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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探讨:辞职是否应返还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23 09:35
标题: 案例探讨:辞职是否应返还工资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2-23 13:54 编辑
  Y7 |2 r1 y3 j. B  d4 Z/ ]8 N1 m: C- m# J  A: Q+ K
      案情简介  
0 S: y- h# U1 E8 h; D# D; u% @# }( [      胡先生于20081116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 k8 }0 z8 a* i
  2010410,胡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家中父母双亲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欠佳,故想回老家发展,以便能够照顾二老,因此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他了30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胡先生应返还公司给的30万元后才可离职。. s6 E4 Y" w& T6 D. @  P
  此后,公司与胡先生就30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其入职时公司给的30万元。' b' v4 W+ P8 e3 ^4 P6 F0 U0 t
 争议焦点0 ^2 G% \: N5 v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入职时公司给付的30万元,在其辞职时公司是否能要求其返还?
& b9 z- i1 c5 ]  公司认为:鉴于胡先生在行业内的威望和其在技术研发能力上的独到之处,公司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想留住人才,故在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 30万元,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其约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 g7 t1 c6 `# E) y' X8 T4 J
  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一次性给自己30万元系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的待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但其辞职有一定的特殊性,并非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只是回家乡照顾父母。故公司要求其返还30万元后才可离职于法无据。0 O! ^' c; y/ J
  C! S0 d3 x& A7 c
      1、针对案例您支持哪方?依据是什么?5 n5 R8 m- f0 C3 a; c( h
   2、作为HR,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 K  E" z5 h; K8 `) S& I5 Y3 Q/ c( H) o

作者: 碧池生春草    时间: 2011-12-23 09:36
本帖最后由 碧池生春草 于 2011-12-23 09:54 编辑 . I/ x4 Q# _( V" k7 @
7 ^' g% r2 a0 r1 m
这次终于是沙发了
2 q+ r( y5 f5 L' i+ X8 d0 x. C胡先生也承认公司给了三十万,那合同中对违约是如何约定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家庭也好,跳槽也好,结果是没有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我是支持公司的支持,退回当时发给胡先生的钱,但我觉得胡先生来公司,有部分原因也是因为这三十万,现在的这个情况,三十万全部退回,估计是不太可能,看法院判定退多少。
$ R& V- w2 @! ?' V7 w作为公司来说,非常急切的想引进人才,奖励要怎么用,才用得好,确实是门学问,我个人认为第一,应该发阶段发,在多长阶段内发多少比例,在多长时间内全部发完,这样也达到激励的目的,也掌握主动权;第二,视工作业绩奖励,能力如何,成果如何,按创造的结果价值来激励;第三,合同约定,法律保障。! ~8 l, O& ]9 H* `( L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23 09:38
占位慢慢看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2-23 09:42
关键看这30万元是以什么名义给的!
; a$ v: h6 w  A7 E8 J! T* q1 T, j如果是以薪酬的名义给的,那白给……
$ @8 W( k( V. z: g  y; _如果是以其它名义,最妥善的解决办法是按实际工作年限同比例兑现……
+ Z; |' X( k3 E' T/ v1 D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2-23 09:42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12-23 09:52 编辑
" n) O: c' C/ I7 I$ m8 e- F
3 m. Q0 p+ n9 a一、我均半支持可以吗??
% {# T" }, r& r- j4 H, F1、企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当属无效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 i* j" b- \7 p$ m! e% N
2、作为胡先生,因为未履行完合同,应该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工资。还有合同中的“服务期”这个是不严谨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了服务期的定义,明显不适用。4 A, o" C" k/ z
二、作为HR,既然是关键人才,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有能力为其解决后顾之忧,比如安排其父母到上海就医,或是派人(雇佣看护)去照顾。退而求其次,对于合同中无效条款,应该及时修正。& F. ~& _, b4 g( U) k! \* K

作者: 欣然如月    时间: 2011-12-23 09:45
支持小猪的观点 呵呵
作者: Fany-cheng    时间: 2011-12-23 09:46
支持刘先生,期待其他大虾的高见
作者: zjy8868    时间: 2011-12-23 09:49
合同有规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但是合同又没写明如未服务满五年应如何处理。故公司要求全部返还有30万元有点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返还30万元的一部份呢?
