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I9 U. S. W u; u% L 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时使用的表述是“应当”,这个措辞在法律上代表强制性规定,就是说,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讨论、提案、协商的民主程序。在合同法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违反以上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也是同样的规定,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L7 R$ h2 N9 E; w
9 A% _; H; q v+ |+ w 因此,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先给大家讨论的机会,安排大家提出意见,对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其次,最关键的是,以上这些活动,必须保留凭证来证明发生过。一个完整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规章制度的正文和规章制度的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即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明文件,缺一不可,这个观念必须要具备。 ; c% C, o; `; o/ [. o. @/ u( Z s; a- a) d3 A# T( ? 一句话提示:4 j3 p9 d9 a+ A+ ~) O5 y 3 b; t4 s' h4 N( E
规章制度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依据。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务必保留讨论、提案和协商的证据。有效的规章制度除了要有制度文件外,还要附带程序文件。! |* E" P/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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