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25期】补偿金:底限不是简单的工资*(N+1)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0-15 15:22
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25期】补偿金:底限不是简单的工资*(N+1)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0-20 13:06 编辑
9 i3 e7 `0 n+ r; Z: C
/ x' c: ^/ Q% n, H好久没有更新《劳法知识课堂》了,可能最近工作忙,也没心情。但正巧两周前某晚上的HR上海群,聊到了经济补偿金的话题,借此机会梳理了一下,以作分享。& @0 `) E) O: [2 m& j+ r. g: E
------------------------------------------------------------------------------------------------------------------------------
4 g' O2 k6 W+ P' G) Y8 m★《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主要源自于三个文件。; e8 l0 X" K, A5 \
1、《劳动法》
2 ]: a4 F9 t) L" x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 b7 ^* h' B& x0 [7 W# t% I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a2 Z' k& r$ c6 r S1 H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 A2 B0 f, m3 X4 _5 F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Z* T H" h. A1 j7 _- N! c, A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 b( S, e# L* v3 X0 _ b i; T(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_* o4 k" t& a/ G- u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6 `6 r/ j6 R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I: c3 \3 m
$ X1 Z7 K, [: d6 Q2、《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I. t5 l! \" X6 N. C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q* y( X4 p6 i; }, _, h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 M w9 r- l6 ]* {4 q' Z9 m3 h6 l★《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进行了整合,相对要比原来简单了不少。其中在第四章内进行了全面的描述。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8 S) D; I2 w8 R' L4 N4 t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W4 U! n9 e$ l*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h2 \2 ~9 x# ~3 H4 x$ C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Z) q( ~; t5 x& O' s2 q4 b. b- q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B' c/ g/ B1 K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z2 q/ H% u4 n; N3 o/ `, w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 \6 G; Y5 t$ i* V9 L4 L
(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5 n) c! D, J8 c% J'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0 l0 u0 N+ x6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X; d' G. }& e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V- l. N9 W/ t. h) O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U/ _, q3 u+ ?4 y: v, N* ?# y! M; n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 A: e2 d& Q# f- }- W: 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B# D6 G) ]( D, z: Z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M4 R$ m; E+ E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x4 t+ u. l% [8 K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n/ r5 O+ `9 U K8 G) J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8 V4 F; W1 d. n- \" m# c8 b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9 q/ y# x7 W. S! {" Z3 @* _6 u# k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c) S, d7 p7 N$ \5 }0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C+ o1 Y- p# L. f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N9 S8 i0 e4 N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F; H$ v- I" {8 _0 V* D# z" U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 b3 d- A* H/ P* L! `5 d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A+ b3 d% W.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 y: C. x& S9 i' u5 H---------------------------------------------------------------------------------------------------------------
: ?) I! a, ]/ e7 i; V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变化点,我罗列了一下主要的几个: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上限有不同,实施前无三倍当地社平工资的上限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了这个上限规定。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有年限封顶的,限于协商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而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情形,未进行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上述所有情况,出现三倍工资封顶状况时,全部予以了12年的年限封顶。
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的,向劳动者也需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这一点,各地的地方法规有不同的解释,需要查看当地法规是否有另外的规定,提醒注意。
