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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打印本页]

作者: zhengj0273    时间: 2011-9-27 09:24
标题: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协    议' D) x, c' ~  A& L) D/ A& ]

: d2 O0 e% ~5 ]% C& `3 D7 x" U甲方:2 G8 G6 R. a( _& l
乙方:姓名:             **号码:                    
) ^; X2 a0 _" v+ [# _
( U1 P* z, I# q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 l8 o4 }7 u/ _( E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 i. n; O" n! M* ~7 C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 d: a4 Z5 _8 y9 O! _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6 Y( k( z6 ^2 W6 N3 X. ?( ]【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
, W  t& G2 G9 ?3 Y: f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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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z- j5 x7 Y( ~) ~# |! \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1 V: u9 ]+ N( k9 k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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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u% o0 V2 P* q) S2 X) b% k7 P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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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9-27 10:02
第一、“辞职”不规范,应该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v# {0 Z* v4 f
第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
/ F+ s2 p% w8 h/ l; C$ q: E7 B6 e+ v: q第三、《劳动合同法》里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只限两种情况:未满培训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部1995年的这个文件适用不适用,偶也搞不清楚!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9-27 10:11
就怕关系不够,还是判你无效
作者: sawasdee    时间: 2011-9-27 10:37
在规章制度中写明白,转正后辞职的提前30天( n+ Q/ R, T$ f8 }7 H
如果真有人违反,员工没有义务赔偿的,顶多在手续上或者工资发放天数拖延,吓吓当事人就好
3 N+ P; v' A1 u" o2 H楼主还是再熟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只想着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为打工者的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作者: zhengj0273    时间: 2011-9-27 11:04
身为打工者,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自己,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当然我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没特殊违法行为的情况。  N( N& k1 b2 Q* f, z9 _, m8 s) `
在社会上工作,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人走了,茶不凉,关系还在,这是对工作单位的负责的表现,是个信用的问题;也是对工作单位工作的最起码的尊重,也给人力资源部门缓和压力。
作者: livas    时间: 2011-9-27 11:41
同感,现在很多人不辞而别,是缺乏对工作单位的尊重。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9-27 11:57
这份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不要用
作者: 漂风    时间: 2011-9-27 12:45
个人觉得这个协议没有什么意义,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点,说明是:员工没有按照离职流程来完成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给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个数字是很难量化而且不易于举证的。
. n) U; _# `4 i0 N9 c所以签订这个,实质意义不是很大,如果员工告上去,该怎么结算还是怎么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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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t9 s+ o4 r" g8 C1 \当然,如果是制造型工厂,可能员工不会理解那么多,可能对他们会有一点心里上的制约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会不会员工看到这个东西心里感到恐惧,而不来你这里工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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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还是需要楼主自己衡量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弊大于利。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1-9-27 12:58
谢谢分享。。。。
作者: 抚琴揽月    时间: 2011-9-27 13:46
做这个目的是什么?没什么实际用处,不建议搞!
作者: zhengj0273    时间: 2011-9-27 14:05
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现在的生产是供不应求,订单加班都干不完。6 P# l( u- t% w3 X8 ]' j
有些员工说离职就离职了,不给我们时间招人。而且我们的工人都是技术工种,要求很严格,必须有工种经验的,比如车工、镗工等。
' l! j8 l! n1 |. d6 S- D/ |8 x. G即使我们招一个人来的话,也要有一两个月的熟悉期才能上手,所以员工离职,直接对我们生产造成很大影响。现在是很多员工即辞即走,也不办理离职手续,一个月之后再回公司要工资。我们人力资源部门很是被动,压力很大,他们走时怎么不考虑办手续,今天辞职今天就不来上班了,一点都不负责任。- w2 j! f5 b  h+ j
当然如何留人是企业的事情,但是我们也要双管齐下不是吗,所以我们希望以此能够给员工一点约束和警示。
作者: zhengj0273    时间: 2011-9-27 14:10
现在的员工素质也在逐步提高,他们在公司中成长。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很在逐步提高,我也相信我们做的东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遵守公司规定才是符合我们要求的员工,否则他迟早会给公司带来很多的损失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9-27 18:46
吓唬人的作用大于实际功能~~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9-27 18:59
你只是对乙方提出要求,那甲方呢?那甲方违规又如何处罚呢
作者: 我是传说    时间: 2011-9-27 22:16
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法律上,有些不通。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9-27 22:36
建议不要用
% R. b  {! G$ r' A  C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1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只要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反竞业限制或者未满培训服务器。一般都是允许员工的正当离职的。此举也许会使得公司的劳动者认为公司有恶意留人之说,要走就走呗,地球上少了谁都会转的。
作者: zhengj0273    时间: 2011-9-28 09:12
关键是很多员工是说走就走,不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一个月后又回来要工资,这也太随便,没有责任心。
9 y4 E4 I; q6 r5 @9 J3 f9 @相反,有些员工素质就很好,他们说我是要走的,但是我给你时间让你招聘,你们在一个月内招来,他上班后我再走。: n" s' ^, E7 \* f" \
这两个态度明显差距太大了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1-9-28 13:12
可以用,不然急辞工现象会越来越严重,我们公司规定急辞工用赔偿公司多少钱,在员工手册中体现,现在急辞工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大部分员工都提前提出离职申请。严格按劳动法不好办。
作者: kevinkang    时间: 2011-9-28 14:02
可以用!, T; U2 M: Y* D7 E
1、《劳动合同法》或其它相关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即走“清晰的界定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设置相关条款保护企业权益。但前提是必需“合法”并且“合理”,否则出现劳动争议时,是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 \5 r8 X+ D# Z/ x
2、按你的协议内容分析。前边提到的的“合法”应该是无问题。但要注意用语的严谨,可参考前边的留言。1995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文并没废止,仍然适合。
0 l/ D5 g, |9 }2 |* T6 W3、关于”合理“。按《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劳动者马上走人,企业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招到合适人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这样的规定实际是提供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劳动者在该时间内找到适合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也能在时间内找到适合的接任人。# E) @* U& W" K- F  Z
所以说用人单位,实际因岗位缺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但该损失非常难界定。
- R/ T" V$ ^0 ?1 O5 m9 K- F% A另外约定的支付赔偿金。还是按试用期3天,正式员工30天。比较合理。
* @( X* ]& U7 U) {8 z( K, q4、了解过其它同行们的意见。该协议是可以用!作用就是可产生威慑性作用。但操作性不强。
作者: yangbin1115    时间: 2011-10-9 14:55
做人资的不仅要考虑如何减少用工上的麻烦,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避免劳资纠纷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0-11 16:34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11 16:34 编辑 ! Y% n, i- r9 y- Y

' E+ N$ ~' k! [. {. a别费心了 无效的
4 {6 r  M: L$ j3 m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确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p& ~" c3 l6 O8 {4 B- \7 ^
但是请注意,你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为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单位带来了哪些直接经济损失。9 x( b9 k6 d; m- Y" R
一进入仲裁程序,这个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作者: 东邪黄老吉    时间: 2012-2-9 19:36
規章制度中就不能有這麼一條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2-2-9 21:04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说说,实际是不能扣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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