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案例转自山东工人报,这个判例似乎也有道理。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同地方、同一地方不同机关、不同时间都可能存在着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
王某生于1947年10月11日,于2009年7月10日到昌乐县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王某在物业公司工作至2010年11月15日。王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8日,王某向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元。9 L7 O1 ^& U; ]$ s: i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