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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Patiencewade 时间: 2011-11-23 15:10
标题: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问题,大家看看这一段:“
+ G4 q6 P+ Z9 N8 r# M8 ^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工作报酬于第30个工作日发放,如果是乙方原因终止试用的,工作报酬于第90个工作日发放。”
报酬发放的时间的话 合理吗?
个人觉得,九十日发放的话 时间有点长了。
作者: 浣浣熊 时间: 2011-11-23 15:14
应和正式员工一样 在统一发薪日发放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3 15:16
肯定是不合理的,正常辞职的一般是离职当天结清,或者是与其他同事一起下个月发工资日结清。
作者: Patiencewade 时间: 2011-11-23 15:52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1-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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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合理的,正常辞职的一般是离职当天结清,或者是与其他同事一起下个月发工资日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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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这样的,但是人家宣称这个时间也就是为了限制技术人员离职的时候泄密。说是有竞业限制,所以时间定了90天。但是我觉得不合理。可是要入职的话,就得签这个。各位大虾给点建议!
作者: 葡萄种子 时间: 2011-11-23 16:02
本帖最后由 葡萄种子 于 2011-11-23 16: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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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本人的理解如下:
# f+ E! K: T) w. ~- ]0 I! ^7 I 第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结束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合同,不是终止合同
; g D" M4 j+ \* c9 b* P 第二:根据《劳动法》《上海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0 v7 B3 v1 Q# Y8 [9 [3 o' b 除非你的试用期解除当天刚好是工资发放日,否则理论上第30日发放也属于拖延行为,违法的。$ }7 d& p& t3 \# g. x' O
第三:根据《上海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8 L* h4 g5 D+ g' l$ N0 z: M8 B: N1 s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第二内容最迟要在下一次工资支付时结清 。$ R! ]6 V# j8 T" K9 A) b1 g& R
因此企业的这部分合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内容。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1-23 16:07
Patiencewade 发表于 2011-11-23 15:52 
& k% [/ _. T* C$ c9 M这个是这样的,但是人家宣称这个时间也就是为了限制技术人员离职的时候泄密。说是有竞业限制,所以时间定 ...
" N) C) A4 E8 N8 b: P' A( w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去看看吧?还有,凭什么不准员工离职,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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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葡萄种子 时间: 2011-11-23 16:09
Patiencewade 发表于 2011-11-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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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这样的,但是人家宣称这个时间也就是为了限制技术人员离职的时候泄密。说是有竞业限制,所以时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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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对于您的说法理解如下
3 C# ~6 s2 S9 K6 q9 F9 }6 v8 ]如果这是敬业限制原因:第一应该签订竟业协议,明确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H/ q% ~- i& ~
企业应该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贴,而劳动者应该根据协议遵守义务,' o( W- {! q2 q3 h5 i c( s
如果没有遵守应该承担的是协议中签订的赔偿金,而不是拖延工资的,
4 S4 _# z- d: \; B8 V: L9 e% g这种说法和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律也明确规定相关内容,所以还是违法的。
作者: belle_tff 时间: 2011-11-23 16:12
没有看懂
作者: Patiencewade 时间: 2011-11-24 08:51
那大家看看给点意见!如何解决
作者: Patiencewade 时间: 2011-11-24 08:57
这是试用期合同的第九款和第十款的规定,大家具体看看,给点意见。个人认为不合理,但是要入职就得签订这个。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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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在不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辞职,甲方无异议;但乙方辞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 Y* M& {$ V0 ?/ Q十、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工作报酬于第30个工作日发放,如果是乙方原因终止试用的,工作报酬于第90个工作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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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1-24 09:03
“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不适宜工作,最多可界定为“不胜任工作”,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作者: pamela45 时间: 2011-11-24 09:09
肯定不合理,不符合劳动法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1-24 09:14
工资发放应按照企业的薪金制度执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
作者: sawasdee 时间: 2011-11-24 09:26
如果这是企业非要员工签了以后才让入职的,员工可以考虑要不要在这个企业工作
+ K* B, P& e2 d; K0 T如果这是HR提出来要修订的,建议企业可以单独拟一份《竞业协议》内容包括机密文件、离职后约束等,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但工资不能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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