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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离员工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APRIL0801    时间: 2011-10-4 14:50
标题: 自离员工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APRIL0801 于 2011-10-4 14: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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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Q/ t8 a7 Q$ o5 \, K  {: F公司及周遭、行业用工现状是这样的:
; q) R; }# e& _* v" [, @4 s$ d  c' B1)生产工人稳定性不高,员工流失率较高,选择自离的也很多1 t: V7 `3 r% N& i  ~; C( V* G" R1 m2 ~
2)温州范围用工普遍押工资1个月0 x! x. Z/ l. e( D& F6 L
3)就目前而言,由于工人稀缺,特别是好的工人。因此工人进厂比较容易,正常离职一般要提前1个月申请,非正常离职主要为自离,员工主动选择离开,公司一般不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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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碰到的问题是这样的:一位无故自离的员工2个月后突然又跑回公司讨要工资(他有1个半月的工资),在此请教一下诸位同仁,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会如何处理?4 f8 U+ R' K$ m# [. O

8 `# B' x1 c9 v5 |1 w/ g: \: Z  n; @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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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xh    时间: 2011-10-4 15:59
虽然员工未经批准就离职了,但该结算的工资还是得结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只是在该员工来结算工资的时候,作为HR可以与该员工进行一次非正式的面谈,可以了解到离职的原因。
作者: w_h_1016    时间: 2011-10-4 16:49
1.首先这样的潜规则自然是不合法的,员工工作多久就该结算多久的工资。4 J0 J4 o( p  h% L* U( ?3 I8 ?
2.【然后如果想尽力维护公司利益,首先员工进来是否告知,是否签字,(当然这是忽悠人的)】,1 v- F7 A+ b$ m4 Y$ J" F9 j' P
如果在他进来的时候确实明确说明过,可以跟他谈谈,让他放弃;如果他态度强硬,或者要去劳动部门申诉,没有余地就该给他怎么结就怎么结,尽量将事情知晓范围缩小,避;影响到其他员工的情绪和心理,领导那边沟通好利害关系。: A* ~8 X7 }5 x# e; s( t; ~
3.了解离职原因,以便分析数据;结算工资做好签收。
作者: bjtogds    时间: 2011-10-4 17:25
赞成楼上的意见,工资肯定要算的,就算是公司有制度规定,员工要是态度强硬也还是得结算给他。
作者: 蚂蚁的力量    时间: 2011-10-4 17:53
对于企业认为的自离的员工,在操作上需要谨慎,也一定要规范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 s# B' W  b4 E/ D7 B7 r5 }
1、在企业规章制度上,对于矿工处理有一个明确规定,同时需要进行合法化及公示化;; n, i1 D- @( J7 s
2、员工入职,需要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对于其中的邮寄地址必须要求员工确保准确,并提示免责申明;- k9 a& U( q- c# _' a  l' V: O! Q
3、员工出现矿工情形,够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应向《员工入职登记表》登记的地址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员工承担的义务,并归还《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P( F1 S3 I2 S: T5 t9 |8 o9 i& A
4、对于员工出勤期间的工资,除非,有需要扣除项目,其余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发;
7 k3 U6 a$ x8 }/ C6 Q/ M/ y5、如果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应该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上述几点的约定;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10-4 22:33
上面的都说的挺好的3 |1 f# N3 {  F0 ?6 |- k
工资是必须得付的哈!
, T7 A5 B! c* y* F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0-4 22:40
首先,工资是要付的……这一点勿庸置疑!
% \+ O+ B2 ~5 H8 @  \  u其次,要反省一下,是不是除了工资以外,其它该交的保险啊什么的,是不是都交了,如果没交,干脆点,签个协议,给付了事  P, B/ _# W9 B4 z0 y2 W* t
第三,如果保险什么的都交了,不妨拖拖,让他们知道不辞而别的后果……反正你们拖得起!
作者: syrah    时间: 2011-10-4 23:12
楼主的公司情况我在我的第一家单位碰到过,我个人认为,准备工作应该做在前面。如果是自动离职, 当然是不存在有工资的。制度里也是有的,这在单位入职的培训中都讲了的,没有做交接所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是不能用他一个半月的工资来衡量的,。、
2 y) r& k5 S5 E* s: K再其次,也其次还是了解根本的原因。
作者: 学会生存    时间: 2011-10-5 08:25
我现在绍兴,用工情况一样,但是凡是自离,都是没有工资的,首先进公司时就说明了。再说按劳动法来讲,员工辞职是要一个月的,没有一个月,是违约的,是可以扣工资的。记得我早几年前在500强企业里我自己也遇到类似这种事,是当天辞当天走,是扣了工资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10-5 10:32
呵呵~~这也进超出了HR所能解决问题的范围了。
作者: APRIL0801    时间: 2011-10-6 14:57
感谢大家的讨论和支持!
) S9 e( k+ [; q1 H, `! k在绍兴的同仁恐怕比较能感同身受,我是在温州,也是第一次到工厂,发现有如此多不规范的用工情况。* x- D6 n8 H' q5 |& s+ [
这里的工人大多是十几岁刚成年的孩子,服装厂工作时间长,因为工序工价等问题频繁跳槽的很多很多。工人流失率很大,车工除了计件工资基本没有其他福利,保险也是极少数的工厂才会有。/ q6 L+ @; O$ s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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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这边周围的工厂用工情况大同小异,也没有听说劳动局因此来查办过工厂的。但该名员工态度强硬,如果不结算,估计会告到劳动局去。劳动合同有签,入职时也有说明自离没有工资,但并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或公示的流程。' ?. J/ p5 h( g

: I* |/ h: _) ?/ A+ b3 h如果告到劳动局纠纷的话,个人觉得企业并没有太大的胜算。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10-6 18:30
虽然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很多公司均不发放员工的未结算的工资
4 ^' ?, v1 h/ r, n) `但是还规定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 }# G' S5 _, L; ^1 [2 O( L! B# o- m9 N故员工如果来讨要工资,还是要给她结算的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10-7 23:38
企业对于离职人员的工资结算有没有规定,很多单位要求离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工资,过期视为放弃,楼主单位也可以这么操作的
作者: APRIL0801    时间: 2011-10-8 10:06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0-7 23:38
) ]$ J2 D3 O$ W& j& P+ f2 a7 L( T企业对于离职人员的工资结算有没有规定,很多单位要求离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工资,过期视为放弃,楼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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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招高。。。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5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5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6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6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6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chao2006    时间: 2011-10-21 08:56
我也遇到过,一个派遣员工自离,隔了半年来要工资,基于当时入职时签订的条款,自离超过3个月工资概不发放,且提供了当时的签名,但该员工仍然坚持,与其协商后付了一半的工资。
作者: chaoxu    时间: 2011-10-28 13:10
不论人性化角度还是法律角度,该给的还是要给的。
作者: 没心的洋葱世界    时间: 2011-11-14 13:22
是需要支付的。
7 o9 v/ s) x( @* J在旷工三天后就以通知的方式粘贴到公告栏上,告知什么时候来办理辞职手续,如没有来办理工资不予以结算。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1-24 09:32
这种事情还未遇到过,学习防范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1-12-31 13:58
帖子支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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