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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朋友和其任职学校发生纠纷如何办?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9-20 10:41
标题: 朋友和其任职学校发生纠纷如何办?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9-20 10: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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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个东北朋友在南京市的某县城上班,她是一个特殊教育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就是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学习与生活的学校)的教师,现在出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离家远和受人排挤等原因,现在想辞职,但是学校不放人,说还得服务一年才能走,否则扣留档案。! \8 |5 E* w7 T; j' u* I; B3 M
       同时,他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从2010年8月1日开始,2011年7月31日截止,但是这个为期一年的合同是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签订。所以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已经为其参保。7 a+ C6 \8 M7 |* i4 u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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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 i7 f  H6 x; T2 l$ _: ~1.想辞职,但是学校不放人,还威胁克扣档案,如何办?* Z: v5 B6 E% ?9 v* i  f: a
2.这种情况是需要仲裁?还是需要走什么别的途径?
9 p3 |- r3 n) x) f0 g5 Z& [3.如果仲裁的话,需要走什么流程?(包括需要带什么资料,具备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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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e6 z8 A3 }希望各位朋友能伸出仗义之手,一定会.......呵呵!你懂得!; H+ y0 {- a( [+ V5 R7 I+ _5 x, C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9-20 10:58
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1 \6 H0 ^' f" f/ S# ]9 A+ J不知道有没有帮助,我父母都是老师,我知道老师调动、出口时,档案经常被扣,而且没辙,挺难解决的!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9-20 11:06
liulei01 发表于 2011-9-20 10:58 ; L: F9 L/ c7 R( {$ [% o1 r$ ^
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

5 Z: k% ]: T, t1 @3 j; o  B- Q如果您知道更多的,希望能多多指导,这确实是个棘手的问题。朋友这个事情挺着急的,她实在是呆不下去了呵呵!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9-20 11:16
这个一点概念都没有,帮不了你了,精神上支持一下吧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9-20 11:35
1.关于辞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式用其内提前3天,已过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提出”,企业没有权利限制员工辞职的;. G( y) k5 B- u/ `' J4 V& c
2.建议尽量先协商,毕竟胡主席都在倡导和谐社会,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H/ H2 t- ?7 w. M3.仲裁需要准备的资料:劳动合同、辞职申请、工作证、薪资单或者有单位已扣压档案为由的威胁语言录音;直接去劳动部门填写仲裁申请,并提交证据资料即可。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9-20 11:5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 U2 ^( e! h1 W" k  还有你朋友有没有在当地教育局认识人,从上面找找关系,没准会好办。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9-20 11:57
原来有一个朋友,也是南京一个学校的老师,在自行离职后,档案留在学校大约几年后才取出来的(当时与学校沟通不畅)。对于这样的单位,很多的时候需要更多的是人际交往和时间。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9-20 12:37
liulei01 发表于 2011-9-20 11:54 5 p% e' q+ I. p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 ...

3 z( \/ y5 a/ C1 u" r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档案怎么办??、谢谢啦!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9-20 13:03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6 o; A. h7 r5 g; O( [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4 F# z' r$ ?% l( q7 V5 _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7 j6 J2 R9 r9 q8 [! h: Q; e, ]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 K( ]! K: ?. o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7 Y% `% v2 u$ @# @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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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融化的冰激凌    时间: 2011-9-20 13:14
老师离职确实麻烦。我学习。MARRK2010 先梳理一下内容在帮你朋友啊,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9-20 13:22
根据教师法,老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其实当老师挺好的,两个大假,旱涝保收,自己再办个班,生活很滋润!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9-20 15:05
仲裁,就是最好的渠道,最快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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