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为14周欢呼的同时,大家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24 11:41
标题:
为14周欢呼的同时,大家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吗?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全文读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gov.cn/gzdt/2011-11/21/content_1999354.htm
& a$ ]8 s. N9 z/ G' {: Z
; ^5 T8 l8 A1 {7 `
第七条中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9 D8 {# D0 p& d, M7 |
我们这边原先是这样规定的: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者,给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 K' o$ u* }# c
! w0 x! g1 @: e4 { x
( N* W5 ^9 ^- h7 W" l' H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R5 {& r9 d; c. X, R
我们这边目前实施的都是单位先发产假工资,再由社保补贴给单位,新条列变成直接由社保计发产假工资。
$ n5 Z9 u. Q; y* d% M
问题是很多私企都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对于实际工资高于缴纳基数的女职工来说,产假工资岂不是要少拿了?是不是应该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个几年后,看具体落实情况,再来改这一条啊?
" H9 `/ G4 z$ n% M2 G: k, a
- F% W, F, m, Q
我们HR是不是都有责任对
这个征求意见进行投票,发表意见啊?
2 ~" S9 E8 A% J- C a0 D# o
反正我是投了,链接在这里
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fre=loginfre
' g- Z7 m+ U! e3 P, ^2 ^0 }! u
作者:
曹州太守
时间:
2011-11-24 14:12
女性以后的就业的前景会更加的暗淡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1-12-31 13:58
帖子支持中~!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