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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女员工上班网聊被辞退 起诉公司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14 16:25
标题: 转载:女员工上班网聊被辞退 起诉公司败诉
本帖最后由 beeyao 于 2011-12-14 16:25 编辑 4 m+ ]3 g8 H) n; u

4 {+ B4 e6 i1 |4 s: D! q$ ?% B4 y一个很久以前的案例了, y$ N5 D% c+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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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时使用MSN聊天被辞退,沪上白领李小姐觉得公司做法过火遂诉诸法院。由于公司将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的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李小姐签署并认可该备忘录,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8 n, F& g$ v, v. ?9 B7 x" ~: i
  公司:
8 o) d3 |2 n& E6 H7 `+ h% K0 e1 o% D% v, m  员工违反规章理应被炒7 L& R3 o3 t2 _2 X9 i) h( Z5 b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0 L) }9 t2 C! b4 {( y. c
  去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 d# B6 S" U6 j# t  庭审中,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出台后,公司曾通过网络传给每个员工,要求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根据公司说法,2008年6月26日,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并无不当。5 n1 W& w8 {/ b: t! W
  员工:
) h  k  W" `* s$ p3 Z0 g2 m  公司制度损害职工利益
0 M* k/ |& I* l5 M9 \  对此,李小姐坚称事发当天自己是在用MSN与以前同事聊业务问题,不属于私聊范围,而公司却依据备忘录径行解除合同显属不当。7 P6 O2 w( b" t# w2 B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
/ U+ ?$ A' i$ e+ O5 [4 n  法院:  Y# m! l! Q2 ~1 T/ r
  规章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 D* E) r5 o& v& p0 E* v% ^2 N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q- S* Y. W8 x" \

: j3 {( [+ C7 s+ b各位家人看后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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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是爱挑食    时间: 2011-12-14 16:34
我觉得如果只是聊业务上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既然已经签订了就应该去遵守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2-14 16:39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一切有手机~~~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14 16:43
制度的制定需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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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连在线    时间: 2011-12-14 16:45
朋友公司最近也有类似事件.员工上班的时候炒股票。公司也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在员工奖惩办法里也有规定。可视情节开出,也通过了职代会。
( m4 W! D0 R" |) z3 d举证才是关键,如果不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我就说我没上。或者说被人盗用。这些事情,企业是无法举证的。法院在企业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最好的就是庭下和解。这些事情,还是需要斟酌的。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法官主张庭下和解。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2-14 16:45
既然不许上网聊天 就该关闭外网
# u5 X( c! T7 R$ U9 K特别此类聊天工具
作者: 晴(sunny)    时间: 2011-12-14 16:56
不要做得太绝对,可以先提醒,发文,逐级做出处理。直接开除,不妥!
作者: HR学生123    时间: 2011-12-14 16:57
愿听高人的详解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1-12-14 17:09
我们也是一样的,不允许使用QQ,MSN等,但是销售部会用到,所以,大家懂的,只是没有成文的规定,说是被发现就怎么怎么的。; }5 P; z7 Z1 N& J
个人觉得,不准使用QQ、MSN对于80后,甚至以后的90后来说,都是不太现实的,除非不连外网~~
作者: lindatangwh    时间: 2011-12-14 17:10
同意7楼上的,这个做的太过了点,应该有个缓冲期嘛,比如警告,啥的,慢慢过渡到开除~~~~~
作者: look_cxf    时间: 2011-12-14 17:13
我觉的应该有个过程  上班聊QQ 或者MSN 这个事情如果不是关闭这类聊天工具  是禁止不了的 在完成了工作以后 上上这些东西我觉的没什么 我们有时候会跟新入职的员工在QQ上面聊一聊 Q上面可以知道他们一些真实的想法 说话也方便 而且也不耽误事情 能保证工作的完整性 如果有些公司对这个要求的很严格 可以警告  罚款 之类的 如果还是很严重可以辞退或者怎么样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2-14 17:14
我持不同意见。
- r  x9 ~( @! _% ?7 \败诉不是因为当事人申诉错了,是因为缺乏证据。其实,订立制度本意就是维护劳资双发的权益,从而统一规范行为。所以从权益的角度讲,像这种所谓QQ聊天的行为,会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或造成极坏的影响吗?这答案大家心都清楚。或者说公司制个规定上班时间不能聊天,违者开除。同样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当然尽管大家都是违心同意通过的)。那么不认同上班聊天即作开除的规定人员比例自然增多,至起码都会认为合法但合理。通常这时候法官就会从合乎民意的角度看待了。所以,制度制定必然要从维护双方权益出发,合理。如果当事人,能从制度制定非员工意愿,而是迫于公司压力及公司制度制定过严,不合常理的角度搜集证据,或许结果就不一样了!
作者: 就是爱挑食    时间: 2011-12-14 17:24
ping52 发表于 2011-12-14 16:39 % b& a7 o/ [7 t* {! ]/ a+ ^8 f3 |, ]!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一切有手机~~~

