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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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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日娜
时间:
2011-11-26 09:25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今天早上看到本周说法中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也需支付加班费》的解答,正好一直在为这个问题纠结,看完之后还有有疑问,寻求专业的解答:
文章以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员申请休息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夜班加班工资,但因此岗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单位西岗位实行综合工时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了这些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所以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审批办法》执行。经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原则上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例链接: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也需支付加班费
但是 一直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并没有增加休息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加问11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劳社部发
[2008]3
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以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计算,每周工作45小时,每月工作22.5天;每周多工作5小时,每月多工作1.67天。
疑问:
1、多出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申请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不可以,应如何进行维权呢?
作者:
wuqi062
时间:
2011-11-26 10:17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哈哈,最近正好在这一部分内容,和家人交流一下。
1、多出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申请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可以申请支付加班工资。
理由如下: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登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计算综合工作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
但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作者:
蚂蚁的力量
时间:
2011-11-26 10:40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本帖最后由 蚂蚁的力量 于 2011-11-26 10:44 编辑
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综合工时的概念,我是这样理解的:
综合工时与生产班时方式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四班二转、三班二转等班制就一定是综合工时,也不是说日班人员一定是标准工时。
综合工时只是根据生产需要,考勤周期以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为准,在这个计算周期内,不收标准工时的每月20.83天、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的限制。但是在一个综合工时周期内的总出勤工时应该与标准工时所应该累计的总出勤工时相当。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员工调休,如果无法安排调休的,应该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加班费
。
支付的加班费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11天的法定节假日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法定假日,综合工时员工出勤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三倍的工资。同时,某些省市规定,综合工时员工法定节假日属于正常班制轮休周期而休息的,应给予额外的调休。但是,双休日概念对于综合工时员工来讲就变成了一种奢望。
也就是说,双休日上班的,也不能按照200%计算工资,这个在各个省市的工资支付办法中应该都有明确的解释。
另外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加班时间(虽然不一定属于加班,仅能说是当月出勤公司超标准工时36小时,具体是否算作加班,需要看总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这个大法原则是不得突破的。哪怕是综合工时,也必须要维护好职工合理休息好的正常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对于这个问题的监察,目前还仅停留在举报才调查的阶段,实在有点可悲。
主题案例中描述的这个李某申请的加班工资,由于单位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综合工时周期内已经安排了调休,总出勤工时并未超过一个周期内应出勤工时(等同于标准工时出勤工时),故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主题中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比较好解释,已经在上面用红色标出。
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在这里不想解释了。企业如果无法保障职工基本权利的,这样的公司不呆也罢。不过,离开的时候别忘了,仲裁上一把,为其他的员工某一点福利吧。注意,证据一定要收集好,比如考勤记录、合同、工作证、工资单等。
作者:
qiumr888
时间:
2011-11-28 10:30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学习
作者:
爱columbus
时间:
2011-11-28 15:09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1、多出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申请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可以申请支付加班工资。
理由如下: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登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计算综合工作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l另外在符合以上规定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按照1.5倍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chinahua
时间:
2011-11-28 20:09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蚂蚁的力量 发表于 2011-11-26 10:40
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 ...
谢谢!学习了!
作者:
韦尔其
时间:
2011-11-29 00:45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值得学习!
作者:
倦鸟归巢
时间:
2012-3-29 15:50
标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是否也需支付加班费
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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