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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对此规定您的看法是? [打印本页]

作者: 汪良    时间: 2011-11-21 16:15
标题: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对此规定您的看法是?
本帖最后由 汪良 于 2011-11-21 17:09 编辑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母乳喂养率降低 产假短是原因之一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讨论: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对此规定您的看法是?


作者: 汪良    时间: 2011-11-21 16:16
为女同胞 强烈支持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21 16:43
速度够快啊
作者: 汪良    时间: 2011-11-21 16:57
qd991 发表于 2011-11-21 16:43
速度够快啊

一般 一般  嘻嘻
作者: tanxh    时间: 2011-11-21 17:04
这是好事,也是坏事,对众人来说,妇女的产假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对企业来说,特别是还没有多少社会意识的企业主来说,无疑相当于一项隐形成本,可能对未婚女性的就业不利。
作者: tanxh    时间: 2011-11-21 17:07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意见稿的条例。
作者: 汪良    时间: 2011-11-21 17:10
tanxh 发表于 2011-11-21 17:07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谢谢分享  
作者: moxiao625    时间: 2011-11-21 17:11
支持呀,哈哈
作者: yytyuxi    时间: 2011-11-21 17:15
男职工的陪产假延长吗?
作者: thingcoming    时间: 2011-11-21 17:17
支持,毕竟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不多的福利
作者: joy575    时间: 2011-11-21 17:17
关注女士健康,儿童成长,很好阿,支持。。。。妇女、儿童,祖国的未来啊。。。我们这辈已经定型了。。。希望后来者得到更多人本关怀。。。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1-21 17:18
我强烈支持
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1-11-21 17:20
我们青岛产假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日期。产假5个月,难产增加15天,没多一胎增加15天。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1-11-21 17:25
比较关心什么时候将这个“拟”字去掉
作者: sawasdee    时间: 2011-11-21 17:25
虽然只比原来多增加了8天,对女员工来说也算是增加了福利
支持~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1-21 17:25
这是好事,强烈支持!
作者: 古月11    时间: 2011-11-21 17:25
速度啊,新闻才出来没多久啊。

