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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扫盲六]HR经理未签合同是否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2-11 22:15
标题: [扫盲六]HR经理未签合同是否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2-12 17:41 编辑 ; s" {" U7 x4 ]. p/ p" T% _

: i/ |5 k& {- U       一段时间以来,都有人在讨论人事经理、人事专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否有权利索取双倍工资的问题,在此,我就将其简单的再介绍一遍。没涉足这方面的人可以了解一下,涉足的可以复习一下,实在是能倒背如流的,那你就绕道看其他帖子。" r' M% N+ w: Z3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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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王某于2005年8月进入B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事人事工作,后因工作表现良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10年7月的一天,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5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单位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 m) A4 f! p0 X! e8 U       案例二:李某2006年7月进入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人事部门,后因工作较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3 ]6 q' f5 i- r3 ~6 G9 C- s       李某称:2006年进入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后升值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单位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 Z! Z: R" _9 t' p9 L& Z
       单位称:李某作为单位的人事经理,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完成订立工作。李某系人事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理应知道本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并且,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而不在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向李某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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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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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因为二位身份十分特殊,是企业的HR。首先,作为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受企业授权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行使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在人事部门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与此同时,又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正式由于其的双重身份,致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特殊性。目前,针对人事经理未签合同是否能获得双倍工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 R8 K) n: b8 \2 C8 [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主要依据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82条,法律的规定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允许任何例外情形的出现。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6 r$ y% i8 d$ E! z" c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人事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只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种签订方法违背合同由两个不同主体签订的原则,且周某作为用人单位代表所行使的行为即企业法人的行为,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周某一旦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工资标准,则会对企业造成更加恶劣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公司人事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负责。某公司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8 b# x! h; q1 e0 o  \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负责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员工,也深知《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出现对单位怎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人事经理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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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7 t9 I7 V! O% X8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案例中二位在该单位的工作岗位系人事经理,主要职责就是帮助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规定,包括代表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当尽职完成该项工作。他们既未向公司提出因身份冲突,人事部门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有可能存在故意损害用人单位为自己谋取利害的嫌疑。因此,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仲裁委最终没有支付二位的申诉请求。& r5 K$ H; f5 m% r
       一般来说,法律都会支持企业,他们本身从事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特殊岗位,应尽职履行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其利用自身双重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等待对本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出现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件这么裁判并不能保证今后所有案件均采用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这不是定论,可能地方有特殊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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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K, v# O# O8 D双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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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这类问题,我个人认为,双方都需要做更多的工作。8 _; `" x3 O2 M: C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企业管理者可以加强对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企业也可考虑将“敏感人群”劳动合同分到其他部门保管或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管理,例如有些企业将HR的劳动合同交由财务、行政等部门保管。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防止漏签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避免更改合同,带来更多的问题。这些细节问题上,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合理全面的设置一下。
% O( K6 {$ r4 j2 `; ^2 e" Z       对于HR从业者来说:不管是经理、专员还是主管,都要诚实信用,以身作则。这种事情,到头来影响的是自己。例如在美国,职业经理人市场非常发达,如果做出类似的事情,就会在自己的信用上涂上污点,甚至会进入当地用人市场的黑名单,而这黑名单是业内共有的,将来找工作,实在是带来极大的麻烦。案例资料来源于金山劳动保障网等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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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之后收获很大滴,你看完有何感受?
