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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合理合法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 [打印本页]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11-4 11:41
标题: 当合理合法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1-4 11: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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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G; {* j* @1 h最近2天,网络上流传着一则文章《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仔细看其内容,貌似来自于一篇博文:《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其内容如下:
苏老板前天接待了这样一位找工作的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女大学生一进门就表明自己的来意,并递交了自己的简介。苏老板观其言谈举止,颇为得体大方,有意更进一步了解她,这时只见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说:“如果苏老板接纳她的条件,她就考虑到公司来上班。”
苏老板一愣,他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应聘者。接过合同书一看,更是让他大吃一惊,合同书上竟然有这样的内容:
★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
★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苏老板让李玉琳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让她等候消息。当然了苏老板不可能聘用这样的女大学生。
随后本博通过李玉琳留给苏老板的电话联系到这位“史上最牛”的女大学毕业生李玉琳,据她讲,她在学校是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很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学校师生的认可。她拿着她的这份合同已经找了七十多家单位,没有一家单位表示愿意接收她,甚至有单位的主管还在她身后骂她是神经病。并表示,不管有多难她都不会放弃自己的条件。
网络小丑星为她的执着所感动。然而到哪儿去找这样的单位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线索,希望能提供给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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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这个博文引起记者注意,就有了这则旧闻《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不陪酒 遭70多家单位拒绝》:
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享受休假不陪酒” 尽管品学兼优却遭70余单位拒绝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
- Q/ i: n j# [4 F2 ` 5日,“网络小丑星”在博客中写了一篇题为《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的博文,其中说,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向企业老板递交应聘简历,该老板初步面试后有意进一步了解她。随后,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表示如果该老板接纳她提出的条件,就考虑到公司上班。看罢合同书后,该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原来,合同上提出两个条件:“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据该女大学生称,她是学生会干部,而且学习成绩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师生认可,但前后面试过70多家单位无一家单位愿意接收,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这家伙跟当年的我一样,太自负。”有网友看完帖子如是说。
但是,广东中山一公司老板表示她的要求合理,愿意聘用她。该老板说:“她的要求和劳动法规定相符,我们公司也是严格按相关法规运作,会考虑录用她。”随后,记者联系该女生,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她只是透露“不管有多难都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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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H: K3 `4 N [3 \再后来,貌似有个什么集团搞了一个“网事点睛”,排在第三的是:“3.关键词:最牛应聘合同”,做出如是说: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享受法定假日;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这份合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合同。
网读点评:两个再正常不过的要求,却遭到如此多用人单位的不理解。有“神经病”的不是持最牛合同应聘的女大学生,而是有些畸形的职场环境。我们从来不缺少这些敢于叫板的应聘者,缺少的只是为他们叫好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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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7 U$ P' @3 x% n3 H& _# V- K现在,我们回头再看这2天热炒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内容:
品学兼优女大学生应聘遭拒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看罢合同书后,有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
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当享受法定假日和不安排职责范围以外工作的要求都被视为“自大”和“神经病”时,我们真的不明白还有什么样的要求才属于正常?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的缘由,皆因其提出的两条“自大”要求。这不能不促使我们反过来想:是不是在人家那里工作从来没有法定假日一说?如果工作需要,是不是任何时间里,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安排工作,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陪酒?即便领导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是否也不应要求对其处罚呢?
我国《劳动法》第36条、40条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而这些用人单位却视而不见,竟将要求执行此法律规定的应聘者视为“自大”、“神经病”,可见劳动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得到维护有多难!
