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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职工晚育假取消是误读 [打印本页]

作者: 氢天    时间: 2011-11-22 13:14
标题: 女职工晚育假取消是误读
晚育假并未取消。有专家说《征求意见稿》未明确晚育是否增加天数,这意味着将来晚育将不在享受增加的天数。事实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并未对晚育是否增加天数进行规定,对晚育做出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该法赋予个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晚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因此,《征询意见稿》没有明确晚育假,并不意味着晚育假的取消。1 W/ D2 m2 l6 q  Y5 Q/ ^

作者: 乖鼠考拉    时间: 2011-11-22 13:32
嗯嗯,晚育假不可能取消的,至少目前中国还是计划生育阶段不会取消,哈哈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11-22 13:33
其实这个真没保留意义...
作者: 薄荷蓝L    时间: 2011-11-22 13:54
我已经休完了,暂不关注啦
作者: tomtenand1    时间: 2011-11-22 14:01
可能这也是为了以后国家计划生育调整留下空间,所以不特别规定晚育假增加天数。现在23岁以后生小孩太普遍啦。。。
作者: 氢天    时间: 2011-11-24 17:07
专家专门忽悠我们,现在就结婚年龄本身来说两极分化很严重,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身边人。
作者: lucy21430    时间: 2011-11-26 13:12
估计以后会把晚育的年龄退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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