. D3 l* m* [5 G: j/ ~, K/ Q4 q你们企业的HR档案是谁管理的?有没有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g9 U2 A0 E* Y# q# y9 Q, q$ R: h

作者: wuqi062    时间: 2011-12-11 22:30
本帖最后由 wuqi062 于 2011-12-11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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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在这一次的扫盲中没有被扫到,! U. o  F; J" F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2-11 22:32
安老头在仲裁时好象说过,类似这样的HR不签合同是不赔双倍的……
$ Q0 r: ^3 M; c: i我个人认为应该双倍!' g8 P5 P% C  d7 D8 v5 ]5 n
另外劳动合同是由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而不是HR签订……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2-11 23:09
安爸的帖子上有类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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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职业操守是个大问题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2-11 23:09
安爸的帖子上有类似的案例
# ]4 a4 J& ?9 o5 e/ J8 I! I4 V$ F2 L+ }
个人觉得,职业操守是个大问题
作者: tony.yang    时间: 2011-12-11 23:33
应该是对HR部门设置其他监管,减少这样的问题发生。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2-12 00:02
关键看证据,HR有否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职!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2-12 00:04
我们公司全集团的HR档案由总部统一管理…… 转正后档案资料则统一邮寄总部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1-12-12 07:54
个人认为应该赔双倍,不签合同是公司的责任,不是某个岗位的责任。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12 08:04
个人觉得这类案件的定性一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二是要看公司的一个总体环境。
! h/ e% H% P' V+ z首先,如果公司所有员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公司赔付双倍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同时HR又有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尽到对领导、老板的提醒建议义务,那么公司肯定赔付双倍。& t  K  Q( G1 A0 N, e
其次,也要看当事人的身份,如果当事人是HR的负责人,我认为此类情况公司赔付双倍的可能性不大。相反,如果当事人并非HR负责人,则当事人可视为一般劳动者,具有一般劳动者的相对弱势性,因此公司赔付双倍的可能性要更大些。
作者: yytyuxi    时间: 2011-12-12 08:11
本帖最后由 yytyuxi 于 2011-12-12 08:16 编辑
3 Z" [0 @2 i) Q' f* x
$ ^8 S. j+ \) X- c6 n0 {1 ?( \      谢谢分享,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不应获赔,因为杀人还有“过失”和“故意”一说,若存在主观故意,就不再享有应有的权利。
5 J4 t& k! R- m1 }( m9 {2 V    我有一例子供大家讨论:负责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人事人员,因公司人事制度:档案未调入本单位者,不予签订等方面的规定未与自己或他人签订。是如何看待的呢?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2-12 08:32
职业道德问题
作者: 忧郁的风324    时间: 2011-12-12 08:36
最近朋友刚好遇到一个同样的案例,谢谢分享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2-12 08:43
职业操守和道德很重要!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2-12 08:43
我们企业是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滴1 n( j- c- ]5 B# W: k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2 x# N5 E/ z0 n* t- B
跟企业HR经理的处世哲学有关
* M+ u, b) `. d6 V$ A到头来会不会有好报, 大家都知道
作者: 榆杨    时间: 2011-12-12 08:44
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的问题啊,愚见,呵呵,学习了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12 08:46
本帖最后由 beeyao 于 2011-12-12 08:46 编辑 3 b6 V& g3 c  t7 c! f6 U: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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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的感受是:从今天开始,要学习和了解所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
作者: 周末girl    时间: 2011-12-12 09:00
这个案例不错,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12 09:12
职业道德!
. P4 c, t! T5 S' b9 |) O2 I作为HR,怎么能如此!做事先做人是HR立足的根本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2-12 09:16
定性的关键是hr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尽职、是否是被动的不签劳动合同,
. y7 b- |# B* p  h7 j! y5 V这些需要证据来证明,不能一刀切。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12-12 09:38
呵呵,在我们这边,法律不支持赔偿,因身份的特殊性。
作者: LL李    时间: 2011-12-12 09:40
如果其他员工都签了,单HR经理未签,这是职业操守问题。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12 09:42
我管理的,好像没有不愉快,
作者: 沧浪枫叶    时间: 2011-12-12 09:46
这属于职业道德问题,身为企业的管理者,也应该对这方面的情况做出防范。出现了这种问题,就代表一种新的现象,有一定的原因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从业者,都应该引起警惕。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2-12 09:51
我们公司的,人事的所有的合同不在人事;
4 l0 t5 J5 ~- ]: A! F% h8 q# S0 c这次我是扫盲了;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12 09:57
这个案件还是挺特殊的,一是时间就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进入公司未签订合同,二是都是人事部负责离职纠纷,牵涉有失职之嫌,三是其实豆乳阿杰最后两端说的,在仲裁的过程仲裁委判断单位是否属于故意不签订合同,这两者性质不同判定的结果会大不一样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2-12 10:10
怪不得公司要请这位人事经理走人啦 ,这样的职业操守,请他走人是必须的!