当然是,无条件支持咯
作者: lindatangwh    时间: 2011-11-21 17:27
支持,早点颁布吧,这样我明年可以享受了,呵呵,其实好像也没多几天的说,目前是四个月的,还有晚婚晚育的1个月,规定写的三个月,就多了8天吧,之前是90天,。。。。
作者: lindatangwh    时间: 2011-11-21 17:28
弱弱的问噢,晚婚晚育的那一个月,是不是被弄掉了啊?那不是还少了一个月的说,要是这样,那不是换汤不换药嘛,是帮企业减负,而不是为女同胞谋福利噢~~~~~~~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11-21 17:32
强烈支持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1 17:35
这个支持
最好拟字去掉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1-21 17:36
看来我们的人权状况在改善
支持
虽然我是男同胞
作者: 平安一路行    时间: 2011-11-21 17:38
个人还是比较支持的。
作者: lingzi1429    时间: 2011-11-21 17:40
支持改革!对于tanxh提到的关于企业企业会增加隐性成本,进而影响就业,我觉得不用太担心。企业关注的重心不应在于这几天的假期带来的成本。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1-21 17:43
男员工也增加陪产假不?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1-21 17:46
14周也太短
作者: 禹志    时间: 2011-11-21 17:47
好啊,不过我太太享受不了了,哈哈!
作者: 思念是海    时间: 2011-11-21 17:48
真快,很好很棒,保护妇女权益,单位不交生育险,生育所需费用单位支出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1-11-21 17:53
为了下一代,强烈支持,做女人不容易啊!!
作者: moonsailor2    时间: 2011-11-21 18:01
哈哈·刚才我们老板说,增加个8天有什么意思····
作者: qinweiyi    时间: 2011-11-21 18:16
支持,强烈支持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1-21 18:43
符合国际惯例,顺时代潮流。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1-21 18:45
良哥是新政策的积极响应者!
作者: 月光石漫舞    时间: 2011-11-21 18:47
女同胞都喜欢,我也不例外。
作者: 蟹蓝    时间: 2011-11-21 19:31
其实我想说,那我们男人的陪产假是不是也要增加哇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1-21 20:25
支持!~~
作者: 铅华淡淡    时间: 2011-11-21 20:27
这对适婚适孕年龄的女性来说也许并不是好事,她们在求职过程中本就相对处于劣势,我的感受特别明显,自从在简历中注明“已婚未育”后,面试电话少了差不多一半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1-21 21:01
凡事都有两面性,不过这件事利大于弊。希望早日成真
作者: 欣然如月    时间: 2011-11-21 21:06
感觉还是不够,呵呵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11-21 21:09
强烈要求也延长陪护假期!作为男人,必须得争取。
作者: 雪狼2010    时间: 2011-11-21 21:33
支持扩大福利,但如何保障条例得到更好的落实还是什得大家思考。。。
作者: 放下屠刀    时间: 2011-11-21 21:38
哈哈   好事   支持
作者: Creative    时间: 2011-11-21 22:00
还是落后的标准,山东省法律规定晚婚晚育产假总计5个月,已执行多年
作者: xuening1216    时间: 2011-11-21 22:13
人性化的表现,可惜我没有机会享用了
作者: jiajialili    时间: 2011-11-21 22:23
强烈支持,希望赶紧出台,让我可以赶上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21 22:27
  强烈支持!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21 22:27
  强烈支持!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21 22:28
  强烈支持!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21 22:28
  强烈支持!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11-21 23:01
强烈支持!!!!
强烈要求增加男人们陪产假的天数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1-22 00:54
支持呗,休半年更好
作者: 人资专员    时间: 2011-11-22 07:34
由90天增加到14周,这事应该辩证的看待。
      一方面保证了妇女的权益,也为下一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应该说,从国家层面上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
      另一方面,在劳动法执行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肯定要考虑自己的用工成本,无论是从规避法律风险,还是从节约成本上,都会对未婚女性造成就业上的压力。
      个人认为,在延长假期的同时,应该出台相关规定,杜绝显性和隐性的性别歧视,既有利于女性就业,又保证女性的权益。
作者: zzlrhr    时间: 2011-11-22 08:00
是好事,强烈支持!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1-22 08:09
政府部门天天好忙啊,为了这8天,搞了这么久
不忍心提了都,有本事你提到120天再来吧~~~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11-22 08:27
我觉得三个月就可以了,太久了对女性就业不利,同时,也不利于女性心理上恢复工作状态。
作者: it99master    时间: 2011-11-22 08:29

