j$ d% y4 X; c/ \1 f( n, C) w《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0 K) d* U- P% C8 k# F. e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9-22 11:10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d# b) c8 X- |9 Z: Y9 f) u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K& ~& a; I1 l6 d2 q. y, C, b* D% y% K  S

作者: mxfatj    时间: 2011-9-22 11:23
既然人家已经怀孕,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予相应的产假,但是产假期间的福利我们可以适当的做些调整(例如给予最低工资,相关福利取消等)。如果说她是属于地区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范围内的,我们应该给予国家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情况还是要结合各个地区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来。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9-23 10:21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2 11:01 , X$ G% L+ C& [# D  N
楼上的
. m& |& ?! ]7 M* C2 A; ?; w《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w1 r( O# V0 U) S( V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 ...

% S) V# W0 O0 ~" g既然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按国家法规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
作者: HRZENGq    时间: 2011-9-23 14:03
给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是按事假还是病假,由公司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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