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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转正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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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维秋
时间:
2011-11-28 10:18
标题:
员工转正时间界限
请教:某员工8月20日入职,合同3年,试用期为3个月,正常为11月19日转正,即20日其执行转正工资,常规做法是11月份员工工资分前面19日为试用期工资,后面11日为转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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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我公司默认的做法是以16日为分界线,16日前(不含)入职的,约2个月即可转正;16日后入职的,超过3个月方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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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操作方式是否违法?为了我们日常操作简便,如果操作可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28 10:23
不要怕麻烦!
作者:
火红的橙色
时间:
2011-11-28 10:41
我们公司采用第二种方法,简单
作者:
李维秋
时间:
2011-11-28 11:04
以前公司除了采用16日为界线外,会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11月20日入职,转正时间为2月28日,即3月1日起享受转正工资,试用期为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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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风险就存在了!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11-28 11:33
超3个月试用期的话,确实有违反约定的情况。不过,一般情况下,除非员工找茬,或者局严格执法,否则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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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怕惹祸,就按实际这样计算工资咯,也就按多两下计算器键而已~~要规范,就不要怕麻烦哦~~
作者:
李维秋
时间:
2011-12-8 09:01
谢谢大家的分析。当前我们签的合同都是3个月,如果实际操作上出现了3个月零10天的话,就存在风险咯。所以最近我们与人事专员交代,对于中下旬入职的,试用期时间不能写三个月,而是写成三个月零X天,这样保证其转正时间岗位是月初第一天,这样在计算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较完整,对我们的考核组织等也方便。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1-12-8 10:00
我们的做法是试用期和转正后薪资可以做一个口头承诺,但不在劳动合同上体现,劳动合同上是试用期的工资,实际上操作是试用期转正的当月再加薪,如月底来公司,试用期2个月,那么要在第四个月才加薪,如是月初入职,那么在第三个月就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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