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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申请仲裁要到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7 21:42
标题: 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申请仲裁要到吗?
      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7年12月31日与全厂人员(61人)进行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期都是到2008年年中才到期的),然后再重新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并就解除给予经济补偿金,但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年满五年以上的给予三个月工资补偿。同时,签暑了一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书和同意这样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文件。
      现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要裁员18人,这些人这次裁员是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处理的,现在的问题是:
1、这些员工申请仲裁以前没有给足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要到吗?
2、2007年底这样的合同解除仲裁会是一个什么态度来对待呢?
      谢谢回复!!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1-17 22:10
应该是不能!!
作者: 小飞狐Lee    时间: 2011-11-18 08:35
坐等高手解答,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协商一致呢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1-18 09:20
不能。协议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即使是非本人真实意愿,根据新法规定有效时效为一年,而自当事人知道此信息已超过此规定期限。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18 09:34
有人认为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补偿的规定,是从用工之日起进行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虽无溯及力,但在此之前的法律比如说劳动部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问题同样进行了规定。可以肯定的是你的补偿的计算年限应当自你工作之日起进行计算。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行的,但之前有《劳动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两部法律不存在矛盾,目前也同时在实行,所以公司以新法的实行日期来规避老法的规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1-18 09:41
ssund 发表于 2011-11-18 09:34
有人认为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补偿的规定,是从用工之日起进行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虽 ...

违法算不上吧,只是.....如同华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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