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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1-1 10:25
标题: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1-1 14:44 编辑
PS:其实,这一话题,俺以前应该在很多散落的帖子里以及中人网法规频道某一期的《本周说法》里都谈过了,但是,看到论坛里总有就这一问题发起的讨论,遂决定将俺以前散落在各处的观点汇总整理一番。

一、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1、是否是夫妻关系。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因未婚男女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生育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如果是未婚怀孕的,因在生育之前,未婚男女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故,未婚怀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这么定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
《劳动法》第
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条规定:女职工
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嘿嘿,这也就是西方说的人权了)。因此。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
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这些规定大体都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自理,没有产假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处理,故,在这些地区,这样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算违法。所以,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就业保护权,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2、绝对不能辞退。
该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
至于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
3、绝对可以辞退。
该观点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女职工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地可以予以辞退。
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0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应该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此问题,个人建议要熟悉本地区的司法口径。因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各地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相同个案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精神或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HR务必要了解本地区对此问题是否形成统一的司法口径。比如:深圳的HR在解答和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明确,按照深圳的处理精神,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流产应如何处理?
此处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是指下面两种情形:
一是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已婚女职工怀孕。应该说已婚女职工怀孕,不论其是第几次怀孕,均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只有怀孕后未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才算真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此类型的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因此,女职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流产假,同时,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是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虽然未婚先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如果怀孕女职工在流产前还未领取结婚证的,因其不具备计划生育政策中要具备夫妻关系的前提要件,其怀孕应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故其流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过,从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女职工只要有怀孕并流产的事实,也应当享受流产假,当然,其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需要休养的时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当然,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了,单位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愿意给予女职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的,这应认定为单位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法律上还是予以认可的。

http://l.5sing.com/player.swf?songtype=yc&songid=525519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1 10:29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1-1 10:32 编辑
占个沙发。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因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而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该劳动者进行解雇。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1 10:40
31号 发表于 2011-11-1 10:29 
占个沙发。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因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而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则用人单位可以 ...
有家国有公司是省文明单位,就因为有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取消
作者: 海之怀抱 时间: 2011-11-1 10:45
我们这车间这种事情还真会时不时的发生,年轻的他们工作时间长,没时间谈对象,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不注意保护,时不时就会出现安爸讲的这个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开除的,假期也会给她们休的,毕竟也不容易啊。
作者: galait 时间: 2011-11-1 10:52
还想占沙发
作者: chaoxu 时间: 2011-11-1 10:56
不守国家法律的只有解雇了,守法的就给时间休息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1 10:59
打工的不容易啊!作为企业不能脚痛移脚,而应该多宣传多培训
这也是作为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既然是你公司员工,就是大家庭一员。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他们、宣导他们
作者: 乌日娜 时间: 2011-11-1 11:00
学习了!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1-11-1 11:00
计划生育是国策,生育权是个人人权。人权><国策,取决于你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什么人。在中国可操作性太强。
作者: 老小 时间: 2011-11-1 11:02
呵呵,违反这项法律的还是低调处理吧。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 11:03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1 11:04 编辑
31号 发表于 2011-11-1 10:29 
占个沙发。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因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而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则用人单位可以 ...
在这一点上,政府没有处罚企业的权力,这一点必须明确!行政部门不同于个人,必须是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没有规定不能做,但是个人不一样,只要法律没规定属于违法的,都可以做。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1-1 11:06
安专家果然专业,赞同!
1、有产假;2、企业能把能违反计划生育列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3、实操中:国企没有因此而裁人的,一般是领导一遍遍谈话,影响前途而已;外企是给假不给工资;民企不熟。
ps:说个题外话,我知道一个最夸张的,一国企中层在世界各地生了5个,生到最后,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为他打掩护,伤不起啊。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 11:08
安爸这个很强大,我也是昨天刚学习了这方面!您这个更系统!!
作者: wo2wojia 时间: 2011-11-1 11:10
本帖最后由 wo2wojia 于 2011-11-1 11:11 编辑
又学习了
作者: 清妙 时间: 2011-11-1 11:10
之前的疑虑,在通篇安爸的文章后得到解答,谢谢安爸。辛苦啦。
作者: 落叶的回忆 时间: 2011-11-1 11:13
咋这么及时呢,今天刚刚遇到一个问题~哈哈~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1-1 11:14
谢谢安爸,说的很详细呢,很有参考意义,谢谢!