用人单位逐渐丧失社会责任
在国家三番五次下文,要求各地各单位做好大学生接受工作时,作为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为何竟遭此尴尬?这难免让人怀疑:是女大学生求职要求太高?还是时下教育出了问题,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呢?在我看来,恐怕都不是,问题出在了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用方市场”和无视职工权利的思想根源上,用人单位过于片面追求单位效益和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法乱纪,逐渐丧失了其社会责任和法律操守。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拒绝的岂止是应聘的女大学生?被70余家单位拒绝的当是我们的法律与尊严!纠正用人单位拒绝一位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容易,难的是如何做到让所有用人单位遵守法纪,并依法经营。在当前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监督,求职者难以与其做到平等对话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问题,应聘者权利遭受侵犯就会成为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私设招聘门槛,在工作中耍弄权势为所欲为等等。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所以,当下的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帮助大学生如何改变就业观念上,也决不能仅仅下文提提要求,而更应当俯下身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与监管,严厉查处其在招聘、用工、保障职工权利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否则,即是今天让多少个大学生就业了,却难保明天不会有多少人成为“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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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m1 @/ a8 T! f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
欢迎各抒己见!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1-11-4 11:47
女大学生,多么让人难过的一个词....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1-11-4 11:48
原来我会的做这么快啊。。。。。。。。。。。。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11-4 11:50
造成这种局面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为认为在于求职者没有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要求的少了,用人单位才理所当然地把合法权益当成了额外要求。。。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1-4 11:51
就业环境畸形;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快没有了4 A3 w& V9 S g9 j. L
前段时间不是出了个法定休假的调查嘛,不到3层的人,没有享受过;
b$ v$ J8 F* t5 Q; d8 l6 F" S* L3 a+ ?; ? 监管不力、人情关系,这是法律实施的阻碍点
作者: yaoming3 时间: 2011-11-4 11:52
本帖最后由 yaoming3 于 2011-11-4 11: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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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气节啊,简直是“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典范。
( _; b' n6 ^ m, W' L: A反观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有骨气的,肯站出来招收这样的员工,这才是悲哀啊。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4 11:53
有多少企业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0 ? ]- ?. G7 h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出现上述尴尬事件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1-4 11:54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11-4 11:55 编辑 8 o9 u: Y* |. X4 X1 V1 q
8 H, ]( I, {$ {$ B9 V* P中国的法制还不健全。社会人也复杂,工作中要做到合情合法还真难
作者: 碧池生春草 时间: 2011-11-4 11:54
已经被占了两个座了。
! @0 b( A S4 @" e8 V2 P( b我以前在哪里看过一个消息说,国内的一些企业到国外去学习,感到国外企业的HR的法律水平相当高,可以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依法治理的程度有多高,我自己感觉在私企做,其实还是老板说了算。虽然国家一直在说要依法治国,但是司法机关的法盲依旧存在,企业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没有的大有人在。7 y0 W: Q5 T, I; u$ ?& B% S
真正依法而治,正确看待法律和管理的问题,不是句口号。
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11-4 11:58
我们大多数人8 D! h' `! ~$ o8 Z4 v( S7 _% o" v
1、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搞那么麻烦去维权% j( Z4 U/ D4 p& y8 |
2、维权麻烦,也说明了维权程序与体制方面没有简化,一个关司打个半年一年的,还要不要生活了!
7 j/ T9 @9 G- D3 ^. Q# u% {" m3、目前还没有完全普及法治精神,还在人治人情阶段,造成好面子,认为维权太突兀了,不好意思
9 U: ~3 {6 ?0 s6 u9 M2 d4、还有很多人不懂法
' x9 U( j2 {/ L0 R8 v5、社会因素,鼓励维权方面做得远远不够!: r2 }2 C0 w4 H
作者: cy4567 时间: 2011-11-4 12:05
沙发
* P4 l. W$ f6 E! L这个社会严重畸形了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11-4 12:13
供大于求,市场环境。
作者: 禹志 时间: 2011-11-4 12:31
女大学生有维权的意识是对的,但维权的方法不对。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1-4 12:37
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无视时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8 u4 c, ]4 ~ G/ C0 `; f1、经济环境:企业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利润越来越低,逼得企业为了利润不断的压缩成本,首先就是加班费、节假日,然后就是变相扣扣工资;
, B/ V ~* s: O" |5 S8 @2、政治环境:当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时,大家都有侥幸心理,选择违法成本的就越多,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制约制度,让那些敢于违法的人受到严重的处罚
- K3 E+ `0 R$ [' i/ _" W& Q t& R3、老板风格:有些老板的素质和品行只能在这种阶段上,并且乐此不彼* X8 q4 N& I: F' @$ T3 [# i: B# h
作为一名HR要做的:6 I. \0 l1 O3 |$ r
1、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去,了解和熟悉公司的业务,帮助公司业务的扩大和转型,亦可借助外部咨询公司的力量;
; S' X- q# ?3 V& {$ W, E2、完善公司的制度,6 D7 ~: E* |: F1 O- k
3、请老板多多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守法对企业带来的利益,拿出数据支持
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11-4 13:08
我觉得可能不是女大学生的要求才使得她被70多家单位拒绝,是她这种强势和格格不入的性格让人不舒服。; ?% d( i6 U v K