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1-12-23 09:50
个人认为,如果是以工资名义给的,那就不用返还,而如果是以福利的形式给的,那就按工作年限来折算……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2-23 09:51
1、胡先生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返还公司。; f" F: |- ]0 \* Z1 ]
    由于双方并未约定竞业禁止,故胡先生认为自己不是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因此不应当返还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的30万元属于预付性质,胡先生由于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理应相应的返还公司。
* d: X3 Y. y, M; g  R2、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比如汽车、住房或住房补贴等,最好事先双方约定清楚其性质,以免误解。如果能按月支付也许更好。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2-23 09:51
同意一叶碧云的观点。
作者: 猪笑迷    时间: 2011-12-23 09:51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然是得不到法律法规支持的;
% y7 i" T" S' L5 t2、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便可离职,至于离职之后再入职,只要不违背竞业禁止协议,原单位就无权干涉了;8 |6 k' u: G% N; w* a
3、目前社会上,诸如解决户口、分配住房、发放现金等都是作为人才引进的手段,以此作为服务期的约定条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F1 R% z" F/ z

* O0 a' ~4 C0 o/ X4 _0 I7 J5 P5 P  E针对案例,我支持员工的观点。7 M: q5 c+ g! Z
# a7 s" b) U% }+ w+ b
作为HR,针对本案例,作为人才引进手段,30万可另签协议,分期发放(比如每满一年发放6万)。& Y$ {$ {! D0 D( O8 l: e% M( {6 ]
不论是设计公司制度还是签订各项协议,一定要牢记公司制度大不过法律法规。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23 09:54
本案中,公司给胡先生的30万元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说是其他待遇,也就是限制服务期限的待遇,员工主动辞职,应该按胡先生未完成服务时间的比例来支付给公司相对应的金额比例。5 n( U; O. z) A% }! ]- u8 I0 w0 _
这项约定一般不应该放在劳动合同中,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既可。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项应该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 L' z6 [( P4 e, r$ {& r
但此项约定 一般劳动合同外的补充协议中可约定,补充协议适用于合同法
1 z; ~4 Q; p# 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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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成    时间: 2011-12-23 09:55
先谢谢分享,一会儿看。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12-23 10:00
这30万是给胡先生的报酬,是现金,并不是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也没有培训协议,所以约定5年的服务期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能说公司倒霉白白贴了30万进去。5 z* [9 I: R1 p9 V; J% R* M
作为HR,我认为这种钱是不能随便给的,如果想留人完全可以通过培训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或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留人,这种一次性给钱的做法实在缺乏思考。
作者: hanxinbi    时间: 2011-12-23 10:03
支持 支持
作者: 炼骑    时间: 2011-12-23 10:17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2-23 09:42
5 X5 Y: @( s9 i6 {+ ~* }关键看这30万元是以什么名义给的!
2 j3 N) N% y/ E. n! m如果是以薪酬的名义给的,那白给……
  H4 ~0 M- J" w8 Z' u7 a如果是以其它名义,最妥善的解决办 ...
