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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法扫盲三】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0 12:02
标题: 【劳法扫盲三】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10 12:28 编辑 ( ?7 C* x" n1 T0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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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经济转型期间较为常见的一种状况,其存在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应该一并理清。
      
       法律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4 _8 \; l) r2 M1 ]% M3 `       案例:张三现年42岁,原某县D工厂女职工,曾因原单位经营欠佳下岗。200010月,她为了维持生计,又应聘到R公司,并在工作中多次被公司评为明星员工。201041日,一个偶然机会,她查询发现R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便书面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于遭到公司拒绝,张三遂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委却认为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三与R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20106月底,张三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三没有与D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与R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赔偿。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最后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张三与R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R公司应当给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 M4 H3 _- Y, T7 G6 m3 z2 k       2011328日,经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解决协议:R公司给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各种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张三在R公司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由张三自行缴纳;双方无其他争议。对此,法院予以支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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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6岁的王五原系一家内衣厂的员工,2008年,因病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病情好转后,同年,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任传达员,与该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5月,王五在工作期间旧病复发,住进医院治疗。7月份,王五康复出院,某建筑公司却以王五系内衣厂的内退人员,与内衣厂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五认为,双方既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应该全面履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由引发生劳动争议。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五并不存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几种情形,建筑公司在缺乏证据证实王五具有上述两种禁止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系违法解除。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逐裁决建筑公司支付王五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余元。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多有存在。对于下岗职工在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职工向新就业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各项社会保险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往往引起争议。
" x6 @8 ?4 G0 p1 ^       我们认为,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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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并非是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规定。; D1 W; C- }$ B5 b8 x8 i( Z: {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反之,如果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即使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该条文规定也并非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也就是用人单位需要一定的证据,至少需要: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有足够证据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注意,是严重影响);
3.用人单位曾经指出而没有改正。
       第三,上述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即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护都能双份享有
       案例:李四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李四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2009年外企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关系,李四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遭外企拒绝后,李四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其与外企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四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四虽系企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原告下岗后到被告单位工作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的双重劳动关系之间并不矛盾,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老劳动单位能否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那么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仅存在单一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享有的劳动保护能否相同呢?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向其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否则就不符合对用人单位公平保护的立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自201171日起施行,其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法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的,不能因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的差异而被否定。只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又要整体上兼顾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依法平衡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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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活动存在干扰和影响,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第一,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要要履行双份以上的劳动义务,但其权利根据劳动法的性质并不当然地对应获得双份或者更多。第二,劳动时间八小时工作制的限制可能被突破,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管理者根本无法在其中调控。第三,社会保险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由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报酬的比例依法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保险待遇享受者唯一的身份和单一的保险号必然限制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相反就可能出现均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故也不提倡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尽量避免。
       在从事双重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要对原先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在原“用人单位提出”召回时,也要积极的给予回应,否则,原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现劳动关系,而且可以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之责任。因此,劳动者要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稳定而不去订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免得在被用人单位发现后,损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者申明、劳动合同约定等形式避免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也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制定得更加具体,对法定解除条件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模、种类等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对“严重影响”的界定,对其进行量化。在发现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用工管理,积极主张“用人单位提出”及举证之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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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待遇作出规定,即双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待遇以及社会保障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双份。也就是说“保护并不是全面的详尽法人保护”,各地的标准、尺度也是不一样的,从上述案例中就可看出。如果地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案例来源于德州晚报、新疆法制报、中人网等法制类报刊和互联网,有删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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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双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的?
