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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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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ndy520
时间:
2011-11-22 11:43
标题: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你怎么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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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私企根本难以执行,可能导致许多企业更加避免招聘妇女工作,实际上损害了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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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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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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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流产医疗费可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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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意见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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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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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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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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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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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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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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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难产无增加产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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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下来产假其实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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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 不再像以往有因此增加产假天数的相关说明,对此,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晚婚晚育已普遍化,从新规定来看优待条款已不再存在。这也意味着,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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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车伟认为,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两点不同:一是过去规定当中无私营个体企业,现在明确纳入,体现了公平对待原则;另一点是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像过去那么死板,更加灵活,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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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走访深圳市妇联权益部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业女性因怀孕在单位遭遇不公平待遇,愤而来这里投诉的,仅今年上半年就不止十几例,且单位、企业、工厂都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女性怀孕后,被单位“交流”到待遇较低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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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也引来一些质疑声。有网友仔细通读条例后对“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条款有微词。网友提出,以往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有的单位对剖腹产的还会增加产假30天。另外,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现在这样笼统提出,对剖腹产的产妇来说,假期反而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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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车伟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引起的一些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你规定得越详细,对企业来讲可能就越不愿意招收女职工。国家应该对雇佣女职工多的企业有政策方面的倾斜,鼓励企业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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