偶像就是偶像啊,哈哈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1-1 11:16
安爸一出来就是大作哇,系统学习了。
作者: 梦中云蝶 时间: 2011-11-1 11:26
给力。。。
作者: 视听 时间: 2011-11-1 11:30
在人性角度思考就简单了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1-1 11:36
学习了。
遇到这种事情只能说怀个孩子不容易,企业给照顾。
作者: 韩梦 时间: 2011-11-1 11:38
针对老大提出的 第四点: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我比较赞成第一种,觉得相对人性化一些。
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11-1 11:47
很详细很全面,谢谢安爸,读起来也不费劲儿,哈哈,很果断的收起来!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1-1 12:03
啊。那离婚后和情人怀孕的,就相当于未婚怀孕一样的哦?
作者: liujin8036 时间: 2011-11-1 12:07
安爸的帖子,是一定要顶的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1-1 12:13
学习了!
谢谢安爸,很给力的帖子;
作者: 月光石漫舞 时间: 2011-11-1 12:33
安爸的贴子必须支持!
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1-11-1 12:41
安爸出手真是大方啊.我正想详细学习这些呢,安爸就出贴了.谢谢,谢谢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1-1 12:43
我公司把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写在了员工手则中,如果一旦违反,就会解雇,当然一般是劝退的。因为解雇的以后不能再进公司,劝退的还可以的。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1-11-1 12:45
先飘过,晚上仔细看,最近忙晕了,头疼,感觉乱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1-1 13:02
处理方法:
1、人性化一点:留厂察看1-2年,保留饭碗!
2、人道主义一点:将违反计生政策列入严重违纪、经职代会通过后,产假结束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3、严厉一点:将违反计生政策列入严重违纪、经职代会通过后,及时辞退!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1-1 13:04
收藏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11-1 13:08
学习了,最终还是要看当地政策的解释和实施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11-1 13:15
学习了,更加理解了。
作者: jifengju 时间: 2011-11-1 13:27
安爸很给力哈,学习了~~
作者: lichen1002 时间: 2011-11-1 13:33
学习了,顶!
作者: yjjyk2005 时间: 2011-11-1 13:49
原来违背计划生育的也可以休产假啊,学习了,安爸辛苦
作者: jy.wei 时间: 2011-11-1 13:49
讲得很好,学习了
作者: cmfu01 时间: 2011-11-1 13:54
四、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针对这个问题,还真是纠结啊。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第二个观点觉得比较另类,“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那么同样的逻辑下是否可以认为,假设盗窃,杀人(貌似有点过头了)等,是否违反的是刑法,承担的是刑事责任,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那是不是也不能解除了呢?我有点偏激了,见谅!!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1-1 13:55
很系统,果断收藏了,谢谢安爸
作者: 乔沉 时间: 2011-11-1 14:10
每次听到说多生一个,加15天,都是觉得好笑。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1 14:17
看完安爸的帖子 纠结的心情一下子豁然开朗了
作者: angel5698 时间: 2011-11-1 14:19
嗯,蛮全面的,其中第二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在现实工作中遇到过,经过咨询,是可以休产假的。不错,不错。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1-1 14:38
收藏了
谢谢分享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11-1 14:39
相当给力!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1-1 14:50
谢谢安爸的分享~辛苦了~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1-1 14:52
学习啦,不管怎样都会有产假的,人性化哈
至于辞退可以结合当地规定和企业的规定了,个人认为如果态度不错,能力不错,还是别辞退啦,毕竟怀个娃不容易哦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1-1 15:02
谢谢安爸得分享,太强大了,必须收藏哈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11-1 15:22
谢谢安爸,终于把一个纠结的事情给理顺了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1-1 15:29
好久没来了,看到安爸的贴子,必须顶,先占位置,慢慢看。
作者: zwjthr 时间: 2011-11-1 15:36
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人家的私生活,生几个孩子而己,对工作没什么大的影响又不违反公司政策,怎么了,感觉有点小题大做,人正派就行。