, t+ Z- R& p. `  u8 N; [$ [但是从法上来讲,企业是有一定责任的,说明企业管理有漏洞,应该赔的。劳动合同法上可没说人事经理没签合同,企业不用赔。当然,我认为企业也可以以该人事经理失职,对他进行考核。
作者: 宏泰专汽HR    时间: 2011-12-12 10:28
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需公司出双倍工资,原因:1,公司授权给HR代表公司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否有监督检查过HR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实施结果?如果检查了,那HR没签,公司为何不知? 这是公司明显的漏洞,应由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2-12 10:58
呵呵,再一次温习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2-12 11:24
身边木有发生这种情况: z$ z- \1 {, ^: a
其他员工都签了! s; N$ n6 l$ }
怎么会就漏了HR经理呢?
作者: 温州小兵哥    时间: 2011-12-12 11:38
作为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受企业授权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行使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在人事部门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与此同时,又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H- n" k& R) ?- ?# v+ n1 A

" u2 U- |$ b# c; B# N4 Q  f5 b) j应当不支持。我们企业还没有这样的案例出现。
作者: 懒羊羊_ds    时间: 2011-12-12 11:44
我第一份工作企业是民营的,不给上保险,其实我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心里也是很不愿意,但是老板肯给我机会学习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所以我就没有去仲裁什么的,但是现在我换了一家正规的外企,领导对签合同这方面做事很严谨,负责,所以我也就从来没有发生类似错误,哈哈,继续学习
作者: 平安一路行    时间: 2011-12-12 12:50
我们这里的合同,签订完毕后,需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总部,一般没有这样的情况,即便是人事经理,也许按规章要求办事。
作者: zhenxiaocc    时间: 2011-12-12 12:57
来学习的,顶。
作者: lantian08    时间: 2011-12-12 13:06
任何岗位职业道德都很重要,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JENNYSH    时间: 2011-12-12 14:00
出现这种情况应该 不赔的,不过企业也有一定的责任, 员工的合同就应该在进公司签订,像这种特殊的人员更注意。作为企业应该防范。
作者: sarah新生    时间: 2011-12-12 14:30
学习了ing
6 b- f" d+ j$ y; R: n, Z+ g对于劳动合同法,我要去认真学习下。。。
作者: jifengju    时间: 2011-12-12 14:58
好案例,谢谢分享
作者: qq0681    时间: 2011-12-12 15:59
这归根到底,还是企业管理的问题。没有做到细致入微,让企业的HR有机可乘。如果企业对HR好一些的话,HR也不会与企业对薄公堂!人都是趋利的,包括HR!
