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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炫HR财富】——第一次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12-8 21:37
标题: 【炫HR财富】——第一次维权
本帖最后由 欧阳倩 于 2011-12-9 07:59 编辑 , w$ t6 q! f  H7 K: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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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触这个行业也有两年了,属于半路转行,从零开始,自我感觉没有什么可以炫的,为了支持偶师傅的活动,就在此献一次丑,欢迎大家拍砖!$ R! |& H0 k$ w- e/ x& p
案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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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10年8月进入某广告公司任职行政主管职位,主要负责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等工作,直接上司行政副总,下面有一文员。刚开始进去时,副总跟老板的关系特别好(当然是指工作中,老板特别支持她)当初也是因为她说在这个公司,老板是非常支持人事行政工作,而她也是很想在这块做出一些成绩来,才进入这公司,因本人接触这个行业时间不长,觉得有一个上司可以带领自己工作,可以更快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工作细节就不在此详细说明了。总之后来副总跟老板关系弄僵,以请假的方式离开了这个公司,当时她也是提出辞职的,但是老板不同意,最后只好以请假的方式离开了,一个月以后过来办理了交接,后来的总助按三天旷工扣除了九天工资处理了。后来才知道在这个公司这个部门的人离职没有一个是正常离职的,要不就是放弃工资,要不就是扣除一部分工资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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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种种原因,我不想在这里工作了,于2010年10月申请辞职,但因公司一下子发生了两起工伤,而我的上司又离职,辞职的事情暂时搁且了,后来在总经理的指示下,我负责前期招聘,总经理做最后面试,招了一名总经理助理来兼管我们部门。在工伤员工事件稳定下来后,我还是提出了辞职,于2011年11月2日将辞职报告交给了我的上司,总经理助理,但是他因不小心把脚扭了,也没有正常上班,故一直没有批准我的离职。后来,本部门也一直没的招到合适的人选,工作暂时由我接替,直接跟总经理汇报。本来是想招到人员后再离职的,但是总经理的处事方式以及理念实在没办法接受,在一次会议中,我没忍住跟业务部的助理(总经理的干女儿)吵了一架,会议没开完我就离开了。后面的事情大家应该可以想像,业务助理哭着跟总经理告状,老板当时就打电话给我的兼管上司,当时他在休假,让他马上回来处理我的事情。
1 M$ s! Z, y6 H) @! H) R1 q" r       就这样我终于可以离开这个公司了,从来没有想过会是以这种方式离开,虽然在之前已经看到了前面的同事是怎么离开的。在办理交接时,又发生了一些矛盾,当时她们怕我把公司的资料拿走,一直守着我,我跟她们说,我私人的一些东西要删除,可笑的是业务助理说,电脑是公司的,当然你的资料也是属于公司的,因为这个,当时她们就把电脑主机给拿走了,说不用电脑交接单了,改为手写交接单,我是一个比较倔强的人,看到业务助理出去之后,我又从她的房间把主机拿回来了,把个人的资料删掉了。当然后来被她们发现了,我告诉她们说我只是想打印一份清单,之所以说这个细节,是因为在后面的开庭中有提到这个。后来交接后,因工资不是当时结清的,是在工资发放时发放,所有的交接人都签了字,当时我们总助只是提了下我可能会被罚款,但是也没有开出罚款单,离职交接单上也没有注明,所以我也没在意,本来当时也做好了准备,如果罚个一两百就算了。
: \5 n5 v- ^# Q- N       事件拖到2011年3月,因我是2011年1月27日办的离职手续,后来因春节放假,所以工资在今年3月初才发放2011年1月的工资,而且还是我催了好几次后才发的,但是当工资打到卡内后,看到这个金额很气愤,只有791块,当时觉得很纳闷,打电话过去问财务,被告知,罚款罚了990元,扣除社保596元。听到这个我很生气,打电话到公司,因人都换了,没有人理我。我先让我的同事去财务把我的工资条先领了,然后让她们帮我复印了我以前的考勤记录。没办法我又回到了公司,找我们总经理问个清楚,因当时的总助也不在公司里上班,新来的人不知道这回事。我记得很清楚,我问我们总经理时,他说这个事情他不清楚,让我部门负责人,我很清楚罚款以及工资是需要他审批的,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事情,我问他为什么罚这么多钱,他也推三阻四,不从正面回答我,公司也没人来处理这个事情。当时我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可能是看不惯他这样,也可能是想争一口气,我告诉他如果你们不处理,那不好意思,我们只能劳动局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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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处理经过:
8 A6 y- O7 L6 e! d1 j1 F      从总经理办公室出来后我直接去了劳动局,当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事情属于工资纠纷,应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我又去了劳动监察大队,这里的工作人员说不受理,让我去劳动仲裁。因自己也是第一次接触这个,我又回到了劳动仲裁这边,跟他们说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记得当时一位工作人员用一种很轻视的语气说,你知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要告这公司,所以根本不听他说什么,把单子要过来后就自己写了三条:* }: z  \/ K/ P& W