       社会保险这里,既不能不上,也不能上双份,大家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 村姑当官    时间: 2011-11-10 12:19
给个沙发奖呗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10 12:25
占个板凳; x, w& o3 E0 A% q9 K6 ^3 r1 h
细看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10 12:29
坚决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事件出现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1-10 12:50
目前还没有,我们公司在员工入职前会先查社保,如果还在参保中,不能入职,必须停保后才可以用,不然风险太大。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1-10 12:50
没时间仔细看,占个位先!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0 12:52
问题一,我们公司还真有。。部分原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我们与之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并在劳动局备案。由于他们属于社保已由原单位交至退休,因此我们只为其买商保。
/ |' T$ Z3 p% a  N; @/ F6 N问题二,我们公司现有状况,原单位退休或者社保交至退休人员,我们会为其买一份商业保险。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1-10 12:56
        首先我们公司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员工在入职前必须承诺并签字:若是入职前未明确告知公司的,为欺骗行为,劳动合同无效。若是入职后才在外兼职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办入职手续时,必须携带前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C( e, c7 {# {, P2 q! l
        社会保险问题更简单:我们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就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可又网上办理的,若在其他缴纳社会保险的,就无法再给其办理。必须前一单位停缴,我们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后,才能给他办理入职手续,否则,公司宁可不用此人。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1-10 13:02
法律确实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企业自己可以禁止!# _  ]- g; E, Z7 {: h
1、对不能提供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人,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或使用。
0 {/ R; D4 @  O2、对困难企业下岗人员、内退人员的使用,如欲使用,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予以明确,同时强调发生人身伤害按民事处理,不按工伤处置!
8 l  y3 `( P; _' k( Q. x3、对小时工,允许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存在……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不要图省事口头约定……万一打起官司来无法举证,则企业离败诉亦不远矣……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11-10 13:25
果然很扫盲,我对这个很不了解呀,谢谢
作者: windysos    时间: 2011-11-10 13:26
1、贵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双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的?
; i: G$ r( _: j+ c: k: c# ]5 C6 C" Q接受新人时,必须有近期的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不允许有劳动关系存在的。
' @8 {  w# M1 Q5 u+ X最好是查查参保状态。& y- b8 ?' R2 Y; S- g0 g1 n
2、社会保险这里,既不能不上,也不能上双份,大家是如何处理的??
9 _3 m. _$ a4 J1 S如果有在参保状态,可以不用上。建议他原单位减员。不在同一个社保归集城市,暂时没影响。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1-10 13:29
扫盲了。圈了,有时间细读。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1-10 13:50
暂时没有这样的事情,不过上海这边倒是有,只要交了一份社保,社保系统中就交不进去第二份的了,以后全国统筹,应该就不会有交两份的事情了吧~~~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11-10 13:55
还没有遇到过,这是一个法律解读的问题,看怎么去钻法律的空子了。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1-10 13:56
第一个问题:有这类人员,以前签订外聘协议,现在转劳务派遣了;
$ s' H' ^5 r5 h  R0 n
- T# }+ v  P) z( z: ~! R& v6 d' l5 r2 C第二个问题:一直都是只上工伤保险,原因有三:
5 I, F( m3 N, `8 j) r$ L1、上多了没用,比如养老保险上了双份,等他退休了必须清退一份;; l$ i. _+ I' S3 ]
2、出了工伤原单位不会负责,只有本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r# n- B. I" }! @6 q8 c
3、证明材料充足的话,社保局允许只上工伤保险。4 h/ W% i" }2 u( J0 o' a5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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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文章中几个小块有不同看法:" ^/ H9 D" H: F& m, c) k
1、文中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那段,不需同时满足他说的那三条,满足1、2或者1、3就行了;
: A$ |& Y! a7 B. f2、温馨提示对用人单位那一段,给出的建议没有可操作性。几百个岗位逐个列出,完全没必要,也不太现实。遇到员工兼职:
& m. r5 |" f$ J; k. b. s2 T8 s(1)一般都是警告下不为例,再犯依法解除;# a% y& c4 a+ z  `7 s4 w3 x) I7 A
(2)规章制度中直接列明禁止兼职,员工兼职的话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操作。3 F1 U5 }/ i/ b' d5 N
3、《解释三》出台后,两个案例中的情况怎么处理已经很明了了,但对于全日制员工兼职问题,法律并没有的明确表态,所以各位hr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在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11-10 13:58
1、找个劳务派遣公司走劳务协议。
3 I, \% y% y; Q1 F( V. o% B9 P2、让员工原单位出具以下证明: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证明、为员工继续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和允许员工在外兼职工作的许可证明。
3 T% j: z- o8 X5 |0 h9 @$ T) z0 r3、为员工买一份意外保险,以防万一。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1-10 14:12
国家没有禁止,也没有允许。那就企业自己禁止咯。5 a4 P; s3 Q6 L; P& E$ e
  我还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作者: 蜗牛的幸福    时间: 2011-11-10 14:26
本来我还想找份兼职呢,看来不行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10 14:29
目前社保这块国家没有联网' q, p0 f- ^5 _6 K3 ?
