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打印本页]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1-23 14:13
标题: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本帖最后由 beeyao 于 2011-11-23 14:29 编辑
3 a5 D. Y, b! X- F4 @- ~8 k( v6 q0 L& }9 K' L3 u8 E# B
在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员工目前岗位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不低于XXX元(这是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数据)”。经了解,公司每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这样签的。(实际工资的基本工资则因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而异,以缴纳社保和计算加班费等)。HR的解释是,这对员工的工资没有影响的,并且员工的基本工资每年也会调整,写具体的金额意义也不大。
. o2 m% ?3 d. E" J. U5 C  k
( X' L# J- O+ e; B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对员工有什么风险?+ e) ^' z: k+ g1 \

作者: 苏秦背剑    时间: 2011-11-23 14:21
在缴纳社保、计算加班费时对公司有好处,员工的损失也基本上是在这两个方面。但是岗位的实际工资标准公司还是得按照约定的标准执行。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1-23 14:28
1、不太合法。工资应具体约定清楚……
, A  G) l+ H, `" C9 X$ `) g2、对公司的好处是: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嫌少时,要么自己离职,要么忍气吞声。同时,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五保缴费基数就低,成本就低嘛……
4 m/ f/ P  P$ z1 v* ^0 n; |& [. O3、对员工的风险就是:想涨钱?等着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吧……
作者: Desert369    时间: 2011-11-23 14:32
最好还是约定成文比较好。这样做,企业是为了少算加班工资,少缴纳社保;这样对员工来讲是没啥好处的
作者: 苏秦背剑    时间: 2011-11-23 14:43
苏秦背剑 发表于 2011-11-23 14:21
4 g2 O0 N  W7 }5 d1 k# f在缴纳社保、计算加班费时对公司有好处,员工的损失也基本上是在这两个方面。但是岗位的实际工资标准公司还 ...
7 J! P0 a. m/ l0 W# g) X
员工的工资标准每一年内可以发生很多次变化,社保基数只能发生一次变化,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如果要依据,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标准可以作为一种依据,这只能打擦边球。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合同法里也说了,如果无法确定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标准,那就按照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其实都只能算作打擦边球,对于大部分员工还是起到一定的忽悠作用的。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3 14:57
公司这么做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肯定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9 o' V- f/ V% T2 W为了避税貌似很多公司都这样子做的2 U" v& i. O0 L
实际工资应写在合同中,否则以后若公司不按期按数支付工资的话,员工很被动,有很大损失。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11-23 16:28
建议最好还是明确按实际情况确定,如果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不低于XXX元”,那么如果发生加班费得纠纷的时候员工可以主张更高的计算基数,因为约定只说“不低于XXX元”,那10000也是属于不低于XXX元。
作者: 第十二    时间: 2011-11-23 16:57
这是公司不负责任或者是逃避的做法,给自己留空子,给员工设陷阱
作者: 折柳灞桥    时间: 2011-11-23 17:44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这么操作的。对于企业减少人力成本。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仲裁,企业的损失更大。
作者: liuxingyie    时间: 2011-11-24 08:57
哈哈,从以上结论看来,还是企业老板要精明些呀...2 }/ ?4 M7 O$ K  A

2 T# `8 ^2 a5 a" Q) o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1-24 09:10
是啊,大部分企业都是这么做的,
作者: mbadrno1    时间: 2011-11-24 10:06
也是被逼出来的呀,免得有些员工走了找麻烦,况且,这本来也不会因此少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内部的薪酬制度和标准才和员工的物质待遇有关系$ G8 A" }2 g+ G* m& t0 a- d2 Z8 y' l7 d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