7 m7 C3 m8 i& h: b
支持!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1-12-23 10:22
这种预先支付的行为都会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注明双方责任条款
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12-23 10:26
学习各高人的,俺还要多多的补补法律知识。
作者: lantian08    时间: 2011-12-23 10:26
就本案例中,胡先生的做法是合法的,公司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在劳动法中只主张培训协议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公司给胡先生30万元在入职时,不管以什么理由给,约定服务期限都不合法。   
/ M% h( P+ W% L/ W: z4 a- J0 D在实际工作中,有好多小型民营公司的老板私下跟紧缺人才谈好就让财务给,不与HR沟通只是告之一下的,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还让HR处理,是老板决定欠考虑在先,HR再怎么头脑风暴也难。$ l* B' ^" H2 N4 i* E
建议类似问题,按年折现支付,即30万元折算到5年,每服务满一年支付6万元,HR就避免不必要的忙烦了。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2-23 10:33

; q/ J8 Z. y0 [$ b! `不管辞职有什么特殊性,都是辞职,都是没有服务完五年。如果有问题,应先与公司协商沟通解决,没有进行协商就拿这些理由来辞职,也许合法,但肯定是不合符情理,这也不是正常人能干出来的事情。
+ E7 c1 M* Q4 I$ b* q4 \1 R" v& R* x8 j) h' z
社会上的矛盾、纠纷除了靠法律法规的调解,还更要靠人的道德、诚信来协调。
# m/ K8 i) z/ X' E" _
6 _8 Z7 W# P2 F& K* s: Z员工应返还三十万中的部分钱给公司,这是个人的诚信问题。
/ @; m2 S2 f; {
作者: 秒月    时间: 2011-12-23 10:37
基本是白给,这就是HR的风险。
作者: 陈子成    时间: 2011-12-23 10:39
路过,此类事情在很多企业都是存在的啊,很具有典型性。
2 M) f7 f% V# b2 K4 a
' H: ~/ i# }2 S, _; J# S: B1、员工需按照比例返回公司支付的协议金。
) q1 C# W) ]4 _4 `+ |+ N' N2、引进高级人才,应对人才的家庭背景进行了解,协议金最好按照服务的时间按月支付,作为额外的补贴。千万不要一次性支付。培训协议也基本是这样的。
作者: 豆豆胡    时间: 2011-12-23 10:51
不认为如果是工资的话就不返还。。如果这个工资是五年的工资呢,一年六万???还是要看是否介个依据。/ ~/ d# [3 j" }% {( m

4 U8 Q2 A; w. C1 x/ u" M; y- g5 p如何解决,小猪的想法很不错。
作者: 方礼    时间: 2011-12-23 11:07
我认为返还部分还是可以理解的!
作者: 咖啡+盐    时间: 2011-12-23 11:10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 @' s' Q" l7 Y# g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2 X: T: c" A. O% M支持你的观点!
作者: 砚水凝    时间: 2011-12-23 11:14
个人感觉公司支付那三十万的性质明确了  就应该好解决了
作者: AvaLiao    时间: 2011-12-23 11:16
我觉得,) M* P, M! }0 r# O
1、楼主明确说明30万是工作薪金还是薪酬福利,所以没法判断该不该给。  [% h% k/ e0 m  z
2、胡先生是违约了,但合同没有写明违约需要承担责任到何种程度,写明把30万全额退回公司吗 ?如果没有,那只能退还一部分,或者完全不退。0 T3 U+ C2 Q0 `/ y

: t: r2 X. I- ]% S: a只是点愚见,仅供参考。
5 M& \5 b/ p$ _/ F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23 11:20
个人觉得既然公司在事先决定先预付30万,在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必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约定来办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年限折算。
4 I5 o" t$ J' B+ b" B作为HR,留住人才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公司现状决定只能采取预付现金方式,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笔现金的性质,同时明确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到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作者: zjq163    时间: 2011-12-23 11:20
从文字上来看,公司先付的30万元,跟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并没有提到如果胡先生主动辞职,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从劳动合同法来说,胡先生有权主动提出辞职。至于30万问题,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该算是民事纠纷。
作者: offshorehr    时间: 2011-12-23 11:25
我支持返还,不过是按比例返还,30万/5年*(5-以服役的年数);协议有问题,比如不准辞职条款明显违法,规避此类风险建议请个法务好好起草协议。
作者: Chiffon    时间: 2011-12-23 11:28
,学习,30万的性质决定它的处置方式。
$ Q8 v* b' m! ?% M! w4 \7 QHR值得考虑的是如何对于企业核心人才进行管控、考核。7 h" _) `% d$ V7 {
本人不提倡一次性预付工资、福利等。。。。。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2-23 11:29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2-23 11:30 编辑 - Y! ]! w4 U6 U' ^, b7 X$ y% i% h  d: I

& O4 _+ O/ _+ [0 Y       这个案子发生在上海。% S- J6 {0 a4 P& v- S$ h6 ?