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终止劳动合同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 ?1 r* Z+ Y* W2 O' H
★看着这些法律条款,可能会有点头晕,我做了一个对照表,可能更形象一些。(已更新)
[attach]286065[/attach]
) T8 s) y' q* y* ]% W) e8 H3 {0 }3 W
EXCEL版对照表,已更新
[attach]286066[/attach]: ~% K( F n+ I/ j0 W
-------------------------------------------------------------------------------------------------------------------------------
★同时我们来举几个例子说明,加深一下印象。
* f3 _" H* j9 t6 ~+ K; T% T) }
案例一、王某1980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国有单位工作,2011年5月31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王某正常月出勤工资为8,000元。
该案例对照上表,
经济补偿金基数:2010年社平工资的三倍为:3,896*3=11,698,王某的工资未到上限封顶额;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为28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属于年限封顶情形,故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仅能计算12年,另应该计算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3.5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故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下限额度应为:
10,000*(12+3.5)=155,000元。
案例一属于典型的年限封顶,工资不封顶的情形。如果按照简单的N+1计算,相差会非常大。这个是实践操作中需要HR把握和谈判的一个基础。当然,协商解除本身存在一个协商过程,企业可以在这个底限基础上提高那是另外的话题了。
" A+ X% u1 A7 u5 C. O
案例二:王某于1980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国有单位工作,2011年5月30日因患绝症,医疗期满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王某正常月出勤工资为8,000元。
该案例对照上表,
经济补偿金基数:2010年社平工资的三倍为:3,896*3=11,698,王某的工资未到上限封顶额;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为28年,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属于年限封顶情形,故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需要计算28年,另应该计算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3.5年。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如公司愿承担一个月代通金,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下限额度应为:
10,000*(28+3.5)+8,000=395,000元。
另外,由于王某属于患绝症,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至少支付(6+6=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8,000*12=9,6000。
这一个案例属于典型的年限、工资俱不封顶的情形,而且由于王某本企业年限较长,病假工资基数应按照100%支付,病假期间势必也应该满额支付工资。故对于此类案例情形,企业的成本确实非常的巨大。但对于员工来讲,身患绝症本身是一件非常不幸之事,遇此类事件,建议HR及公司务必安抚其心,多加关心探望,万事人性化操作为佳。
% w. K: z; [9 T/ Z
案例三:王某于1980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国有单位工作,2011年5月30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王某正常月出勤工资为12,000元。
该案例对照上表,
经济补偿金基数:2010年社平工资的三倍为:3,896*3=11,698,王某的工资已超过上限封顶额,故应按照11,698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为28年,不能胜任工作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属于年限封顶情形,故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仅能计算12年,另应该计算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3.5年。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如公司愿承担一个月代通金,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下限额度应为:
11,698*(12+3.5)+12,000=193,319元。
案例三属于比较典型的年限及工资基数俱封顶的情形。同样工作年限,且自身工资完全高于案例二的情形,但是经济补偿金总额却与案例二相差很大。
- }1 P- t1 l* f! }, [3 V3 i7 X------------------------------------------------------------------------------------------------------------
9 m% A( y, \! e# `3 ?HR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对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情形加以区分,并秉着合法、合理地进行计算及支付。
既不要少算了员工应得的那部分,当然也不要多算,额外增加企业的成本。
本帖,感谢上海群参与讨论的洪七、听风、婧婧、亦心、花花等(我记不全了,不好意思了),特别额外感谢听风兄能够提供如此好的素材。我没精力去好好检查了,如果有错别字,海涵……
另外,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年限封顶的问题,已经修改,感谢提出意见的几位朋友。同时在127楼也进行了说明。
2 D8 _% g0 J* @0 b( \3 y6 W! @* ?
作者: so_so 时间: 2011-10-15 15:25
本帖最后由 so_so 于 2011-10-15 15:29 编辑
, c0 Y( H8 _, X! V$ D# n
) D( K( W$ v2 G2 l- X7 r 沙发沙发
0 @1 l d9 ^# A! }& R: A
+ Q$ x4 N6 ~$ z7 _* Z! t4 ]看Mark.Yao的劳法总是能让我茅塞顿开,而且能非常有条理的学习到知识,谢谢。。。
( }. T) _: g- b% M2 l7 { |9 ^收藏啦!
# n8 z8 n" A$ J4 A5 @3 q* L: t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0-15 15:28
呵呵!支持下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10-15 15:34
是因为忙,没有心情,还是本来就没有心情?% D0 ^* N; Z& M3 x6 y) Q4 `
我要学习啊学习!我的弱项要让马克帮偶补全。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0-15 15:36
我来支持下!!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0-15 15:43
马哥,介个贴强捍哦,很清晰明了。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10-15 16:12
我还以为是沙发,现在连地板都捞不着~~
/ o/ ~/ O: _; h# i" g劳动关系是我目前重点研究学习的模块,谢谢Mark.Yao ,以后有更新都叫下我啊~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10-15 16:18
前排占位学习ing!