作者: ldy007 时间: 2011-11-1 16:01
学习了, 这个非常系统 值得保存
作者: 夏商鱼 时间: 2011-11-1 16:09
学习了,谢谢 呵呵
作者: 各方面提升 时间: 2011-11-1 16:13
受教了
作者: 影子44 时间: 2011-11-1 16:19
安爸的总结太好了,要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kisswindows 时间: 2011-11-1 16:23
违法的 肯定没办法继续工作吧,我公司就做不到目前就没那么长的假期,哎~~貌似才一个月的产假,多了老板会有意见,谁让这边偏僻啊,都没政府要求,私企嘛,老板能省则省啊~~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1-1 16:38
cmfu01 发表于 2011-11-1 13:54 
四、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针对这个问题,还真是纠结啊。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一定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1-1 16:40
本帖最后由 福气老高 于 2011-11-1 19:45 编辑
其实这是人权、人性的问题。安爸列举的一些地方规定是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刚好看到一则报道,请共享:
福建一计生办跨省抓人强制结扎 称不做影响成绩2011年11月01日06:23
字号:T|T
10 月24 日上午11 时左右,深圳市龙岗街道龙新社区一栋住宅楼,4 名男子紧紧抓住一名瘦小女子的手和脚,女子奋力反抗,大叫“我孩子才4 个月,他还要吃奶”,4 名男子仍然把她从3 楼抬到了门口的面包车里,扬长而去。经记者调查发现,来抓人的是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这名女子的“过错”,是在本次结婚生子前有过另一个非婚生孩子且没有结扎。
计生人员承认跨省抓人记者先后联系上了蓬华镇新村村干部苏先生、蓬华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叶先生、蓬华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洪燕娜,就此事进行采访。新村是阿苏、阿水的户口所在地,叶先生和洪燕娜则都参加了本次的深圳“行动”。苏先生说,之前一直动员阿水回来结扎阿水不回来,于是就采取了此次行动。
叶先生说,他们拿着介绍信,找了龙岗街道分管计生的“兰主任”和社区的“罗主任”,才找到阿水的家。在回答是否是“强行带走”的问题时,他说“这个怎么说呢”。随后,他不再回答问题。
洪燕娜说,当时阿水不配合,所以他们确实用了一些“强制措施”。至于为什么“跨省”,她说因为领导检查出了没结扎的阿水,影响他们的工作成绩,“跨省”的事情以前也有。
妇女被结扎后身体变差回到蓬华镇,阿水说自己被关进了一个地方。一个壮实的男人专门“看住”阿水。
第二天早上,工作人员告诉阿水,如果不做结扎手术,就要继续关她,阿水说自己非常害怕,于是只好同意,阿水被拉到医院。阿水在手术台前求医生能不能不做手术,说自己刚生孩子怕有问题,医生说绝对没有问题,于是做了结扎手术。
做完手术,阿水在休息了一个晚上后,和阿苏赶回了深圳。现在阿水身体感到很不舒服,抱孩子困难,走路得弯着腰慢慢走。老乡们都说阿水眼窝深陷,好像变了一个人。
进展:带路抓人深圳计生人员道歉
在此次事件中,深圳计生工作人员曾为蓬华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带路、在暴力抓人事件发生后并未阻止。昨天,当事人龙新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罗干权在街道、社区相关干部陪同下,赴阿水家解释此事,强调自己带路时并不知道蓬华镇计生办准备暴力抓人,暴力抓人发生时自己已经离开没来得及阻止。
罗干权昨天向阿水解释说,关于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是有一套制度的,蓬华镇计生办来深圳,是镇副书记郭天蔚带队前来,且带着盖有“蓬华镇人民政府”章的介绍信,根据规定,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并且事先不能通风报信。不过,罗干权也承认,自己的工作有几处疏失,他就此向阿水夫妇道歉。阿水夫妇最终接受了他的道歉。
综合《晶报》、《深圳日报》报道
(新京报)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1-1 16:43
好帖子,吸收后要慢慢消化,谢谢安爸。
作者: Cindy燕儿 时间: 2011-11-1 17:00
那么,在深圳,一旦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算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到这一条,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太好了!刚好有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流产应如何处理”这方面的疑惑,谢谢安爸
作者: jspolaris 时间: 2011-11-1 17:01
学习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1-1 17:06
安爸闭关修炼期间都不忘出来给大家传授知识啊,真是叫大家感动。。。
作者: 妞妞豆豆123 时间: 2011-11-1 17:13
安爸果然强大!
以后处理此类事情就有据可依啦...
作者: 平安一路行 时间: 2011-11-1 17:38
很好很强大,系统的学习了相关知识,谢谢安爸!
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11-1 18:03
学习了,非常感谢!
“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原来不太了解,看来以后合同中可以加上这一条了,以备只需。
企业女员工多,生育多胎的也多,虽然产假不给工资,但以怀孕不能被解雇要挟公司的也不少,有了这依据,虽然不想开人,但可以制约一些人。
作者: xlang1979 时间: 2011-11-1 18:34
从事HR工作至今,还没遇到违反计划生育的,提前学习了,谢谢!
作者: chinahua 时间: 2011-11-1 19:21
学习了,谢谢安爸!