       1、要求公司退还被所罚金额  T; b0 ]# l' C5 ?  g; U$ y
       2、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在职时,公司是从11月开始交的社保)! x) }1 Z4 _1 u  G  s4 f
       3、在维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餐费、住宿费等。$ W3 S5 J/ c  _6 M- b0 w
       就这样交给了仲裁委员会,因在方面的知识缺乏,自己都没有留底,全部交给了仲裁。. }" E( h8 c& G
在递交后,后来才想到找律师咨询,也在中人网发了一个帖子,寻求帮助,在这里也非常感谢常诚师傅、安爸、马克以及很多家人的热心帮助。
9 o9 s% `( j; X9 ^  {/ i3 M       维权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当时交上去后以为公司会给予调解,其实公司也有打电话过来过,是公司的法律顾问打过来的,但是他的目的不是解决问题,他们的立场从始到终都认为没有错,他打电话的目的是套我的话,比如说他说我听说当时总助在你离职前跟你说过要处罚,而且你也同意了。看到这里时,大家要注意了,其实他是有电话录音的,如果不是因为之前他有过这样的行为,我肯定不会想到这里,所以我在回答时,会很注意,尽量让他说,自己考虑后再回答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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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这个事情有一段时间就没有消息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后来一个学法律的同学提醒我说,其实我还可以申请要加班费,要双倍工资。因当时我进去时,我们公司的合同是不规范的,只有本人签字,公司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而且只有一份。他说这样的合同是不成立的,鉴于公司处理事情的态度,我想给公司一个教训,于是去律师事务所找到一个律师,补交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 `( b2 Q5 [/ f
       1、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五个月)
4 R+ s* w% e9 w+ U       2、要求公司支付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3342元(当时公司是每周六天,八小时制)
3 j- m; x/ y- @8 w0 Y2 B" Z* E; V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元。
' N  u; ]1 W) `' g5 Q# c       其实后面这条律师是认为说劳动仲裁,写的多一些会有利些。
2 }9 I6 m0 X0 u  X1 p) K       事件发展到这样,其实开始并没有这个想法的,是公司的态度激怒了我,但是至始至终,公司也没有要求调解,从递交申请到开庭经过了一个多月,4月29日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其实我很紧张,第一次在这样的环境中,因没有请律师,是自己去答辩的,两腿都在抖,过了好久才镇定下来。
# w& h6 ~' ]; R$ _8 r2 Z* o8 Q, k( V       在庭中,争议的问题有几点:! Z- d# k" W. F3 s
        1、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是签订的,但是当时离职时我拿走了自己的那一份,公司是没有备份的,但对方答辩时是称有我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在我要求提交时,也没有看到,虽然这样,劳动仲裁员也还是以因我本身的职位,是我负责这块的,故这条不成立。) _/ M8 F+ q, P. }/ P2 m; f
       2、关于社保的补交,还是因为本身的工作职责为由,不予以支持!3 g+ Z$ |0 s' t" v
       3、加班费的问题,当时对方参与开庭的是业务助理和法律顾问,业务助理因本身也不懂,当仲裁员问到她,星期六是否上班时,她的回答是是,但法律顾问比较圆滑,他的回答是星期六是以培训的形式上班,公司星期六是培训,但是这点是不支持的,仲裁员的回答是,不管任何形式的上班方式,只要劳动者有在上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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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w0 a* Z       我们来看看对方的答辩状,做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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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仲裁组各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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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xxx与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B  V8 P+ w4 Q2 n
        1、xxx的工作职责2 n- o& Y( C) g( o& L1 B
        依据xxx的“试用期满个人结”可以看出:xxx自到公司入职后,一直担任行政主管工作,主要职责:人事招聘、员工档安及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保管(详见:附件一)。
  n4 f, r* `8 z, W( c, E        2、扣款理由
8 ^3 k& F4 _5 Y5 f, |4 c! d        1)2011年1月26日xxx离职移交后,未经交接人(xxx)许可,擅自将已移交后的电脑主机,重新搬回自己办公室,启动操作,被发现后,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将门反锁继续操作,直到操作结束。此后,电脑中原有的管理资料全部删除(详见:附见二)