一定是支持的
作者: qpwm120    时间: 2011-11-22 08:31
支持,因为在现在社会中企业很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足,对女性保护也不足,法律的出台总归是好事,但是重在执行。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1-22 08:32
支持支持
作者: 常理    时间: 2011-11-22 08:36
为什么增加陪产假呢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能要考虑如何合理规避了。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11-22 08:37
严重支持啊!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1-22 08:41
作为女性的我,我绝对支持
作者: vikinlily    时间: 2011-11-22 08:42
支持!
说明国家进一步重视保护女职工,但是一旦法规得以通过,并执行,从企业的角度看的话,不少企业在招聘适婚适孕女员工时,会有更多的顾忌。
作者: 大茆    时间: 2011-11-22 08:44
严重支持!
作者: 蓉蓉亦梦    时间: 2011-11-22 08:48
肯定支持啦
作者: 天青色等烟雨    时间: 2011-11-22 08:51
支持!
作者: 风筝kathy    时间: 2011-11-22 09:05
制度出来是好事,但是关键的是希望政府要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啊。。。让女同胞们能真正的享受到这种福利!
作者: jzydx2000    时间: 2011-11-22 09:06
人性化
作者: Login1314520    时间: 2011-11-22 09:09
我支持
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1-11-22 09:18
强烈支持,期待正式文件
作者: mickeymouse9    时间: 2011-11-22 09:20
增加产假是好事呀
作者: adeledai    时间: 2011-11-22 09:24
强烈支持!!!生孩子的女人太辛苦了
作者: 吴澜    时间: 2011-11-22 09:25
话题很及时呀,强烈支持
作者: 丁小豆    时间: 2011-11-22 09:28
作为女性当然觉得好啦~不过对于企业来说,要真这么规定的话,女性在职场不管求职还是升迁就又多了一条被拒绝的理由了~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22 09:29
这样未育妇女会不会更难就业了?
作者: 耿墉5656    时间: 2011-11-22 09:33
首先肯定这项政策,但同像类似这种惠民的政策一样担忧的,就是执行问题!还有楼上说的,以后用人单位会不会出现对未生孕的女性的用工歧视问题,为了工作女性是否会延迟生孕,往长了看是否会带来其他影响……!我们统一思想制订方针是快,但没有方方面面的辩证讨论,走的久了问题可能才发现,但也晚了!
作者: keisita    时间: 2011-11-22 09:36
假期规定强烈支持。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能否规定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否则不好操作。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1-22 09:40
举双手支持!!!更关心什么时候实施?
作者: REN462713621    时间: 2011-11-22 09:42
支持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1-22 09:45
分享学习
作者: okornot    时间: 2011-11-22 09:54
偶也强烈支持
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1-11-22 09:56
既然有这个意见稿了,那就很快会转为正式文件了。支持,为了女职工更好的恢复健康,休完假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下一代更好的成长。支持产假延长。阿良的速度很快哦
作者: echo_shuwei    时间: 2011-11-22 09:57
条例中没看到晚育增加1个月的产假。这条还管用吗?
作者: eggerhr    时间: 2011-11-22 10:00
关爱女同胞,好~~
偶赶紧生孩子去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2 10:04
哈哈,我持全力支持态度。
作者: 卷毛狮    时间: 2011-11-22 10:05
稿件中提到关于调整岗位的问题:
一、产前调整岗位,修完产假后是否需调回原岗位,还是按调整后的岗位任用,,该条是否属于合同变更。
二、薪资是否可以按照新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产假工资发放时的标准是否可以按照新岗位工资发放。
以上在征求意见稿力都没有设计,具体指执行就更难了!
作者: 葡萄种子    时间: 2011-11-22 10:09
刚开始可能企业觉得负担又增加了,但是一旦接受了,
从社会的整体出发,应该是一种进步,
产期短即使上班,工作的效率也因为在家里的小孩
而不是很理想的。
作者: 一一壶漂泊    时间: 2011-11-22 10:09
个人觉的晚婚晚育是不是也相应的做调整
作者: 浣浣熊    时间: 2011-11-22 10:20
我觉得男的陪产假也应该相应增加
作者: lantian08    时间: 2011-11-22 10:26
我强烈支持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1-22 10:36
绝对支持,因为偶就是女同胞之一,将来我也会遇到那一天的,不过现在也有很多企业对这个产假是很吝啬的,根本就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的
作者: `文`    时间: 2011-11-22 10:55
非常支持!!
作者: 雨奕    时间: 2011-11-22 11:06
作为即将享受此待遇的我,强烈的支持。
作者: 知识女人    时间: 2011-11-22 11:53

作者: betty7342    时间: 2011-11-22 12:07
支持
作者: 天涯乡思    时间: 2011-11-22 12:44
支持!!!
作者: 薄荷蓝L    时间: 2011-11-22 12:57
作为一个HR来说,我希望能给“流产”加个范围---“婚后”。对于婚前,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员工,我很不同情她们。
作者: 封俊丽    时间: 2011-11-22 13:02
烟雨听雨轩 发表于 2011-11-21 17:25
比较关心什么时候将这个“拟”字去掉

国家意愿是好的,可惜企业会实施吗?加强约束与监督机制才是根本,否则都是空谈。
作者: look_cxf    时间: 2011-11-22 13:04
支持这个政策 对女性的健康  孩子的成长都是有利的 看着怀着大肚子的准妈妈还在上班 就挺担心他们的 准妈妈不容易
作者: angelzx76    时间: 2011-11-22 15:26
这项规定是国家对女性同胞们的一种支持,但正是因为这些支持,会让更多的已婚未孕女性同胞受到更大的就业压力咧。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11-22 16:10
廖胜于无吧,只要社会保障上不去,这都是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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