作者: 斗草 时间: 2011-11-1 19:47
之前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安爸爸解决了,呵呵呵
作者: pkysm 时间: 2011-11-1 19:55
很系统,学习了。目前单位正有此情况,处理是给假,酌情给发基本工资。
作者: somen 时间: 2011-11-1 20:27
学习了,谢谢,
不过不知道那些地方的司法口径去哪里能获取。
作者: 如烟如梦 时间: 2011-11-1 20:32
忽然一段音乐,吓了跳,我再仔细看看,还没看完,谢谢安爸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1 20:52
送给安爸!安爸解惑了。
有时候真的是很为难,按规办事吧,员工不理解,说企业不人性化。人性化吧,事情太多有点应接不暇。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11-1 22:19
安爸不出则以,一出就是贴贴精华
顶了,收藏学习了!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1-1 22:21
这些各个省份的规定都不一样。学习了。谢谢分享。又长一识了。
作者: 小鸟往前飞 时间: 2011-11-1 22:33
学习了,我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现在,员工在孕期,但是经常请假,又没有病假单,最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退,让其打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了,好像有点残忍了
作者: yayajia 时间: 2011-11-1 23:06
企业讲人性但是不能违法
作者: dhy2001123 时间: 2011-11-1 23:07
从法律、政策层面上安爸都说得比较全面了,但在招聘难的环境下,还是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人性化处理比较好
作者: lixiangliuyang 时间: 2011-11-2 08:41
很受益
作者: mistxi 时间: 2011-11-2 09:09
受教咯,中间有漏洞可走,关键是付出的代价 呵呵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1-2 09:46
我还没遇到过
作者: bujishuixian 时间: 2011-11-2 10:48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一般都按病假处理,不享受生育保险。
作者: 幸福回味 时间: 2011-11-2 10:57
感谢安爸!
作者: 天天天 时间: 2011-11-2 11:38
安爸总是在最需要的时候让你有丰厚的收获!

作者: nancy li 时间: 2011-11-2 12:56
学习了,谢谢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1-2 13:08
谢谢安爸,学习了!
一般来说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想开除,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是绝不会同意的,他们要企业负责到底。企业把人给开除了,他们更找不到人,责任全归自己扛着,那怎么行!我们公司就碰到过这种问题。
作者: 浆水鱼鱼 时间: 2011-11-2 13:20
谢谢!学习了!
作者: JINGGONGZHUZAO 时间: 2011-11-2 13:21
我们公司有很多生二胎的,但我们不开除,可以请假,按事假处理。这个也看公司实际情况了,如果这个人表现还好,可以允许的,我们公司不反对,当然这肯定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了!
作者: JINGGONGZHUZAO 时间: 2011-11-2 13:21
我们公司有很多生二胎的,但我们不开除,可以请假,按事假处理。这个也看公司实际情况了,如果这个人表现还好,可以允许的,我们公司不反对,当然这肯定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了!
作者: JINGGONGZHUZAO 时间: 2011-11-2 13:21
我们公司有很多生二胎的,但我们不开除,可以请假,按事假处理。这个也看公司实际情况了,如果这个人表现还好,可以允许的,我们公司不反对,当然这肯定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了!
作者: 五月微凉 时间: 2011-11-2 13:5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辞退 是不是太严重了,不人性化了。。
作者: 剑君 时间: 2011-11-2 15:08
单位如果发现有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不向所在地计生部门报告,继续让超生员工在公司工作的,计生部门可以对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公司有一部门经理超生,被人投诉至市政府,后来计生办和街道过来查,但老板觉得员工工作能力不错,又不想让她走,最后我建议老板,让该超生员工自已辞职回家,生了孩子再回来公司上班。这样公司也省了麻烦,还可以不用支付其三个月产假工资,呵呵。
作者: 想肥的猪 时间: 2011-11-2 15:40
刚好有朋友问起,学习了
作者: hele_lv 时间: 2011-11-2 16:55
学习了,谢谢安爸分享
作者: wangkaidong 时间: 2011-11-2 17:01
这个问题和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有关,国企和非国企要分开说
一、国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处理方法
国企有履行社会职责的义务,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也要配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规以外的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政策虽然有悖于人权和民主,但毕竟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因此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符合那条就按哪条处理,但不能罚款,可以除名。
二、非国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处理办法
1、企业遵守国家的法规是必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的已经比较详细,各地区也配合出台了实施细则,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道德底线,因此优秀的员工不应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员工违法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若因违法问题而耽误了工作,则应按旷工处理,对企业造成名誉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处罚制度,直至除名。
3、员工的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产生医疗报销和休假不应享受企业的福利性待遇,不应在企业福利中支付。
作者: 我不是归人 时间: 2011-11-2 17:14
歌好听啊
作者: 215juan 时间: 2011-11-2 20:38
学习了,楼主辛苦
作者: likui_love 时间: 2011-11-3 09:08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1-3 10:46
安老师,企业如何界定女职工生育是否合法呢?即员工须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是合法生育的(我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准生证”,但据说有些员工可通过贿赂手段取得“准生证”)
作者: Login1314520 时间: 2011-11-3 11:53
学习了
作者: 江口荣芥 时间: 2011-11-3 14:16
过来看了,这个需要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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