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d991 于 2011-12-6 14:40 编辑 : R z( i3 J% Z# _ e( a5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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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N+ @7 F+ h! _$ f2 ]& B
0 m& g2 |: t/ Z" u# A4 l' p2 _. [ 该条文表述有一个重大纰漏,为什么呢? 4 N6 x& g2 v3 S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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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简单,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与逻辑关系上看,该条文的只规定了对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于月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是否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却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二年后,一名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可能会低于一名月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原因很简单,前者尽管工资高,经济补偿却受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和“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双封顶”的限制,而后者的经济补偿却不受任何限制。例如,假设《劳动合同法》实施14年后,当时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甲、乙两人同时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甲、乙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甲的月工资是20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他的经济补偿是这样计算:6000×3×12=216000元;乙的月工资是17000元,那么他的经济补偿可以这样计算:17000×13=221000元。大家看,甲的月工资比乙高出3000元,但得到的经济补偿却比乙还少了5000元,甲能服气么? 2 A, Z/ ], E- ?/ 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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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8 u% \ C+ G/ l! [( L到底法律有纰漏呢?还是我们认识错误了?仲裁支持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