如果她能够找到一种合适的提要求的方式可能就会幸运很多。6 v9 N* n; }& j0 d" m% ~
就像我们面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薪资要求,你不能意见就说:我要XX年薪,满足我我们再谈,不满足我我们就不要谈了,那么这个人就是再优秀,也不会有企业要的。
作者: 男人需要自尊 时间: 2011-11-4 13:29
1.提升法律意识,不容忍对自己权利的侵犯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坚决严惩有损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p; F0 C# v- i2 ]* s4 P
3.加强劳动执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清除与用人单位的非工作关系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4 13:43
不说这些,人家未必就要你陪酒,你说了,反而会引起企业的反感,并不是说企业一定要叫你陪酒!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1-4 13:50
企业的悲哀呵!这样一个合法的要求,居然不敢接受,说明离正规很远。
作者: 炼骑 时间: 2011-11-4 13:54
如果人人都懂得去维权,法官人人都懂得秉公办事,何有此事??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1-4 14:03
我也认为这个女大学生的方式方法有点不对。
' K+ p( g6 `+ D" W0 G7 d合同应该是单位出具的,而不是应聘者出具的,一个公司不可能为了你一个人去改变公司的现有合同。应聘者有这样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说出来的,但是拿出一份合同,用人单位会有点受不了,会认为这个应聘者是不是凡事都讲条件,不踏实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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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Z& r! g& @% J0 g往另一层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是因为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才导致优秀大学生先约法三章,再谈工作。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1-4 14:04
嘿嘿……偶们单位那么多女大学生,这两条完全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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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她的专业不对口,没法录用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4 14:18
单位正规的都要被吓倒的- v; w9 P2 l( R \
个人觉得女大学生维权的意识是好滴0 r5 |* s& P/ _( l- q+ B
但是方式方法不妥 考虑不周啊
作者: xuening1216 时间: 2011-11-4 14:25
为什么我觉得这个女孩有点哗众取宠的感觉?9 |" V# A; Z4 I- k1 q
作者: 陈黎明 时间: 2011-11-4 14:59
本帖最后由 陈黎明 于 2011-11-4 15:29 编辑 3 o) H7 z! k) v' A$ j3 C5 w: o; c
; q9 I6 T$ K* c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 y; L' O4 P6 a! f; A- L$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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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就是个噱头,我认为用这来表示,人力资源判断错误,一点用处都没有。
9 E7 G7 j, x' U9 A) K% E' q第一,该为女生应该能明白什么时候才是谈这些条款的时候,这是有规律的吧,谁一面试别人还没了解你呢,你就先亮条件的,这同比于还没面试,你就亮出超常的高薪要求,同样,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只不过这里的内容换成陪酒、性骚扰的字样而已,什么时候谈条件,是企业决定聘用了,征求意见的时候谈,程序未免错误吧,第一步应该是让人家了解你,是否符合要求;毕竟招聘是供求关系的一种体现呀?9 T! J5 y* Q/ P% t! ^
6 l2 j1 S2 ]( x, K/ l$ n第二,我认为她脑残,什么岗位呀?应聘的岗位不同,职能不同,不是所有的岗位都是有陪酒招待客户的职责的,对70多家单位,都拿出一样的合同,还说是有能力,能力体现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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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L9 B7 Z! h第三,从她的这个诉求上,也看出来,她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并不强,从而一再要求他人提供安全指数,而不知道通过沟通和协调,从她自己的努力是可以制止类似事情发生的,所以有能力的大学生的评判从何而来,我只是觉得很可笑5 k$ ?/ C; Q9 z- ]3 o%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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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从事件本身来说,证明不了什么,也说明不了什么,纯属无聊的噱头,供不明真相的人批判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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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hemyaoye 时间: 2011-11-4 15:04
用不了几年,90后将成为职场主力军,这一年代的年轻人有理想有抱负有个性。不要指望让他们来彻底改变后适应企业原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而是企业应该改变管理理念和模式,关注员工的诉求和发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HR的工作挑战将越来越大,在企业中的价值和地位也会越来越高。
作者: 鲁东东 时间: 2011-11-4 15:40
让我想起当年长坂坡赵子龙,一身是胆,枪挑剑劈曹营七十多将!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11-4 15:50
当我只看了前面一部分的时候,我的反应也是不能录用的,虽然我在三年前也是个女大学生。70多家企业不接收她的原因恐怕不单单是她的条件企业做不到,更重要的应该是在这位女大学生身上,她的要求不过分,如果要做任何一个企业都能做到,但是女大学生的态度让企业担忧,这样的员工放在企业里无疑是个很大的麻烦,也许她为了保护自己或者自己的利益,可以做出任何事情,企业担忧的是从今往后需要处理的一大堆因她而带来的问题。可能我的观点不受大家认同,但这是我看完女大学生合同的第一反应。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1-11-4 16:21
个人觉得这个新闻报道有点夸大事实,女大学生被70家用人单位拒绝?那里面到底有多少家单位是因为她提出的两点要求而被拒绝?没人知道,说不定70家单位中大部分单位都能满足她两条要求,确实是这个女大学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 |+ @% ?4 w, y" F/ ?: K. U* Z- O
9 r, \* g4 J1 j: K& \0 H4 x1 M+ z作为HR,我们只能自己先做好,再影响老板以及同行,对大的环境我们是不能改变的,相信我们大部分公司都能满足她提出的两点条件,不要因为这种个别的新闻报道就否认了国家和企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
作者: BAIYUN1013 时间: 2011-11-4 16:21
处世太过于直接了
作者: menglunancy 时间: 2011-11-4 16:22
同意15楼的看法,这个女大学生太强势,不好相处啊。。。。而且感觉性格容易走极端。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1-11-4 16:40
陈黎明 发表于 2011-11-4 14:59 
5 i: u2 ^' l, I" z% O0 U% o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 n' r) I0 {& Y) J&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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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就是个噱头 ...
