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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的合同书中超生可以解除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4 13:43
标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的合同书中超生可以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14 15:51 编辑

    在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三页)每八条中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过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这是否在当地超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其它地方有相关规定吗?

作者: windysos    时间: 2011-11-14 14:25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1-11-14 14:29
记得可以。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14 14:42
超生只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跟企业并无实质冲突。如果企业规定超生算严重违反制度,似乎有失公允。所以,不应作为解除合同的条款。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4 15:02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1-14 14:42
超生只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跟企业并无实质冲突。如果企业规定超生算严重违反制度,似乎有失公允。所以 ...

不是企业规定哦,是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上规定的,合同书是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花钱买的。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4 15:03
lzg043 发表于 2011-11-14 14:29
记得可以。

只有这地方可以吗?
作者: $angel@    时间: 2011-11-14 15:42
这样的话似乎可以解除,但是又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相冲突!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16:1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违反计划生育并不影响其处于三期,因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与大法违背,条款无效。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4 16:27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14 16:28 编辑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16:1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 ...


如果一旦出现仲裁,劳动部门会不会自已打自已的脸吗?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16:49
ssund 发表于 2011-11-14 16:27
如果一旦出现仲裁,劳动部门会不会自已打自已的脸吗?

劳动部门又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不存在自已打自已脸的问题吧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4 17:02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16:49
劳动部门又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不存在自已打自已脸的问题吧

也是,但自已审核印制卖给工厂的合同书.................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1-14 19:16
该条款合法有效,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20:37
ssund 发表于 2011-11-14 17:02
也是,但自已审核印制卖给工厂的合同书.................

不要跟不讲道理的人讲道理。。。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20:40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4 19:16
该条款合法有效,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求解
作者: Mr.simple    时间: 2011-11-14 20:56
法律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享受权利时同时得履行义务,超生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21:10
Mr.simple 发表于 2011-11-14 20:56
法律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享受权利时同时得履行义务,超生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法律 ...

超生违反的是计划生育法,由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加以惩处,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1-14 21:16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20:40
为什么?求解

呵呵,细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完全不能解除,而是不能依照40条、41条解除。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各地规定不同:
有的规定无论如何不能解除;
有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列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能解除;
有的规定无论公司制度是否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都可以解除。

我们这属于第二种,珠海明显属于第三种,
所以公司可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楼主不确定这项政策是否还有法律效力的话,可以进一步确认当地口径。

城风兄弟也可以看一下你们那的口径。
还有,上次工伤保险那事问了么,可行否?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4 21:28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4 21:16
呵呵,细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 ...

看来真得去了解了解相关司法口径了。。。
中国的法律有时候就是太模糊了,可变性太大。

工伤的事情,社保局朋友给我答复是暂时还不能实现多家单位同时缴纳社保。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15 08:41
有些地方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为了保护多重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劳动者。
不过我们这边暂时也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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