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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人员该如何如理... [打印本页]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 09:22
标题: 这样的人员该如何如理...
同行讨论:
早在九月初的一天,一部门组长(A)反映其单车停放在厂区停车场被盗,行政部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最终以失败告终;昨日,该车失主下班时发现其单车被厂内人员(B)使用,便立即将使用人员(B)带至行政部处理;经调查得知:该使用人员(B)因看其单车长期停放在停车场,且车身灰尘较多,以为是没人要的或用的,自己便使用起来,在使用过程中,不知是谁(C、D、E...)将单车停放位置由原来的停车场移至宿舍楼的楼道,以至车主(A)认为单车被盗,该员(B)称并无偷车之意;在调查过程中且该使用人员(B)称还有其他人员使用该车,但因部门不同不知具体人员信息
敬请同行讨论该事件如何处理最合理且有效;主要存在问题为:
1、使用人B未经他人允许,私自使用他人物品...是否将其开除
2、被盗单车不知是谁由原停放停车场转移到宿舍楼道...追查不到具体人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11-2 09:40
个人觉得B的行为不纯属盗窃行为,后期又由多人一起使用,说明他未占为己有又没有私藏,因此不能将其开除,整个事件完全是由于误会引起。B私自使用A单车虽事出有因但也要事先向行政部说明,对于B的处置给予严重警告并向A道歉便可,至于其他未知人员的处置还需要行政部加大力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2 09:46
大事化了,小事化了。车已追回,建议对B教育为主,或者稍加惩戒,开除就不用了吧。
同时,安抚A的情绪,检查单车车况,该修的修该换的换,可以让B承担这部分费用,作为对其擅用他人物品的惩戒。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1-2 10:43
同意楼上的看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B没有偷车的意图,没有必要开除,给点小小的警告就可以了。可以在公告栏对此类事件作出批评和警告,说擅用自行车的所有人员已经查出,这次给个机会做批评,申明如果下次再有此事发生严惩不贷,以警示员工不要随意拿别人的私人物品。同时安抚A安抚A的情绪,检查单车车况,该修的修该换的换,可以让B承担这部分费用,作为对其擅用他人物品的惩戒。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 10:54
LS几位讲的比较明了了
本意不是出于偷窃的行为
故不至于开除,给予口头警告
若有损坏行为,可让其做适当赔偿吧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 11:00
哈哈,谢谢各位的回复与宝贵意见。
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11-2 11:31
同意板凳的说法,大事化小,让A看其单车有没有实质性的损坏,实属在丢失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应由B来承担维修,不管怎么说,是B最先使其单车移位,虽不够盗窍之罪,但也有挪用他人物品之过,要有一定的惩罚,可由行政部私下调解,没必要再追究其他人的过错。拟明相关制度,上墙公布。
作者: junren0618    时间: 2011-11-2 11:50
建议行政部门需要再次规范停车管理并告知全体员工,并将宿舍楼道中的停车进行招领。以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1-11-2 12:45
不建议开除,教育下,呵呵,相关部门及时出相关规定,呵呵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 16:27
昨地都没有不同的其他意见呢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 16:27
昨地都没有不同的其他意见呢
作者: 乐桃儿    时间: 2011-11-2 17:37
B有点贪小便宜吧。。。。

LZ是想通过这个事情反映B的为人导致困惑开不开?还是对于这个事情的本身讨论如何处理?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3 08:07
乐桃儿 发表于 2011-11-2 17:37
B有点贪小便宜吧。。。。

LZ是想通过这个事情反映B的为人导致困惑开不开?还是对于这个事情的本身讨论如何 ...

哈哈,困惑倒还没有;只是觉得这样的人留在工厂也是祸害,哪天看到公司比较贵重的东西而自己又喜欢,不是随意都拿走了,个人的意见很想将此人开除掉;只是征询各位同行好友的处理方式都是警戒下,都没有跟我相同意见的人。
作者: anne安丽    时间: 2011-11-4 11:40
我单位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下雨天,某员工将另一位员工的雨披拿去用了,第二天还放回去。个人觉得,这样的人教育一下就行了,还不属于盗窃事件,如果确属盗窃不归还行为,可以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这件事不必深究了,给不经同意的使用人一点小的处罚就好了,贴出公告,其他不清楚的使用人看到公告以后也不敢随便使用了。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4 11:45
看来也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谢谢各位的意见!
作者: 飞得更远    时间: 2011-11-6 21:30
要具体看看B的反应吧,态度诚恳,当然不能太过了;但是还是不应该不重视的。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7 09:28
飞得更远 发表于 2011-11-6 21:30
要具体看看B的反应吧,态度诚恳,当然不能太过了;但是还是不应该不重视的。 ...

哈哈,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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