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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知书上的日期如何正确填写? [打印本页]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09:40
标题: 通知书上的日期如何正确填写?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29 20:36 编辑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日期如何正确填写?谢谢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09:41
给一个月的代通金是否就可以了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29 09:57
这属于强制解除了吧?
要支付赔偿金了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09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29 09:54
重新发一份,然后注明原先那份作废(如果有编号就更好了),收回,作为附件留存。 ...

已经闹僵了,对方不肯交回来怎么办啊,急!是不是有错啊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10
qd991 发表于 2011-11-29 09:57
这属于强制解除了吧?
要支付赔偿金了

不是吧,我们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然后,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29 10:16
ssund 发表于 2011-11-29 10:10
不是吧,我们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然后,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你这是裁员吗?你有走程序了吗?对方同意协商解除了吗?
如果没有
那就是强制解除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35
qd991 发表于 2011-11-29 10:16
你这是裁员吗?你有走程序了吗?对方同意协商解除了吗?
如果没有
那就是强制解除 ...

是裁员,有到劳动部门备案,然后,发出了这个通知书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40
qd991 发表于 2011-11-29 10:16
你这是裁员吗?你有走程序了吗?对方同意协商解除了吗?
如果没有
那就是强制解除 ...

如果对方不同意,公司可以不解除吗?要走什么程序?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43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29 10:10
他的诉求是什么?
多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么?
那就给他好了,让他马上办理工作交接。

就想先知道:这个通知书的日期是不是错误了。
现在还有没有接到诉求。
因为时间搞错了,就想给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可以?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0:55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29 10:55 编辑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29 10:48
跟该员工沟通下吧,他为什么不愿意把原先那张还给你,总是有理由的(这就是诉求哇),,,话好好说,关键是 ...


他们的理由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没有把年终奖计算在内,可老板不同意,说本来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个标准给就可以了,现在是按应发工资的十二个月平均计算的,没有要求要给年终奖以及把年终奖计算在内相关法规条款。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1-29 10:59
是裁员的话,公司内部应该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布裁员名单
这个时间问题最好咨询下律师,我的理解给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况下,问题不大
作者: 羽动我心    时间: 2011-11-29 11:16
学习了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1:22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29 11:00
按规定,年终奖是要计算入内的。

也是属于工资中的奖金范畴是吧。但劳动局的人说,只人给到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同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即可,老板听到这个话就不给了。不知道,要怎样去说服老板?
我现在更关心的是:这个通知书是日期错了吗?
是否理解为:现在通知你合同解除,然后,你可以再工作一个月来结算工资等,或者不做了,直接来,多给一个月的工资呢?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11:33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1-29 11:24
我觉得可以。

谢谢回复
担心是我的通知书错误,而引起纠纷呢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1-29 20:31
qd991 发表于 2011-11-29 10:59
是裁员的话,公司内部应该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布裁员名单
这个时间问题最好咨询下律师,我的理解给一个月代通 ...

谢谢回复,现在问题可能搞大了,有5个人不愿意来收工资、补偿金以及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她们说公司是违法解除,没有提前三十天?唉,真急人,不知道有什么办法?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11-30 12:31
学习了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13 17:12
问一下律师吧,方法总比问题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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