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菜鸟请教高手 [打印本页]

作者: 为了坚持    时间: 2011-12-11 10:15
标题: 菜鸟请教高手
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想请教各位HR高手。: ~, }2 s. g6 b) G' ~# z
问题1.我同学找到一个新的工作,试用期要签3个月,请问这个是否合法呢?. f% I8 g  x6 `  n
问题2。如果在试用期突然不干,没有提前3天通知公司,是否合理?& L: R3 f7 Z- q% e
问题3.我公司新找一名员工,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当时说好,表现好的话提前转正,然后把该员工派往云南项目工作,在工作第2个月的时候突然回到北京公司辞职不干,云南期间他向项目经理私人借了钱,从云南回来的时候没和项目经理变交接手续,公司据此没给他支付工资,请问公司和员工有那些地方做的不对?拒付工资有没有依据,理由是否成立?
- [0 t( C4 ]1 S/ t  Q7 ?希望有HR高手能解答新手的问题,不甚感激!
" x6 {5 o: G4 {! @. f7 ?0 r9 V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11 10:32
回答第一个问题:试用期国家规定最高六个月,合不合法要看劳动合同期限是如何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那么劳动合同期限最少要3年才合法。
4 j, p; d3 w( g5 k* P2 l# I回答第二个问题: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通知公司就不干了,当然是不合理又不合法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g! V0 T$ X; \& v* w- Q7 A
回答第三个问题:公司因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发工资是违法的,构成拖欠工资的行为。如果因未进行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和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欠,这些行为也欠妥。
3 }' w. f/ o+ J! l% O! h) u6 `! G
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1-12-11 13:37
呵呵,楼主说明了该员工是找项目经理私人借钱,公司怎么能扣他工资呢?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12 08:19
问题一:试用期上限取决于合同期限长短,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U3 }: V1 |/ o0 F如果楼主的意思是入职时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楼主,你赚到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的试用期视作一份固定期限合同。0 a$ M. i, S9 M) v& @& e* q
问题二:虽然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提出离职,但是没有提前离职也并不是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u& d8 u) n# c% O8 w: Q( A6 C' R
问题三:首先拒付、扣罚工资肯定是不可以的。其次该员工借钱如果属于私人往来,公司更没有理由拒付工资。公司需要及时支付其工资,由项目经理自己处理与员工的纠纷。# ^6 h* \% ?! z1 u
当然公司以其为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暂扣工资,然后电话通知其到司办理工作交接,项目经理届时可以一并解决私人纠纷。
作者: 为了坚持    时间: 2011-12-12 16:14
谢谢,以上高手解答
作者: 为了坚持    时间: 2011-12-12 16:21
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发工资日期的,参加一个培训,培训老师讲,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个内部文件,公司次月的5日发上月工资是属于正常的,如果15日发上月工资就是违规了,劳动者可以据此举报,想请教高手请问是吗?有这样的规定吗?可是在现实工作中,许多的企业都是15日放上月工资,有时还拖欠到20日发工资,我们劳动者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12 16:44
查了一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另外,我在浙江省,查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 Q4 Y& ?: X% B/ I: F既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只要按约定的时间发工资就不算拖欠,一般来讲都是上月工资在下月发放,理由也很充分,要汇总考勤、计算产量、绩效考核,审批也需要时间。如果上月工资是在下下月发的,那就是拖欠。
$ M0 u0 ]# M- @9 v- t7 Q
作者: yzxcb    时间: 2011-12-12 20:37
感谢楼主分享!!!
作者: 为了坚持    时间: 2011-12-13 11:56
谢谢以上各位高手解答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