! I8 _) A+ l7 f2 p& {9 z; Z1 k2 K' ^现在不都给报销么
作者: 坎坷路    时间: 2011-12-14 18:12
个人意见认为,公司在制定这些制度且给员工签名知悉前,已考虑到日后的处理后果,李小姐此举显然是严重违纪行为,可以开除。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1-12-14 19:49
真是个困惑的事情。这类事情,最好由部门主管来决定。员工的工作表现,部门主管最清楚了。如果此员工工作一向很好,在完成工作外,偶尔聊聊天应该也是正常,谁能保证,一天八小时都要分分秒秒服务于工作。对于80,90后的人,用网络,没有聊天工具,实属难熬。我上班,空余时间都上“中人网。”呵呵。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1-12-14 19:49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15 08:15
偶们这块倒是木有什么明文规定。。
作者: redstard    时间: 2011-12-15 08:29
这就证明了公司全面完善自己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李小姐明显是业务能力不达标或者说不让公司满意,为了不养闲人公司就找茬了,要不市场部哪有几个不聊MSN或者QQ的。
作者: 小破孩一个    时间: 2011-12-15 08:35
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上班期间聊Q,公司有权利辞退员工,职代会也对此进行公证,李小姐本人也签字表示认同,所以公司完全有理由辞退李小姐。
0 W5 i' G9 i8 D! b" @7 r' J但是换个角度,现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真的是制定的比较离谱,完全只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去考虑,把员工完全放在公司的对立面,只要能想到的对付员工的招基本都写进职工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就拿我们公司来说,曾经一时规定,只要老板下来各部门视察,你人不在办公室,不管是什么理由,出去公干,还是去卫生间,只要老板高兴就有权利辞退你。大家为了保住工作,也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并认可此规定。
2 v1 n1 E) Q  v7 r: X5 ]哎。只要公司看你不顺眼,那很简单,针对你的行为,写入规章制度,这样辞退你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作者: bigbig009    时间: 2011-12-15 08:51
标题也歧义。。。。我还以为是公司败诉,心中不禁想看看为什么是公司败诉,难道员工没签制度?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15 08:55
我觉得法院讲得对,是女员工自己签了有关规定在先,后违反了当然就可以根据流程做事了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15 09:40
wge602 发表于 2011-12-15 08:55 ) z3 {$ S' p: _/ {
我觉得法院讲得对,是女员工自己签了有关规定在先,后违反了当然就可以根据流程做事了 ...

9 ]" t" _( x' s8 f( e3 N3 W所以员工在进一间新公司的时候签的文件都要多留神
作者: lghtyl    时间: 2011-12-15 10:37
合法但不甚合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没有进入公司
作者: 就是爱挑食    时间: 2011-12-15 10:49
就是爱挑食 发表于 2011-12-14 17:24 ( D( U9 w9 o# i' ], i  v& a- b2 E
现在不都给报销么

3 m7 X$ [, B  o" ~+ x5 w& Z( d这样啊、、、那就用公司的座机打。。。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15 11:35
就是爱挑食 发表于 2011-12-15 10:49
. W6 Q9 W+ P2 a, ]) G4 z3 l% Y  y这样啊、、、那就用公司的座机打。。。

8 n9 x- U8 e) }; a2 N但座机上不了网,很多资料查不到。
作者: qiuyedaoqing    时间: 2011-12-15 15:11
我同意15楼的。上班时候保证所有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就是了,不让80后90后玩聊天工具,非常不现实咯,除非断掉一切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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