      上海市高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且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e: f- C& ?* F' V
      该规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其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进行了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尽管上海高院为了回避争议,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而是将特殊待遇作为“预付”,从而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则可要求劳动者返还。但是,实质上二者具有等质性。
4 @. |  i$ X  O' g; i- W4 U
作者: kuai乐    时间: 2011-12-23 11:33
焦点是30w的性质,这个案件中搞得不清不楚的。( P6 p* Y+ j8 z/ u" \

( F7 f5 G$ [( U& N只要额外签个协议明确一下就行了,不该放到劳动合同里。
作者: hairainy    时间: 2011-12-23 11:40
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 `/ N! Y8 U4 ]( q二、“30万元”是作为工资的部分还是吸纳人才的手段,未说清楚。
, v* z( n. |* t三、(1)如果“30万元”是作为吸纳人才的一种手段,应事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里注明清楚,并在合同里解除条款那一项里规定好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6 _! ^# W, z: T* U) l" d. t) O6 j    (2)支持30万元部分归还。上述案例使公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当初30万元肯定是以5年为考虑基准的,5年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其中也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30万元可以分期支付给胡先生,这样更能提高胡先生的积极性以及信用度。7 \# V( W2 i/ |0 F
    (3)胡先生的30万经双方协商应部分归还公司。30万元是公司作为5年的长期考虑给胡先生的,而胡先生在贵单位待了大概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且不管胡先生是因为什么原因辞职,毕竟当时的合同条款是经过胡先生同意才签订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胡先生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所以胡先生不管是从责任还是信誉上讲,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23 11:41
我觉得不可能只因收了30万就不让员工在5年内不得主动辞职的,这违反劳动法吧。) ?1 L, O, V/ v( u
另如公司要求赔偿都应用折年的分析还,我个人认为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2-23 11:49
合同中约定不够详尽,未说清支付目的,也未说明违约责任,难以判定。全要回来缺依据,一分不给也说不过。合约前没协商好,那现在协商吧,安爸会给他们和谐好的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23 11:52
未遇到和接触过此类事例,不过比较认同小猪观点,哈哈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3 12:14
qd991的沙发不好坐,还是坐个板凳踏实一些,这个赔偿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明文约定,但是不应全额退还的,因为他已经为公司服务了17个月的时间了,这个按剩余未服务时间43个月的金额退还公司,每一个为30万除以60个月,即每月为0.5万,那么就应该退还43个月乘以0.5万,即胡先生应该退还公司21.5万元。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3 12:16
规避方法:可以承诺总额30万,每年支付,就每年给付6万,连续支付5年,以减少风险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2-23 12:28
1、劳动合同中的“五年”的规定是站不住脚的,30万不能作为五年不能离职的条件,法律上不会支持。所以胡先生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企业无权不同意;  d. t0 a* g, _7 L8 b, z* M
2、胡先生是没有职业道德的,收了别人的钱,又不按合同办事,缺乏诚信;
. J6 J# l$ p8 J% @# g8 j( s3、作为企业的人资经理,在引进之时就应该考虑到这样的结果。在支付30万元时,应该额外签订一份协议,不要与劳动合同混在一起。在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该30万元不是工资,是作为一种服务五年的额外补贴。若胡先生在五年内提出辞职,应该全额返还或按比例返还公司这笔费用。当然最好象上面12楼的大侠说的,不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分年支付,企业更有主动权。
/ M7 t3 l2 p/ |( N7 v4、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胡先生的离职肯定另有原因。一个公司如果真正重视人才,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胡先生的理由,公司完全可以为他排除,为他解决后顾之忧,包括把胡先生父母接到公司,安排好舒适的住所,让胡先生工作和尽孝两不误。通知一些人性化的服务,相信人才会感觉到。所以人才不能光用钱买,钱不能作为人才的保险。