9 |9 H* k: \& S6 O! e劳动法方面的也是我的弱项!!!
6 ~ ] ~& w" z3 Y4 j! w. r7 p感谢老马哥的贴子!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1-10-15 16:21
好贴!!!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1-10-15 16:22
请问大家:2008年之后能和员工签订几次无固定期限,第二个无固定期限到期后能否企业终止员工合同?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0-15 16:24
白头熊 发表于 2011-10-15 16:22 ) r; @& L6 Q: W( n
请问大家:2008年之后能和员工签订几次无固定期限,第二个无固定期限到期后能否企业终止员工合同? ...
* ?- C/ |; W( l) W$ c9 w) D
目前实践当中是不允许的。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0-15 16:25
支持。。收藏。。慢慢看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0-15 16:25
图文并茂;方便学习;8 d7 Y5 Z( ]6 @9 A( T
谢谢mark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0-15 16:37
这个很不错,劳动法这块是我很感兴趣的一块~~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0-15 16:38
我要认真的看看这个劳动法课堂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0-15 16:50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10-15 16:52 编辑
" f# F! X7 {3 _% W( i/ B$ L白头熊 发表于 2011-10-15 16:22 1 t; a2 [0 N( m4 d
请问大家:2008年之后能和员工签订几次无固定期限,第二个无固定期限到期后能否企业终止员工合同? ...
0 t2 _" s+ }; L& e8 b
5 r. p# P8 c% v) D8 ?/ p8 X7 `可以签订2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该劳动者在你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小于或者等于10年你可以到期终止,否则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0-15 16:53
大马克辛苦了,先收藏了,很实用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0-15 17:03
好给力的课堂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0-15 17:19
这么详细啊?慢慢学习……
作者: 乐桃儿 时间: 2011-10-15 17:31
坐下来看看。学习啦。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0-15 17:45
好强大的总结,当作以后的参考收藏了
作者: 藻藻 时间: 2011-10-15 18:35
感谢Mark,太给力了!
作者: 雨下了一夜 时间: 2011-10-15 18:39
劳动法我们还没学呢,慢慢看
作者: hr星辰 时间: 2011-10-15 19:02
这个内容太有用了,现在对这部分都模糊的不知道了,
作者: yaoming3 时间: 2011-10-15 19:19
给力3 e" a+ B5 a) B
听着Eminem的Fast Lane学习这篇文章很有感觉。太棒了
作者: _天之痕__ 时间: 2011-10-15 19:55
LZ花了不少心思哦~~~还没入HR的门 希望以后可以遇到这些~~~呵呵
作者: sweetwendy 时间: 2011-10-15 20:23
最近刚好在看劳动合同这块 ,再复习复习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10-15 20:31
看这个贴就把经济补偿过去和现在都学习了。谢谢
作者: 2008111 时间: 2011-10-15 20:43
感谢楼主的分享和指教,很实战,很有帮助
% b$ t$ }& Z* j8 y+ p' E不过在刚看到标题时,个人以为此贴想表达的中心思想是企业支付补偿金并不仅仅是按底线支付就好,劳动法规定的底线是下限,要求为不低于,而企业要真正达到对人力资源的重视,不能仅仅满足于下限操作;! P/ C5 @* c9 ~, c
分享一个亲身经历,08年下半年房地产行业面临危机,本人所在公司不得已宣布了裁员计划,所有被裁员工获得了远高于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且公司对他们的离去表达出深深的不舍,向员工坦诚行业和公司的困难之处,基本得到大家的理解;09年风云突变,房地产行业的春天再度来临,在公司快速扩张人才紧缺之际,部分08年被辞退的员工受公司邀请重新加盟,并积极推荐同行应聘,业内人士听闻公司08年底的处事方式,也认同公司的用人观,解决了公司人才紧缺的困境,实现了09年的飞速发展。 e% N& r7 {& j
绝大多数的时候HR都被迫想方设法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少花钱或者不花钱解决员工纠纷,个人认为这个阶段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将来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应以底限为标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0-15 21:03
毫不犹豫收藏了) f4 u9 ^2 W) v6 d0 W+ M
温故而知新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10-15 21:07
还是有三个问题想请教:% O8 N" C- Q4 g4 G, `% d
1、分段计算问题: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算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的话,个人认为并不是很充分,因为上面写的存续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存续的劳动关系呀。9 P6 l! N3 W7 Q* i2 A% m' B- F
2、年限封顶问题:劳动合同法上面写的年限封顶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就是如果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无论什么情形都是不封顶的。
: G* x# G% [" Z/ n4 {" ?,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还是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休病假工资是比较底的),有何法律依据呢?2008年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以后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植根支付医疗补助金吗?
