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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双倍工资:以上海和江苏为例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2-19 10:58
标题: 关于双倍工资:以上海和江苏为例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及时效上海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均认为双倍工资中超出劳资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应使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规定。但在时效的起算点以及如何计算双倍工资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时效起算点
江苏高院的规定: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上海高院的规定: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江苏高院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上海高院的规定: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 小陈于2009年11月1日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案如果发生在江苏,则小陈则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发生在上海,则只能支持2010年8月1日到10月31日共计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二 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和加班费组成。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5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15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此案如果发生在江苏,则应当支付王小姐双倍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加班工资和提成。如果发生在上海,支付双倍工资则只能以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也就是说要去掉加班工资。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19 11:32
谢谢分享。。楼主有心了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2-19 11:42
坐在板凳上学习下,这大冷天的
作者: 2008111    时间: 2011-12-19 12:34
正好公司业务在上海和江苏,很管用,谢了!
作者: 昊天860401    时间: 2011-12-19 13:09
楼主能不能进一步说明一下该案例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江苏地区应支付11个月的标准,这11个月应属于哪11个月?按照上海的标准3个月是哪3个月?
作者: 昊天860401    时间: 2011-12-19 13:18
分享一下青岛市的一个案例,可参考一下(该案例出自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 |9 X8 F( Y
张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青岛某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为4000元。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张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公司认为,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而且张小姐的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 k2 n$ G: x, d: { 一、案件一应如何处理,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 T* i! I/ I$ h' r8 {
    1、鉴于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的产物,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因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前用工而一直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早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  r* c: `8 x  I5 G6 I/ _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青岛地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0 H9 R: f5 F5 ]1 I& v" e/ G    3、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侵犯劳动者权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所负担的侵权行为之债,其并不是基于劳动者付出劳动而直接产生的工资,因此,从性质上来讲,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具有惩戒性赔偿金的含义,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仲裁时效方面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3款的规定,不适用第4款。也就是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确定仲裁时效的关键。通常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的次月还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从此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也就是把每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来看待。如:2008年6月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迟应于2009年5月31日起提起仲裁申请,2008年6月2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迟应于2009年6月1日起提起仲裁申请。  z; G) |6 r6 c" }: u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要求满一年之日起之后的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只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不被支持双倍工资。
% x6 D1 [5 W  j; V$ k; \    5、案例一中,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首先,只能要求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次,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60日,张小姐于2009年6月1日才提起劳动仲裁,远远超过了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迟应于2009年4月30日起提起仲裁申请,同理,2008年6月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迟应于2009年5月31日起提起仲裁申请。但张小姐于2009年6月1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故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只能支持张小姐提出的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J8 \+ a- _/ K% ^* z" A

作者: lal_0426    时间: 2011-12-19 13:54
谢谢楼主分享,我还想了解湖北的情况呢?有哪位大侠也分享一下啊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2-19 14:12
很专业的31号,谢谢分享
作者: wadyw    时间: 2011-12-21 09:26
谢谢分享
作者: aigeng87    时间: 2011-12-21 14:35
学习分享,这个地方有些搞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1-12-21 14:40
谢谢分享
作者: hanxinbi    时间: 2011-12-22 17:17
谢谢分享
作者: 琛丽fro    时间: 2011-12-29 09:42
谢谢您,顶
作者: kulai    时间: 2012-1-4 14:58
谢谢分享,劳动法还是挺复杂的
作者: yjq8266    时间: 2012-1-11 11:26
我想学学上海的,有哪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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