作者: 炼骑    时间: 2011-12-12 16:31
应该不能赔,职业操守道德问题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2-12 18:35
本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和监守自盗是一样的性质,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甚至有些恶劣。
5 X$ H+ m3 B& y, eHR部门是一个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支柱部门,说俗一点就是老板的左膀右臂,彼此之间需要无缝信任,虽然企业有失监督之责,但这样的背信弃义的行为是会让人唾弃和不齿的。
, x! W3 {+ F: G) W5 B1 p5 I
- g7 p; n, _) X7 U$ }5 P3 V当然,以上行为的前提是主观意义上的故意。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2-12 19:06
支持-----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件这么裁判并不能保证今后所有案件均采用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这不是定论,可能地方有特殊的规定等。
5 K9 M/ [. h1 C" F7 G
作者: 人鬼情未了    时间: 2011-12-12 19:18
有些公司有人力资源内审制度,任何一部门都要管理评审,人力资源部门也一样
作者: 人鬼情未了    时间: 2011-12-12 19:18
劳动法的主体是企业和员工,与人力资源工作岗位无关
作者: gbgood    时间: 2011-12-12 19:19
新的学习
作者: _天之痕__    时间: 2011-12-12 21:30
实习时候公司人力资源档案也是自己部门保管的呢
作者: iam0611    时间: 2011-12-12 23:05
谢谢分享
作者: 摇曳的风    时间: 2011-12-13 09:15
学习了,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2-13 10:51
这个知识点好啊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12-13 12:47
本帖最后由 怒吼反抗 于 2011-12-13 12:50 编辑
+ `- V& I) _! S$ l* H! J4 G/ V$ v# b6 N* a) }4 Z! }, i
这种案例的出现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员工的权益:如果是企业拒不与HR签订劳动合同,HR除了辞职将别无他法。而他因为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这期间的工作将得不到任何保证。* \  R& z) ~) O2 k' O; q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加限制条件,没有区别HR与非HR,那么法律就是法律,仲裁机构的判定是主观增加的判断,明显违法,仲裁机构无权力判定法律适用不适用;第二、员工与企业相比,弱势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凭什么让员工来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第三、目前企业的管理者普遍都具备了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从企业方面来看,完全有能力规避作为HR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试想一下,老总与咱们签订劳动合同,咱们敢不签?& ^3 I# y) Y7 f  \
    在此提醒所有的HR,法律不保护我们,只有我们自己保护我们,如果公司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一定要提醒并督促公司与我们签订,并且一定要保留证据,如果公司拒不签订,那么只能仲裁然后走人。" a) b" Y5 J* N$ I
    同时,由这个案例可以推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的员工权益,HR可能也得不到保障,那么,HR从此变成一个高危行业,说话做事要处处留证据,不然出了纠纷,仲裁机构会把责任全部推给咱们HR,而且是推给咱们的职业操守哦。
作者: 黑山老牛    时间: 2011-12-14 12:40
HR经理如果是这样,以后谁敢用他,当然如果真的是企业不与他签另当别论。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2-15 10:49
有看过这方面的资料。学习一下。解决方法很值得借鉴。
作者: 菩提虫子    时间: 2011-12-15 16:01
过河拆桥的事,自古有之8 q0 A$ g" ]; o; d# n
虽然公司有不对的地方,但有些东西,不该拿的还是不要拿了
: _, n2 u( m) r; ]: \% @人在做,天在看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1-12-16 14:49
一切还是要诚信
作者: yzxcb    时间: 2011-12-16 15:03
应该按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赔偿。
作者: Daisy2011    时间: 2011-12-16 15:06
还有一点,就是假如公司没有注册下来,入职的员工而且过了试用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呢?
作者: qinmu1986    时间: 2011-12-16 15:12
俺 还是挺自觉遵守法律的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2-16 15:16
Daisy2011 发表于 2011-12-16 15:06
* [5 p( q3 I2 \1 b0 _: k( h还有一点,就是假如公司没有注册下来,入职的员工而且过了试用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呢? ...

; _, z) l9 a9 o5 [! C" ]公司没有注册下来,就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存在合同,更不存在双倍了
作者: Daisy2011    时间: 2011-12-16 15:31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12-16 15:16
% Q- i2 Q0 G% L1 f7 L公司没有注册下来,就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存在合同,更不存在双倍了 ...

% |$ m) y* c7 E! ~+ g" ]汗了,那像这种情况员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作者: 桂林艳子    时间: 2011-12-16 16:18
又学习了一点东东) R0 t1 E5 ^, U: y% X% S+ k$ T8 [4 s
5 w  D3 y: n, w0 s" U$ o/ D9 Q

作者: yayajia    时间: 2011-12-17 09:04
人资队伍还是需要规范化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2-1-13 16:28
HR经理也是人,而不是神吧.
作者: 双子小乔    时间: 2012-5-8 12:31
很明显是是HR自己不签的,我觉得真的到了仲裁不会要求公司赔偿的
作者: nmfflj    时间: 2017-2-10 14:46
可以让企管部定期进行内控审计啊,这样就不存在漏签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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