/ {0 q0 b* x4 t  n* M) X+ k        2)xxx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其档案材料(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劳动合同及考勤卡)全部带走。更令公司难以接受的是,原被其保管的资料u盘至今未交,(详见附件三)。
8 H# c! e1 w) A' P8 N3 b; C        3)xxx平时工作作风松散,不分场合,不分轻重,随意散布不利于企业的言行,影响太差。* ?" c& i/ g* ^6 K$ B) k$ N
        4)公司根据其上述表现,决定扣除其2011年元月份实发工资总额的30%,予以教育。即:扣发798元,占其工资总额3300元的24%(实扣990元,误扣192元,详见附件四)。扣款前一个月,公司责成总经理助理(xx,电话xxxxxxxxxxx)处理此事,当时xxx对扣款处理未提出作任何不同意见,否则财务也不会执行。至于多扣金额,公司同意退还并已与其说明。万没想到,xxx对事实的经过全部推翻。
3 Y( q4 j) R( y: b4 u' m       3、社保事宜) }  T* H) [. x) y+ a. J0 T# a; H& B
公司员工的社保事宜,均属行政部的日常工作,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归行政部保管。至于xxx本人的参保时间是属于她分内的业务,公司并未明确她参保的具体时间,所以该项请求因由她本人负责。
( n: X. K" H! b3 B        4、请求事项1 G, T' t% n  J1 U' S1 R  I  K
        面对上述,公司愿意接受仲裁组的依法裁定或调解,并提出请求事项:xxx必须如数归还取走的档案材料及资料U盘。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其本人负责,同进公司将酌情追究其离职前行政乱作为的民事责任。
6 B$ l2 L9 u4 S3 ?       附:1、xxx工作总结一张
# a& K! O7 s4 h4 \. x* O" x: F. f$ i, Q8 L       2、关于xxx擅自取走电脑主机的证明一张
7 I/ A3 o. g8 F5 D       3、xxx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张
& _& p& k9 c& R$ y5 @       4、工资发放表二张。; j& Y9 `' \1 |+ a) v4 i
        此致( J5 b2 p" ]: m
                 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 J0 B  D2 _  {- e8 f( _& z  q

  [9 `" f! H3 F/ \' b8 _       当拿到这张答辩状时我也很无语,不过在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也是提醒各位的是,我当时确实是有一个u盘,因总助需要用,我给他时,没让他签字,(而我当时接收时是签了字的)后来他说弄丢了,没有还给我,以至于让他们抓到了一个致命点。但是电脑的资料我没有动过,其实这里面的资料很多都是我去了之后才建立的,他们所提到的附件,我一张也没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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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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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我自己无法归还U盘,2、我现在已经不在那个市里上班,离的挺远的,如果不服从调解,继续上诉,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耗时太长,在劳动仲裁员的调解下,我选择了调解,拿回来了被罚的钱,以及适当的加班费补贴,其实比我最初所要的结果要满意。而且最重要的是我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同时也是一种人生经历。
6 G. t$ C: `' f0 A        经过本案我要说的是在我们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x8 D1 T' X3 J9 E# ]
       1、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管是为自己维权,还是在公司中运用,都有好处。7 w0 j) f/ j/ z# z
       2、在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维权。3 k& e& O! z! W1 \2 e* b# I, B# V
       3、在平常要注意收集资料,比如说自己的一些资料应该有一个备份,以备不时之需,因如果平常不准备,后面是很难拿到这资料的。我当时的资料有,我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单,交接时的清单,工资条。
: A0 S0 P& ^4 @5 ?       4、在工作中,要学会保护自己。比如说别人借用你的东西时,一定要签字备份。6 `0 B' D3 W9 r
       5、平常要跟同事处理好关系,关键时能帮到你。
% @& u+ w# J% R9 G( k0 c       文笔不好,可能有点乱,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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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之怀抱    时间: 2011-12-8 21:44
本帖最后由 海之怀抱 于 2011-12-8 21:44 编辑
# w& j2 t6 t/ g# D# ~
4 m2 d( X& V% w0 Z沙发吗 支持倩姐 原创文章
作者: liujin8036    时间: 2011-12-8 21:46