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10-15 21:14
谢谢,收藏了!用心的楼主!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0-15 21:56
本帖最后由 billy.liang 于 2011-10-15 21:58 编辑 0 ~" R% Y# T# `6 n9 D& Q! [( _
. H5 N7 B( U; F5 c2 K
文章的受欢迎程度说明了楼主文章的水平,无需多言!
9 W A `: B8 B% N8 r9 W7 Y& r9 X精彩,详尽,收藏!+ \/ Z# `3 G0 x( h3 R2 Z
资料贴!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0-15 22:33
收藏了。我要好好学学
; p. D1 E" i3 |谢谢分享
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10-15 23:10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10-15 23:21
学习了,谢谢楼主!辛苦了~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0-15 23:49
马克, 不过那个表偶下载下来打不开哦
作者: jinping63 时间: 2011-10-16 06:47
很清楚,值得一学
作者: 丫头43 时间: 2011-10-16 08:13
学习了,劳动法知识需要加强。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10-16 08:56
感谢分享,好好学习
作者: 老北京 时间: 2011-10-16 10:56
非常感谢,非常实用。
作者: HR新手 时间: 2011-10-16 11:01
梳理得很好,不容易,学习一下。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10-16 11:04
佩服
作者: zhaoqin1116 时间: 2011-10-16 11:45
收藏慢慢学习,谢谢分享。
作者: 309295416 时间: 2011-10-16 17:33
先占位,等下好好看,感谢马克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0-16 20:15
楼主也帮我们梳理了一遍
作者: 丁三 时间: 2011-10-16 21:05
梳理得很清晰,今后可以用作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指引,谢谢Mark.Yao 的分享!
作者: xuening1216 时间: 2011-10-16 21:34
学习
作者: ltl3525 时间: 2011-10-16 21:44
辛苦了,谢谢
作者: ltl3525 时间: 2011-10-16 21:44
辛苦了,谢谢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0-16 22:40
感谢分享,好好学习,谢谢!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0-16 23:21
感谢分享,一梳理有对比,理解更方便。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0-16 23:49
非常好的帖子~谢谢分享~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0-17 00:04
下载扣了我五个钱钱,打开来是乱码,肿么办?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1-10-17 07:32
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0-17 08:20
非常感谢!
作者: galait 时间: 2011-10-17 08:32
mark,好久没看到你的劳动法知识分享了,谢谢。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10-17 08:33
很给力的总结,马克辛苦了!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10-17 08:43
辛苦了
作者: fulifang 时间: 2011-10-17 08:46
狠狠的学习了一把。
作者: shijifeng0928 时间: 2011-10-17 08:55
不错不错,学习了
作者: 蟹蓝 时间: 2011-10-17 08:55
看完这个表示鸭梨很大,不过很长知识的说
作者: moonduke 时间: 2011-10-17 08:56
非常好的帖子
作者: rosezr 时间: 2011-10-17 09:09
上周我们这里有一个辞退的,还是合同到期,过了一天,很险呀。。。。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1-10-17 09:26
谢谢无私的奉献。。。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0-17 09:32
好东东
作者: 蕾小猫儿 时间: 2011-10-17 09:39
看完之后,发现自己差的太多了!