作者: SukeyChang    时间: 2011-12-23 12:30
看到以上同仁们的回答。小妹也发表一些浅见。个人比较同意宠着小猪的回答,首先这签署的30万元,有没有明确的细则。是作为报酬还是其他额外福利奖励,或是引进人才的费用。这点需要明确。再者签署5年合同,期间不能离职,这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了。作为胡先生而言,当时能进此公司,一次性在到岗前拿到30万也是个不小的吸引,至于说是因为父母的原因离职, 这个也没有确切的依据。 现在设想企业给他一年年的支付已经不现实,所以可以按照技术贡献度及任职3年的测评加上其他考核来综合评定应当返还多少金额给企业(当中也包括剩余两年未履行的期限核算个比例)。
作者: llq1228    时间: 2011-12-23 12:38
“合同有规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但是合同又没写明如未服务满五年应如何处理。故公司要求全部返还有30万元有点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返还30万元的一部份呢? ”
+ a8 m: S$ V' k. d9 g$ G0 L& K我也这么认为……当初制定合同,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 |7 J9 C; E1 U! P9 O, ]1 o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12-23 12:52
按比例解决吧。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23 13:01
首先,胡先生拥有辞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海这家公司与胡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胡先生不能主动提出次之,该条款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4 F$ m6 e! R5 X& m  i
其次,至于胡先生入职时该单位一次性给的30万元属于什么性质,个人觉得主要要看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果是给了这笔钱就可以认为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服务期是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产生的。当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胡先生未履行完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胡先生返还该款项,且公司按照规定发放了胡的工资,那么个人觉得是可以要求其返还的。/ A) M6 Y: h3 M* V
所以,本案中,我支持胡先生。: w; H7 K, M# ~4 F9 e% P
作为HR,其一、应该建议公司没必要在入职时即支付这么大一笔款项,如确有必要,可以约定在年终绩效考核后再发放;其二、针对胡先生提出的辞职申请理由,公司也可以与其协商,将其父母接到公司所在地来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解决其后顾之忧;其三、作为胡先生这样的核心技术员工,应该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其离职后到同行业企业中去。7 `% p1 u! m) }, j

作者: 博学笃行    时间: 2011-12-23 13:09
本帖最后由 博学笃行 于 2011-12-23 13:12 编辑 ) |( u3 V" Z" g6 W; E. H
8 a2 X8 E! Z% y2 r
1、我们没有看到详细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分析时,猜的成分就很大了;
6 m' g3 v( M3 }: v0 Z- |4 n1 s, p2、从案例内容看,“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一次性支付30万,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2008年11月16日入职,2010年4月10日提出辞职”。历时1年多。以此推理我想这30万应是独立于月薪外而单独支付的,具体是以何种名义支付的,我们不得而知;
8 {; V0 e1 H$ D" y# ?8 K6 {但推测来看,应该是为了吸引胡先生到司任职而抛出的利诱,可这种引进人才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支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院也很难判定。当然,重点在30万是以何种名义支付给胡先生的。2 r* r+ ^0 }4 S4 L9 H
3、从案例看,企业以一次性支付30万来约定的服务期限及期限内不能主动辞职也是不符合法律的;8 Z/ m2 t3 o7 K: d$ R- I5 A- f% p& I
4、企业以此种方式引进人才,隐患颇多;! S$ g7 U; W9 ]% U; ?5 {# G
5、这个企业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分析利弊,灵活处理;要不诉诸法律,要不就人性化关怀,就像5楼说的,解决胡先生的后顾之后,但前提暂时不要僵化关系;2 y) `: O6 R( ~3 n6 G

作者: bonnie_hau    时间: 2011-12-23 13:24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12-23 09:42
# u, Q3 b" I6 {& U; |& N6 g+ f一、我均半支持可以吗??
4 ^, o" C6 S; \, d" T1、企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当属无效条款,违反《劳动 ...

