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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源高管讨年休假薪水的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三五咖啡 时间: 2011-10-6 14:47
标题: 汇源高管讨年休假薪水的案件
本帖最后由 三五咖啡 于 2011-10-6 14: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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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j. V6 c! Y! S0 Z! t/ s汇源离职高管讨年假薪水 一审判决公司赔4万元
2 C% H, x5 d$ Z' S; l! s s汇源离职高管讨年假薪水
工作一年多没休年假离职后向公司讨这部分工资被拒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4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作为汇源公司的高管,日薪2000余元的沈女士却没有得到年假薪水。离职后,沈女士向汇源公司讨薪,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
2010年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担任公司品牌总监一职,日薪2000余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离职后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汇源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沈女士的要求。汇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汇源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工资。
汇源公司在庭上辩称,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她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因此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沈女士的情况也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连续工作”的情形。汇源公司解释,“连续工作”应当是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
沈女士在上一家单位工作时,缺乏3个月的缴纳社保记录,说明其该段时间没有参加工作,不属于连续工作的情况。员工通过工作间断时期的休息和调整,身心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再享受带薪年假,是对用人单位资源的过度消耗。
沈女士认为汇源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她表示汇源公司强调的不间断“连续工作”,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她要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的结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经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当按沈女士日平均工资200%的标准向她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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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V% J3 J; w* T a' t个人不太理解法院的判决,望有高手讲解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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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0-6 14:53
法院的判决正确……带薪年休假确实不仅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也包括其它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是对的……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0-6 15:27
回禅师:其它企业的工龄是必须考虑的, N) a/ B2 T% d: [" q' y' J9 C
我们用了不少劳务派遣工,他们来要年休假,说工作20年的有、30年的也有,我们都打发他们回原单位开证明!许多单位都倒了,开不出证明就以派遣连续工龄统计!开出来的都认帐……8 i- K% E5 S3 \0 [0 u( E# T+ T- H3 \; `
) i# {2 d% l& @' Q& A% s企业只以本企业工龄计算是不对的,只是员工可能也不知道这一点,所以许多企业就蒙混过关了……嘿嘿
作者: tanxh 时间: 2011-10-6 15:43
《劳动合同法》上面有这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中也有详细说明,只是在国内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相关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缺少监督,所以很多法律形同虚设,不过这给我们做HR的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劳动法相关的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0-6 16:24
公司HR部门随时接受员工提供其入职前社保缴纳证明,凡是有证明的,均认可其连续工作年限,享受对应天数的年假。
作者: chen405486 时间: 2011-10-6 19:48
一般是要提供证明,才会承认你的外部工龄,否则都以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算。
9 K4 K) M G' ~* e3 I* u, n不只离职证明是否可以当外部工龄的证书加以判断?$ |4 R3 `4 O# O3 a2 T
这种还没见过。有实操作的可以帮解释下、、、
作者: tsyyjhj 时间: 2011-10-7 09:12
看看,了解一下
作者: 三五咖啡 时间: 2011-10-9 21:47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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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对汇源公司的申辩理由取舍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 u1 F+ \5 ^# s1 F1 z7 {* @ y
汇源公司也许是这样认为:沈女士入职汇源公司前,有3个月的空窗期(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认定),那么沈女士入职汇源公司后,其工作时间起算应该是从2010年1月4日起算,则沈女士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应该是从2011年1月4日起。但是沈女士只是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止,则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工作未满12个月,未够条件享受年休假。但是我们看到报道里提到,沈女士是2011年2月28日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沈女士还在为汇源公司工作吗?还算是汇源公司员工吗?8 _) f( e, K U* N* W7 B, @5 |8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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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五咖啡 时间: 2011-10-9 21:54
本帖最后由 三五咖啡 于 2011-10-9 21: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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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 \6 m; ]假如甲工作20年后,休息2年,然后再入职A公司工作。那么甲的工作时间从什么时候起算?还是按照工作已满20年、进入A公司当年需安排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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