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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辞职提前通知期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23 14:18
标题: 关于辞职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 p, O) }" i2 k8 Q+ B3 Q
    实践中,鉴于用工荒,招工难,尤其是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经常很难在一个月内招到招聘到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C7 `6 J, L9 Y+ ^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1-23 14:38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未尝不可。& t8 m6 k! J: p% @  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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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发现“协商一致”在法律面前,出现的频率还真高。。。
作者: 浣浣熊    时间: 2011-11-23 14:52
无效的   不能这样规定  
作者: 清妙    时间: 2011-11-23 14:57
意义不大,空子不带这样钻滴。
作者: ron_lee    时间: 2011-11-23 15:13
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约定,但双方可以协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3 15:14
个人认为这样制定无效, |5 c4 d5 e! E# v
只有协商提前的还没有见过延后的呢?
作者: ellayuan0825    时间: 2011-11-23 15:41
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该员工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推迟是可以的
作者: zhangcongcong    时间: 2011-11-23 19:37
如果交接手续办完了就不能给人家延期,不过协商的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 愤怒的小火车    时间: 2011-11-23 20:00
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就像和企业签的什么离职违约金(没待够几年就要罚违约金),即使合同上写了,法律也不会支持的吧
作者: lixing7807377    时间: 2011-11-23 20:07
无效,协商就另外了···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23 20:09
这个可真不一定呢
作者: wuqi062    时间: 2011-11-23 20:14
这样做是无效的,及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会因为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而得不到支持。, ^+ Q" Y9 r- y6 M

1 f0 C' Q- t( L  U8 ?8 c! Q+ c建议在还是了解一下为什么离职,然后提出些可行的改善措施比较重要。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1-11-23 20:25
无效,个人认为,但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话,没有问题
作者: 大眼睛国王    时间: 2011-11-23 20:32
当然是无效的!0 j7 z4 |7 J4 }
不过我前单位在也要求我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我还是答应了,这个岗位的重要性和薪资没办法象普通职员 一样说走就走。
作者: yufeng3575    时间: 2011-11-23 20:45
人性化管理的公司一般不追究那些那,劳动者自行提出只要人员配备充足第二天可以不用上班的公司比比皆是!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23 20:53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1-23 20: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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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eng3575 发表于 2011-11-23 20:45
% c' n% N- a9 T人性化管理的公司一般不追究那些那,劳动者自行提出只要人员配备充足第二天可以不用上班的公司比比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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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O( e# [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第二天就给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是否有违法解雇的嫌疑呢?
作者: yufeng3575    时间: 2011-11-23 20:59
哈哈  老兄你说的可能在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吧  或者是千人以上的民营企业 好多中小型民营企业根本连合同的范本都没有,能按照规定日期正常给劳动者结工资的就不错了!
作者: yufeng3575    时间: 2011-11-23 21:02
前几天刚好有个女孩因为辞职老板克扣不发工资向我咨询,我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看她留言申请通过,估计还没有执行吧。其原单位也是生产制造销售一条龙,全国20多个城市都有销售团队,也有百来人吧,根本无劳动合同滴!
作者: yufeng3575    时间: 2011-11-23 21:04
补充一下,总公司还在北京,皇城脚下都是如此,山高皇帝远的其他地方更可想而知!
作者: cheng8899    时间: 2011-11-24 09:12
根据劳动法律,如果在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辞职员工属于用人单位通过猎头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根据约定的服务期确定,另约定了培训期了的,也要按照培训服务期限确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均需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1-24 09:16
不好说,既然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就是说双方认定了这样的义务.
作者: 安菲尔德鹭    时间: 2011-11-24 12:52
可以这样规定,但也可以不执行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1-11-28 15:42
直接这样约定肯定不行,别说协商一致了,写进劳动合同都不行, \" H: u+ {! x7 N! E
但是可以换个词,比如“脱密期”# A% |/ o' o% z
这样就容易得到支持了。不过要注意适用对象和方法。
作者: menglunancy    时间: 2011-11-28 15:46
当然无效,还用问!
作者: 章鱼哥    时间: 2011-12-2 14:49
当然无效了
作者: 海洋198488    时间: 2011-12-2 15:04
个人认为无效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2 16:13
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加离职难度,侵犯劳动者的辞职权,属无效条款。
作者: wuqi062    时间: 2011-12-3 11:50
无效。
- D3 [+ {4 N% t1.关于45天低于《劳动合同法》最低标准。6 S, }  J# [  }" q  [
2.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1 M6 p* p5 o. L9 D" y
ps: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 v* `" Z- S, \# P2 O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 F5 j2 F. ^+ |1 u) U9 y& I5 ?,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 Y( `, U. g1 a9 ~% E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f) [1 W; C% n" R- ^' E1 Z6 N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2 u2 Y' [& y' F% v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j1 S3 I9 R7 K7 y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F- d1 F6 H# L( E- u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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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妙    时间: 2011-12-3 23:11
没啥作用滴。。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12-3-17 13:06
管理时要人性化,但是必须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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