3 t/ M% x6 E8 w5 S, Q支持上述观点,调解处理、裁决。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2-23 13:52
我抱着求学的心态来学习了
作者: lghtyl    时间: 2011-12-23 13:59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应属无效条款。
, H; @3 {7 }% @2、公司支付的30万是作为胡先生的薪酬发放,还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r3 ?, k, j8 p
(1)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薪酬,则胡先生应扣除薪酬所得后退回剩余金额;
) t  |" p( _) Y: I4 r! I(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合同中约定的30万是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胡先生可不退回。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2-23 14:07
我认为应该按照服务期部分返还公司,支持31HAO,少寒的观点。
/ A& w1 d# o, \双方是平等的,对这种特殊的情况,法律也不会只偏向个人,也是会均衡一下
作者: yangyu    时间: 2011-12-23 14:09
大家真的有遇见实操的案例吗?理论真的都可以的。但是,亲身经历,我们公司类似的奖金留任奖,履约奖,都打官司活生生的问员工全额要回了。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2-23 14:12
这种案例在现实中还真的不多见 , b2 Q7 e) K9 u
个人认为双方均有过失
1 I' ~; U& Q/ S* j2 Z- |, i商量商量总有解决的办法的- v1 m/ r6 \+ s* }+ J! X% m
想把30万都要回来 不太可能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1-12-23 14:22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 U+ N. i4 w' ?  O2 e4 \5 a6 c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0 ~& O" [! J6 J; d2 C8 K
学习啦,很详细啊
作者: 一家三口    时间: 2011-12-23 14:40
学习学习……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2-23 14:45
我认为可以酌情给予,不一定要全部退还。. v1 _0 x- m, l# t6 @8 Z4 C
& y# B9 x* z( H% H; t! A
请明确为何给这三十万元,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这三十万元的用途。
作者: tanxh    时间: 2011-12-23 14:45
支持胡先生。公司要收回30万元,肯定是不可能的。首先,胡先生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报告的,事先通知公司,其次,公司以30万元为由要求胡先生五年内不能辞职是无效的;第三,胡先生辞职离开上海回老家,并不会进入竞争单位,何况对这种重要的技术岗位一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还要支付两年的补偿。第四,胡先生已经服务了一定的年限,即使返还也应该分摊后返还,何况还要支付其两个月的离职补偿金。   公司遭受这样的损失,只能是制度上的失误,自食其果。
作者: 小破孩一个    时间: 2011-12-23 15:15
这30万公司应该以另外的协议约定出来,是出于什么而支付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出现违约行为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6 G3 |: R8 U  ^+ U8 J; z0 r# b& G
如果这30万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说明,只是简单的说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30万。那估计公司白给的可能比较大。胡先生离职也符合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辞职的劳动法规定。
作者: 652884035    时间: 2011-12-23 16:41
学习了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1-12-23 17:55
建议参照基于培训的服务期协议处理。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2-23 20:45
观注中,看看答案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2-23 21:58
个人有几个疑问:
+ z+ _+ b3 }9 _4 s/ W2 d) a1、30万是按照什么性质给的,工资?奖金?福利?其他?) b  J- V7 ^' D- w& `3 ?/ Z, C; ?2 T
2、合同里有没有约定30万是作为什么使用的,如果是作为工资,那就不用返还,如果是约定5年服务金,就要按照服务年限返还一部分给公司。* y5 S, ^% P# n# @" a
3、合同里约定5年不能主动辞职,作为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离职。我认为这条约定无效。/ D- ?! q; F, `0 O! x. o" k% J
4合同里是否有约定,如果提前离职了,该如何处理?