偶们单位就有几个外地员工 之前在国企工作的5 o! q$ c  o. w
关系没有中断,国企也一直帮他交的,; z" b: a+ v2 P( d
然后我们公司这边现在也帮他缴纳了社保
. [' @1 u" M& d1 [% b现在变成了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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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1-10 14:29
1. 我们开掉过这样的员工
7 \" d, O( O; i% y' }; J7 C* x2. 遇到社参不上的,一般要求其原单位停掉;
5 }2 }6 w( i. y5 j; {" C$ a' R  但也确实存在原来国企停薪留职的人员进入我们外企,因社保目前国家还没有全国联网,故参双份并不受影响,这些人还想着将来双份社保合在一起,退休后享受更高的退休金呢
作者: JENNYSH    时间: 2011-11-10 14:36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10 12:30 1 l# q* U# A9 P$ R2 `
1、贵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双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的?/ i7 P% a4 W  J5 P4 U( w! y
有遇到过,要求其提供原单位的 ...

9 E. S% q' [4 k4 q' s2 e0 `同意。支持+ B& b& B; I( D. }8 a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0 14:38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1-10 14:29 6 Z1 w* {* u* P% w0 T; q% ?9 h
目前社保这块国家没有联网: k4 |7 g- m" M5 B
偶们单位就有几个外地员工 之前在国企工作的
: w- u) p% ~; }( e关系没有中断,国企也一直帮他交的 ...

! \. V6 ?8 W& t. ^0 M( Y将来肯定清退一份!不过企业事先这样做,肯定没有错,属于预防性措施!
作者: chinahua    时间: 2011-11-10 14:39
蓝色蜻蜓 发表于 2011-11-10 12:56
/ l% P1 h2 Z5 E# Z# J首先我们公司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员工在入职前必须承诺并签字:若是入职前未 ...

" l' S. ^8 w) D: ~  V我们基本是按照这种方式对待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的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10 14:46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11-10 14:38
/ l3 V0 g3 I  R/ Z将来肯定清退一份!不过企业事先这样做,肯定没有错,属于预防性措施! ...
& y* q+ \. V) [# E
估计到时候统筹了 也只能享受一份的待遇
# T4 e0 o% K) H; o6 n4 e我们企业的话肯定要交 否则到时候发生问题有争议的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10 14:5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X2 j1 w% Z/ m/ f) a%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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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B+ q* b' I# Q又学到了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0 15:03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0 13:56
) [4 I" V. m6 I  c! D* X. B) n1 z第一个问题:有这类人员,以前签订外聘协议,现在转劳务派遣了;1 G, _' B5 }! X, }: M
* H. a$ U: N2 Q+ }0 U
第二个问题:一直都是只上工伤保险,原因 ...
: o6 ^- F$ X- f
快乐哥看得非常仔细,我深表佩服,是很多人做不到的,而且见解独到,措施给力。9 {% @/ W2 J, F
1.第一问题,我赞同,或的关系就可以成立;
  F3 D" s8 |# t/ O! _* r. Z. [2.温馨提示里面也是有指导性意见的:就是告诉企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合同细则,国家允许,但是企业可以约定啊!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啊!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1-10 15:10
本帖最后由 sh1985l 于 2011-11-10 15:10 编辑 5 I0 ^+ Z/ v4 x' A
: g1 `1 j9 H: g* G) f0 T" @8 d
这个盲扫的好,公司现在都是没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是不予录用的,退休返聘人员重新签订劳务合同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1-10 15:32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11-10 15:03
4 v& l% Y# D+ f, X快乐哥看得非常仔细,我深表佩服,是很多人做不到的,而且见解独到,措施给力。
! e4 I# j0 N( H1.第一问题,我赞同,或 ...

: X9 Y) X% T+ H1 S) m* Z4 n其实我是打印出来,午睡之前看的,% x" f: e1 P7 L2 \" r
你猜怎么着?+ J8 @# }/ M; w+ R$ Y

4 A0 K% U% b3 E# ?3 `9 I看着看着就睡着了,呜哈哈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10 16:38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0 15:32 . P; r- k9 U8 s: o
其实我是打印出来,午睡之前看的,2 R9 y. L( \2 Y7 k" W5 }+ r9 [
你猜怎么着?