本帖最后由 liujin8036 于 2011-12-8 22: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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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 a$ l$ N( T0 V2 t: E    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倩好样的!    电话录音、U盘未交接被诬告未还……估计我遇到这样的公司会被欺负的很惨。公司请高明的法律顾问,为了几百块钱像防贼一样算计离职的员工,顾小失大,让人感到心寒。1 Q" _' N9 n$ g2 h, R
    现在身边同学在工作时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的情况很多,大多数选择“算了”这个态度。如果都能像小倩这样为了自己的权利努力,怎么会惯出这么多的无良企业和血汗工厂……
. b( u" D2 S/ R. N% D: ]  [    相信小倩的收获不仅仅在于追回的工资,获得的经验和信心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为小倩喝彩
" M5 U9 F9 e2 `8 b' b    在叙述离职纠纷时的那一段有点乱,小倩可以在梳理一下、分分段哈~~! Z8 G& d4 r( ?+ z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2-8 21:57
小倩啊,以后再打官司前问问安老头啊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2-8 22:03
经历就是财富7 }8 [( Z5 T" n7 {4 A6 ^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12-8 22:04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2-8 22:13 编辑 + c: R& W& b/ W8 G- C+ T+ Q  M

- b) ?* s7 _. c2 e% o1 E1 I! p我想讲一个故事:( \! G) _8 n! q; o: C
《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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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U( X- F+ d5 ]! K* [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但孔子得知后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側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 g3 a: I, t  X7 f# ^  q4 R  z& m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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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维权时必须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大事,自己的小利到无所谓!6 E$ t9 |2 `4 |5 i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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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12-8 22:08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2-8 22:17 编辑
; C" i8 p8 y. e, K9 p) l
) Z1 D: |# K1 ]6 x$ ~再补充一个:
: n, ?( f$ e* t8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i+ G2 Y' ?& {- i9 G/ H
  有人落水,孔子的学生子路救起溺水之人,主人送了一头牛道谢,子路收了下来。孔子听到了说:“从此鲁人必乐于拯救溺水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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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5 k4 [+ C% }+ l+ w- I  A       将上面的子贡赎人和子路救人两个故事,放在一起,想说的是:! _0 X5 }" f; |8 S. q% e: @
       因为一个肯救,一个肯谢,则酿成风气。4 K7 C0 i6 G  I! d
  以一般人的观念来说,子贡不领赏金是廉洁的好事;子路接受赠牛是一大败笔,但孔子的看法却与众不同。孔老夫子教导我们:凡人行善,不可只看行为,必须看它的利弊。不可只看现在,必须看事情的结果。不可只论个人的得失,需看对大众的影响。若现行似善,而其结果足以害人,则似善而实非善。若现行虽然不善,而其结果有益于大众,则虽非善而实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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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2-8 22:18
选择维权是一个不得易地选择,不过自己是HR不懂得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不要员工了。吃一堑长一智。谢谢您的分享,告诉了大家平时要注意的一些小细节。
作者: 余家小鱼儿    时间: 2011-12-8 22:18
厉害,真勇敢,佩服,!公司太黑了,欺负人太可恶了,支持你,美女!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2-8 22:45
看完之后的第一个反映是小倩出乎我意料之外的勇敢,无论是教训还是经验,都对自己大有裨益。勇于分享更是难得,非常感谢。) I, R7 N  u1 ?- ]

& m, ^" U7 F$ V7 N注:案例中的入职时间、提出离职申请时间、递交离职报告时间可能有些笔误了,应该都是2010年吧。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8 23:21
谢谢分享。。这个社会要懂得维他权、维己权
作者: 月光石漫舞    时间: 2011-12-8 23:38
小倩,为你喝彩!# C6 L7 {& y  E$ u
维权,支持正义!