作者: Mr.simple 时间: 2011-10-17 09:41
学习了........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0-17 09:54
mark的帖子好强大( ⊙ o ⊙ )啊! 辛苦啦,学习啦,真长知识,理论和案例结合,通俗易懂,赞一个
作者: bujishuixian 时间: 2011-10-17 09:59
太给力了,总结的太好了,一直想做这个归类,谢谢了!
作者: khuntoria 时间: 2011-10-17 10:34
拜读学习了,辛苦了
作者: moring 时间: 2011-10-17 10:43
学习了!对于劳动法好好学习是必须得。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0-17 10:53
学习到了+ [0 a' M2 p% T$ H& _2 P
嘿嘿
作者: taopeach 时间: 2011-10-17 11:14
超级版主的帖子不来则已一来惊人啊,以前也总结过,没有这详细具体而已。哈哈学习了,纳入资料库。
^' i: @9 E: P. V+ F+ C L
作者: zxxhr 时间: 2011-10-17 11:26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有年限封顶的,限于协商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而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情形,未进行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上述所有情况,全部进行了12年的年限封顶。; X: g6 C9 p; P6 _5 r
# i; v& y9 R/ m% h( f% ^楼主,您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上述情况都有12年得封顶限制,但我印象中劳动合同法好像只对高工资才限制,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限制
作者: BAIYUN1013 时间: 2011-10-17 11:26
还没有完全的吸收
作者: 可爱的波波 时间: 2011-10-17 11:35
谢谢,楼主真是太有心了,花时间整理这么好的东西给我们学习,真是太感谢了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10-17 11:41
学习了,非常感谢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1-10-17 11:47
好强大的贴呀,长见识了,呵呵
作者: 吹花小筑 时间: 2011-10-17 11:53
很给力,学习了!
作者: 你若成水 时间: 2011-10-17 12:03
給力!
h; n b4 Z! ]樓主的資料一方面很清晰詳盡,感謝您!
+ X! ?. w+ ^/ ?1 ~# P$ h另一方面,HR新手們應也不能光顧著下載資料哦,同時也要學習樓主這種整理匯總知識經驗及能力,這些才是屬於自已的財富,別人拿不走的東西。
作者: baalys 时间: 2011-10-17 12:11
好贴,感谢分享!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1-10-17 12:21
很实用的资料哟,谢谢分享。
作者: Audy.zhang 时间: 2011-10-17 12:31
很实用的资料哟,谢谢分享
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1-10-17 12:38
又见马克大作啊.太强了.感谢分享
作者: echo_wxw 时间: 2011-10-17 12:44
感谢马克!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1-10-17 12:55
学习。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10-17 12:59
2、年限封顶问题:劳动合同法上面写的年限封顶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就是如果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无论什么情形都是不封顶的。.
作者: 千雨千寻 时间: 2011-10-17 13:55
太好啦,谢谢!
作者: Desert369 时间: 2011-10-17 14:24
总结的很全面,很好。案例中的协商解除若是单位先提出来的,应该也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作者: 台州-0-小冯 时间: 2011-10-17 14:27
实操还是看情况 没有一个企业会老老实实这么操作的!
1 i4 Y8 M1 }* l$ l ~
作者: uujiaoh 时间: 2011-10-17 15:19
好贴,谢谢分享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0-17 15:20
很长,要下载了好好学习一下才行.感谢分享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0-17 15:41
太精彩了!
作者: 86253130 时间: 2011-10-17 16:14
真全面!膜拜!
作者: 橘子么么 时间: 2011-10-17 17:11
感谢分享。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10-17 18:59
多谢分享,这个太给力了!
作者: calling 时间: 2011-10-17 19:11
在现在法律意识不普及的中国民众里,很多就是民不举,官不究。
0 L: h C4 s4 L3 E. ]不过马克版主很用心很费心的给我们大家整理出来,道一声辛苦和感谢。
作者: bzw_119119 时间: 2011-10-17 19:15
好贴好贴,不容不支持一下!
作者: 一个像夏天 时间: 2011-10-17 20:15
值得学习,感谢分享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