0 @6 I# Q/ q8 }$ V+ c0 K% z: X0 u很同意这位朋友的观点,所见略同,其实更多的还要反思自身
作者: 杨柳伊 时间: 2011-11-4 17:11
赞同楼上,用人单位不是因为不能满足其要求而拒绝,而是不满其强势的态度。中国几千年文化强调礼,相互尊重也是一种礼!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1-4 17:26
我把该贴通过邮件发给公司的同事分享了,以下是我的一个同事回复我的邮件的内容,这位同事是刚刚从校门出来工作不久。
& w3 J: n! s" H' ?( J# L 同作为一个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我非常能够理解当事人的求职心态,以及这种行为。但如果我是她所来应聘的面试者,我也不会聘用她。首先,第一考虑,我会怀疑这个人的EQ,她的这种不是条件的条件以这种激烈的方式表达出来让面试者情何以堪?第二,她所提出的条件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来挑战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吗?第三,职业跟岗位都是可以选择的,面试过程中完全可以了解到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如果自己觉得有不能接受的条件可以选择放弃。* C. M" I9 I; n6 ?
我为什么说能理解她的行为呢,因为在学校里我们听得太多太多关于在企业工作如何不好如何失去自我云云的言论,百分之八九十的人选择考研,考公务员,而且大部分人很盲目。在电话回校了几个同学其中有三个还是把劳动合同理解成卖身契的,面对他们说卖身契带着的那股认真劲,我只能苦笑。幸亏在校期间看了些法律方面的书。但是也很无奈,因为在学校没人教我们这些!这很像柏拉图的“洞穴”理论。我们只看到墙上的黑影,看不到外面有什么。3 }' H; L0 H* s% J" @2 ^
看了这封邮件,说到HR应该做怎样的思考,如果可以我倒是觉得企业可以到学校去做一些演讲、宣讲会之类的,让学生能够对企业对外面的工作多一些了解,在学校树立好一个企业的形象。另外,我觉得HR一定要懂法,更要懂得怎样运用法律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像这位女大学生事件被媒体炒作成了那70多家公司是因为不能满足那两个条件而拒绝她,这样对公司形象非常不利。
$ S+ |. f3 Y7 i# U 仅个人观点,呵呵。 6 W5 c( _% X. |& l9 r5 d
作者: 极品USW 时间: 2011-11-4 20:42
这个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要一下子改过来不是一个人可以改变的
作者: 治球集团 时间: 2011-11-4 21:51
该得到的一定要争取先例,否则会被视为一种无理要求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1-4 23:36
无奈啊- ~; E) q& p3 `2 \* X: M2 P/ \* _7 ~+ r
这个社会都病的不轻
# `( h0 X4 m3 o7 N当然也包括这位女大学生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1-5 09:06
当不是规则的规则成为规则时......
