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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保洁工、驾驶员、短期文员的劳动关系要怎么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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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ine
时间:
2011-11-5 00:09
标题:
请教保洁工、驾驶员、短期文员的劳动关系要怎么理顺?
本帖最后由 carine 于 2011-11-5 00: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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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论坛高手:我所在的单位遇到一系列的劳动关系的问题,请大家帮帮忙,给我出出主意要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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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清洁工、食堂厨师的问题。我们使用了非全日制用工,但带来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只能每天上半天班,这样下午的环境卫生根本没有办法保证,考虑改签《劳务合同》,请问劳务合同受不受最低工资的调整?有没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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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领导的专职驾驶员的问题。目前我们进行了劳务派遣,但派遣公司要求必须签2年合同才可以,但是单位对这个岗位的要求会有调整,这个合同期有没有其他办法缩短?比如只签半年要用什么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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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以前用过的一批劳务派遣工,是用在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上。有的是2003年就到公司的,很快就要到退休年龄了,如果现在终止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再签一次劳务派遣合同就是第二次,要怎么办呢?还有短期文员的问题,是因为年底突击性工作较集中,但派遣的话要2年,实际用工可能只是一年,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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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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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1-5 08:54
1、劳动合同有最低工资标准限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给该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其次由于公司方面原因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单位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合同外,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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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问题你和劳务公司协商缩短期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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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不是由用工单位支付(你所在公司)。
作者:
明月2013
时间:
2011-11-5 13:28
有一个问题,我不明白,就是你们食堂的厨师和清洁工,用劳务合同,什么意思?从你表述的内容来看,这两个职位应该不是派遣,而是你公司的员工,如果这样的话劳务合同是不成立的,应该就是劳动合同。这两个职位,我到认为可以实行外包,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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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ine
时间:
2011-11-6 20:34
我们公司的清洁工和食堂员工属于临时工,经常都会换人的,不是特别稳定。我听到一种方式就是签署“劳务合同”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劳务合同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为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调整,而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受最低工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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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要用这种方式,但不知道实践中会不会遇到什么问题?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11-7 09:58
1.劳务合同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但要看签订的主体,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就本案而言,如果签订劳务合同,而付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若劳动者去仲裁或诉讼,这样的劳务合同关系,很大可能被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公司法律风险或降低成本是很不明智的,建议若公司想做好食堂的话,不如外包给有资质的团膳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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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年的派遣劳动合同,那是派遣公司的事,和你们无关,协商下派遣期限就可以了,但成功性不大。建议,领导司机这个岗位可以和领导秘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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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看贵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解除和终止补偿金如何承担的问题,这是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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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贵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需慎重解除或终止,或数量不大的话,建议以后这批人员自己管理。
作者:
junren0618
时间:
2011-11-7 09:58
个人见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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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工以及食堂厨师,如果不是他们本人不是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下岗/协保人员的话,基本上是不能用劳务/临时工协议的(即使签订了,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建议还是用劳务派遣方式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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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业务性质来讲,他们应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且他们也受到最低小时工资或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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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派遣公司要求必须签2年合同才可以,建议你去找愿意签订半年期或短期雇佣的派遣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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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的合约终止或解除,可以看一下当初和派遣公司签约时对于与派遣员工解聘时的结算方式是如何的(约定是由雇佣公司全部承担,还是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再签一次劳务派遣合同就是第二次,要怎么办呢?对于雇佣短期文员的问题,直接与派遣公司和应聘者表明该职位仅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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