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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复“关于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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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gh-stone
时间:
2004-8-5 11:44
标题:
回复“关于员工离职”
谢谢几位的回复。
是广东省的,那也就是说不需要发经生活补助费了?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给的,不知“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期终止后是不需要经生活补助费的”在那里可以找到明文规定呢?
作者:
bolin
时间:
2004-8-5 12:13
标题:
广东省、广州市去年已就此分别发文了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
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
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
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
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
bolin
时间:
2004-8-5 12:17
标题:
关于解释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执行《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原固定工"的界定问题 《决定》所指的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原固定工)。 二、关于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 问题 在外单位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本企业的负责人,且未领过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 三、关于原固定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原固定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转为合同制后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者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 四、关于生活补助费的计算问题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决定》规定的"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问题 (一)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六、关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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