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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2-2 10:05
标题: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 t$ l9 Y8 }; c! K2 B4 @一、以深圳为代表,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客观状态
  l! h% a0 ^: d5 c0 e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5 W" S: m% x/ ?8 c, U    其理由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上的措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中针对两种不同情形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前者使用“未与”,后者“不与”,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前者强调客观状态,后者强调主观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主张二倍工资;而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主观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就应支付二倍工资。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责任。
$ I6 W( v: x% o5 H二、以上海为代表,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客观原因
% i) _$ F. E+ T, K; m7 H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s1 z2 C4 j4 ?- y  a- _: ^3 n# M
   上海的规定更强调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似乎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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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12-2 10:09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予以录用啊。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2-2 10:11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12-2 10:09
4 l( ]# L0 q- P2 O% p) P: h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予以录用啊。

! s6 S9 V$ \% a9 ?% F( `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在用工之前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合同期满的续签双方也可能有一个协商的过程。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2-2 10:22
最好不走到那一步呗,按条例来,
* }" X* w# F: F7 ?  L* ]& `上岗一个月之内不签,书面通知解除。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12-2 10:27
本帖最后由 小差火 于 2011-12-2 10:28 编辑 4 U" W! o, q, ]5 D! z! [
31号 发表于 2011-12-2 10:11
3 ]8 y! m* o; r2 Z, ~; B6 W) Q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在用工之前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合同期满的续签双方也可能有一个协商的过程。 ...

( j' I& p( u/ `; v4 K9 p/ K4 K. o+ y4 v, z) i4 l/ z  C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在用工30天内;那么如果不在用工之前或当天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条件、待遇等,就错过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期,劳动者可以以各种理由或故意拖延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我们人力资源管理就很被动。
* {7 H6 i& U/ B- [其次,对于合同续签的过程,一般来说我都会留有1个半月的缓冲期,比如劳动合同是9月30日到期,我们一般会在8月中旬启动续签程序,且续签面谈必须书面化,续签结果必须在8月底敲定并通知相关人员,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了。* D3 l* ~0 H( p
最后,要避免这些问题,预防这些问题的产生,比较好的方法就是提前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有备无患,若对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忽视或是对劳资问题预防的忽视,而只重视如何救火,那么这样的问题,永远也处理不完,因为治标不治本!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2 11:28
比较赞成小差火版主的看法。' K; e' G" `; u5 P
新进员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员工不同意,不予录用。" h; @" S) d2 @/ Y6 Q+ e1 {2 x6 ^9 Z5 y
续签,我们公司的做法是提前2个月左右开始续签动作。: k0 J- c% D' U) s1 t2 \3 M' g
我们该做的不是纯粹解决问题,而应该是从根本上避免问题的发生。
作者: pc4190    时间: 2011-12-2 11:41
深刻同意小差火版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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