作者: 温州小兵哥    时间: 2011-12-9 07:49
虽然过程很累,经历了就是财富。% ]. A( b# l" W& K7 a# o
职场中学会保护自己。7 Y3 V6 }: k  D1 t% f1 L

作者: 龙成    时间: 2011-12-9 08:09
我准备拍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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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2-9 08:13
倩倩好样的,真勇敢
作者: chen405486    时间: 2011-12-9 08:19
我以前只是想,但没去做
作者: jifengju    时间: 2011-12-9 08:32
倩姐,支持你哈~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9 08:38
人生财富
作者: thingcoming    时间: 2011-12-9 08:44
好样的 对这样的单位就该这样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1-12-9 08:44
佩服,女强人。。
作者: 碧池生春草    时间: 2011-12-9 08:58
不错,不错。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如何维权,不应因小或嫌麻烦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作者: 炼骑    时间: 2011-12-9 08:58
十分勇敢,支持!    坏企业,都是需要教训的!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2-9 08:59
倩倩真厉害. m( Q; J5 m0 w& ]

6 I1 J2 Q0 V' ?" }女中豪杰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2-9 09:01
坎坷的经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 E8 o1 P$ T/ u- Q  w4 s哈哈哈!马这么多字,说明有很多话要说!
作者: 周末girl    时间: 2011-12-9 09:10
美女,厉害,又收获了一笔财富
作者: 龙成    时间: 2011-12-9 09:27
看后感受太多了!
作者: 蟹蓝    时间: 2011-12-9 09:27
还是要加强我们的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这样才能保障我们劳动者的地位.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2-9 10:22
维权做起来真的不容易。你的勇敢与坚持真是让人敬佩!
作者: jiejiehr    时间: 2011-12-9 10:27
很有维权意识9 {1 v0 N8 s% f8 o- k% ^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2-9 10:31
真的很勇敢,受启发了!!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2-9 11:05
好样的小倩
作者: ken1980    时间: 2011-12-9 12:01
过程是艰苦的,结果虽然不是很令人满意,但是也可算顺利。0 w* }  G# T# S$ [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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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给我们大家一个经验,呵呵
作者: 流氓陀    时间: 2011-12-9 12:22
势与黑心企业主 决战到底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9 13:11
从你维护自己权益的事件上给予支持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2-9 13:46
有勇气去做,已是不易,我们应该学习支持!6 T. a# T# Y' p! R5 A

作者: cielle    时间: 2011-12-9 15:36
支持呀,维权是一件需要勇气、耗费时间精力的事。想起我以前离职的时候,因为考虑到部门经理的因素(她代表公司,与公司对立,意味着与她对立,尽管对事不对人,可是那个度很难把握),放弃我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辞职时,我跟她说,我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到什么样的福利,公司不能剥夺,但是我放弃。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9 15:50
嗯,学习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不管是从事HR工作,还是其它部门的员工。谢谢亲爱的分享~~
作者: 钻石糖    时间: 2011-12-9 16:03
很佩服,之前我离开上个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以后再有情况的话我也要争取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12-9 19:38
支持一下~~
作者: Jon_CD    时间: 2011-12-9 21:40
作为公司人事人员,掌握公司机密是最重要的,这是人事存在的理由,仅仅是事务性工作在与公司谈判中会非常吃亏。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1-12-10 16:23
作为自身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以此来维权,的确不容易,有时会被公司以此为借口的,还有好多要学习的。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1-12-10 16:25
常诚 发表于 2011-12-8 22:04
4 M9 Z3 X1 v/ v' O$ M) _3 C/ q9 k我想讲一个故事:! P+ J0 Q  R) M# M% ?0 K  x+ X
《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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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老师真是博学!佩服!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2-11 19:36
很需要勇气!
作者: wyfsxx    时间: 2011-12-12 14:55
要懂法,要保护自己
作者: wo2wojia    时间: 2011-12-12 15:30
一口气读完了,倩倩维权勇气可嘉,分享精神更可嘉!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12-12 16:46
维权义举值得称道,虽然过程会很繁琐,但是从中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很值!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2-3-2 17:52
很给力的教育例子
作者: 确丞飞天    时间: 2012-3-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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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会生存    时间: 2012-11-29 16:09
不是扣款不能超过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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