/ K$ m* G4 b4 X3 b9 R7 ~
看来,工作辛苦啦!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1-10 16:55
国家法律不健全,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1-10 16:56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新用人单位应查验相关证明。
作者: 思念是海    时间: 2011-11-10 17:17
没有遇到双重劳动关系,但返聘过退休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建立劳务关系,但待遇上会略微偏高一点以给与法定福利(5险)方面的补偿,其余非法定福利全部享受。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1-10 17:20
1、入职人员都需要提供上个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 R! E) Q. {5 M3 C. Y' h
2、真的遇到内退的,则签订劳务合同;
/ ?" c2 B7 {* ~; z& m( E! R" K3 ?* e3、保险自己在原单位缴交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 U+ s4 }) l/ q( L& d
4、最主要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有明确这方面的规定,避免以后的纠纷。
作者: zuodapeng520    时间: 2011-11-10 18:15
像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案件不好处理,因为容易钻法律的空位
作者: gbgood    时间: 2011-11-10 18:37
哪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及工作的处理好麻烦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1-10 18:43
收藏,收藏
7 B* B# G. X) j1 m7 D3 W$ K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11-10 18:56
被扫到了~~
作者: 炼骑    时间: 2011-11-10 19:01
哦,哦,学习支持来的
作者: mchemyaoye    时间: 2011-11-11 07:55
本帖最后由 mchemyaoye 于 2011-11-11 07: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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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一夫一妻好,不然容易出问题
作者: 东邪黄老吉    时间: 2011-11-11 08:22
1.双重劳动关系遇到工伤如何理赔的问题? 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在原单位交,在新单位发生工伤,因新单位未给其购买保险,因为不能享受双重保险,虽然可以申报工伤认定,但申报工伤理赔术极其复杂和困难!
. N3 ^, a, x% O' @, P& C) l( D2.存在兼职的情况? 应具体约束和要求!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1-11 08:31
还没遇到过,学习一下
作者: 冰彬    时间: 2011-11-11 13:20
首先会明确员工不得兼职;第二如果需要有如内退等情况的人员,通常签订“项目顾问协议”之类的,实行约定责任制。
作者: 残梦断忆    时间: 2011-11-11 14:22
先占一楼再说
作者: rosezr    时间: 2011-11-11 15:21
看大家的意见,感到学了不少东西,我觉得最好是入职前先沟通清楚,讲明事由,以劳务形式出现,较好
作者: wuqi062    时间: 2011-11-11 21:30
嗯,扫盲很给力。赞一个!
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11-12 19:54
我们公司明文规定不许兼职,$ z' `, @/ W8 R/ s
    若属于下岗人员,原单位有缴纳社保,按返聘处理。因此,在进入公司时就了解明确,按返聘人员,由员工自愿写明自己在原公司有社保,本公司不再缴纳社保。也签订的是返聘合同。我们遇到的基本上自愿不愿意再买社保的。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14 09:14
特意咨询了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第二个用人单位只要交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可不交?
  m0 l6 k9 g  m* W- R( R. e" v0 x答复为:按目前有关政策,社保暂时没有这样的操作。具体您可咨询无锡市人保局工伤处。谢谢!
作者: 吹花小筑    时间: 2011-11-15 20:07
公司规章制度列明 ,严禁兼职!
作者: 王二    时间: 2011-11-18 16:30
扫盲了。圈了,有时间细读。
作者: 幸福的小风筝    时间: 2011-11-22 15:38
很少能遇到这样的情况
5 W  j3 f9 ~: H- r+ _  X不排除以后会遇到的
4 c/ z1 D2 g  X/ x2 y" F
作者: zu2000    时间: 2011-11-23 12:25
暂时没有遇到该类情况,学习学习
作者: 千雨千寻    时间: 2011-12-6 09:06
学习了,这种事情我们企业也有一批这样内退的人员,内退人员的社保已经被原单位一次性买断,现就职的工作单位可以不用帮他们继续交纳,但是劳动合同肯定是必须要签订的。
作者: cxd6669    时间: 2011-12-12 13:46
很有用……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12 15:37
分享学习!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12-13 12:35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耕耘在线    时间: 2011-12-13 16:36
把兼职的事情也搞搞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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