作者: ivy-g 时间: 2011-11-5 10:32
个人观点:大家不要一味站在维权的角度来助涨这个大学生的强势作风和对社会、企业的强烈不信任,一切都是靠做出来,一纸合同能保证什么呢?出现这种情况,这个女大学生也是有问题的。5 ~" D# {2 J: n( Z6 E4 G, o
如果你是那个面试官,你会愿意给这样大学生机会或录用她吗,为什么呢?你们公司所有女员工都经历过不能休假和陪酒吗?说明问题如下:) H$ v: _/ l6 T$ [
1、现在刚毕业面临就业的大学生,对社会的认知是不成熟的,对企业也没有认同感和责任感,当然这不单单是这名学生一个人的问题,也是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 W" M; y) {' [* `( M
2、大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规则和人生目标模糊不清,合同的条款的规定本身没什么问题,正常和有责任感的企业都会这样做,尴尬在于,由求职者个人这样的弱势者亮出这个条款却明显摆出强势的架势,即使这个人再优秀,让人如何能相信她能融入企业呢?% I. ?2 R4 N" g/ X# s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也别拍我、骂我呀!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11-5 10:56
那人有嚴重的“炒作”嫌疑!!!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1-11-5 11:32
其实,还是有许多公司,法定节假日是会放假的。也不会要求女员工陪酒的。6 V2 z G2 T( F$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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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一个人拿着这东西让你签,就有点让人觉得这人心里有问题了。不录用 ,也许并不是公司非得让你陪酒,让你节假日加班。而是怕你这心里再出点别的问题。
作者: luxing_liu 时间: 2011-11-5 14:32
社会就是这样,也许弱势的永远是处于被选择的状态,没有选择权,要是说提出要求,那更属于扯淡。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1-6 23:24
其实这是职场的一个普遍现象,为了生存和挣钱,不要说是下面的基层了,就是中高层也不是没有充分享受国家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利,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在现实的社会里没有钱是无法和有钱有权去抗衡的。这是弱势群体的妥协的结果,这也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大家都顺化甚至是奴化。: T) W, R0 A# N7 L+ W. T2 X5 b
有抗争就会有付出和代价,平时大家都是对自己的权益开一只眼闭一只眼,都麻木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这些都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再加上中国社会的法律现状,要改变这个局面的路还是很长的。相信有一就会有二,后面的体制会逐步的完善和健全,大家的维权意识都会强起来,只要zf不站错队列就会有好转。
作者: Login1314520 时间: 2011-11-7 08:44
我也赞同小小Grace 说的观点,在我看到这个女大学生的合同之后,我的第一反应也是不会录用她
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1-11-7 10:53
期待法制的健全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1-11-7 11:49
只能表示一声叹息!
作者: angelzx76 时间: 2011-11-7 13:21
现实生活是残酷的。
* `/ B E5 }1 g' [ {0 P7 e' N看视合理的事情,也因此不合理了。* q! \) ^7 M0 i1 m; s
企业为了利润,为了生存,员工也需要生存。
8 n% k0 c2 k O微型企业为了生存踏线而行的事迹比比皆是,员工为了生存忍辱负重的事也比比皆是;
7 u8 i D4 k9 z法制是在不段健全,可真真实施的又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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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zx76 时间: 2011-11-7 13:23
接上) o* \5 I) L; y, D& @( q
HR们的工作也是艰难开展,为了企业合法,为了保障员工利益,为了...3 Z9 c- }8 ~2 z9 `
作者: 影子44 时间: 2011-11-8 16:40
畸形的就业环境,供大于求
作者: 浅井 时间: 2011-11-8 17:04
烟雨听雨轩 发表于 2011-11-4 11:47 
( p& v/ R x- L5 \4 L女大学生,多么让人难过的一个词....
$ D6 x6 A) x& a! D% c" v# L嗯,赞同这个观点
作者: cici-1983 时间: 2011-11-8 19:09
女大学生想法没错4 `3 ~% g+ A( B6 H! Q" L
错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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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原因并不在于其拟定的合同内容4 r4 I) ]1 e) ]8 |, {'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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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1-16 10:45
拜读,深有感触!
作者: JENNYSH 时间: 2011-11-16 10:48
社会的现状造成这样的书面,想站出来维权的人很多,但真正站出来的支很少。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1-16 10:49
坦白的说,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看,我估计我也不会接受这名学生,倒不是因为这两条条件的问题,而是这个条件给人的感觉,这个条件给人的感觉就是:你的企业不合法,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才会有这样的要求。诚然,目前存在这种情况的单位很多,但毕竟不是全部,这两条条件等于就是把所有的企业都拉进去了,我会觉得很不舒服。条件没错,方式太极端了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1-16 10:50
无奈的现状!不过广州的社保条款有收紧的迹象,希望尽快不再无奈下去!!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1-11-16 17:24
其实她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一点儿都不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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