作者: 秦汉唐    时间: 2011-12-24 09:03
以工资名义给的,不能收回。
作者: 嫣然-余    时间: 2011-12-24 11:19
我支持公司一方!不过因为公司之前和胡先生的约定不明确,所以现在就会很被动!所以支持协商解决。我觉得HR就要帮助公司减少这种不确定(在签协议的时候),既对公司有利,又减少争执!
作者: xuemox    时间: 2011-12-24 13:23
30万是预付的5年工资还是额外给予的?如果是工资,应该退回剩余期限的工资。如果是额外给予,具体看合同如何约定
作者: x5028j    时间: 2011-12-24 15:45
引以为戒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2-24 16:37
偶是来学习的
作者: bjtogds    时间: 2011-12-24 16:46
本帖最后由 bjtogds 于 2011-12-24 16:46 编辑
5 ^3 ?' N$ x! P: d
. N8 O& `% J4 a) |" N我没看完回复,可能有重复的,呵呵。6 V3 L: P8 _$ ~1 F" L  ]
我的观点:1、支付这个钱的名义是什么? 这个不确定,问题很难讨论;
, }- P5 ]5 T" u/ [                2、协议上没写明如果违约将怎么处理这个钱吗?那么协议上违约责任写的是什么?
( q& n4 W! c4 F4 {  ?
作者: 215juan    时间: 2011-12-24 20:35
不是有一种约定完成某个项目或工程签订合同期限吗?公司可以把这5年的时间作为与劳动者约定为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30万作为对完成这项工作的预付款。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事项。
作者: 轻盈如雪飞    时间: 2011-12-24 23:00
学习!学习!
作者: 振眉才子    时间: 2011-12-25 18:26
应按工作年限同比例返还公司。
作者: georgejia    时间: 2011-12-25 19:29
如果没有对这三十万元做其他定义和约定,可以理解为5年的合约保证金,所以如果提前辞职,属于胡先生违约,应该退还;如果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一般应该按照每年6万元的基准退还,也就是未履行的3年半(大约21万元)退回。
作者: xlang1979    时间: 2011-12-26 09:06
1、支持员工返还部份工资8 W# c/ K/ ~& @* a. b
2、对违约的,如果单位在合同约定内有明确违约的金额,员工应当承担(诚信第一)
7 ]0 w9 U3 G% i0 _) h" F3、从HR角度,我不主张企业以这种方式/手段来引进/留住核心人才
! G1 S, ]6 C! N3 u7 O& W( b) y+ ~2 s/ _& V4 K
这个案例,我静待高人分解
作者: 难免有杂念    时间: 2011-12-26 10:23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1 `0 ^5 m( q! v2 _% k  I+ E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 x, @: w& x0 I) f6 |& I& V" u: x. s比较赞同此驳观点。
作者: bigbig009    时间: 2011-12-26 10:28
个人觉得33楼是正解。。。
作者: 难免有杂念    时间: 2011-12-26 10:29
较支持员工,但我想员工就当就30万给予按服务期进行分摊,把不应得的那部分给予返还。  ]  M5 O" B  ~9 ^
4 k- y8 s) S7 h3 d: h/ @) v
公司就在今后中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细化,把这些做为补充条款加上,就如上面同仁猪笑迷讲的分期发放(比如每满一年发放6万)还是较好的。不要全押上,时间长变数是很大的。/ Q- l& I9 }+ z+ [; I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1-12-27 13:38
法院判决应该是支持劳方,作为资方有理但是采取了不恰当的做法。
作者: 女人花119    时间: 2011-12-28 09:37
这种事情虽然我没有遇到过,但是就这件事情而言,说明我们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多漏洞的,相互学习吧
作者: 勇连在线    时间: 2012-1-4 14:43
做制度一定要严禁,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一方面要将此类待遇写清楚去留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放的时间.更要注意描述的逻辑性和全面性.
作者: jifengju    时间: 2012-1-5 15:08
部分还返,看30万是如何定义的,还有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否有说明。
作者: 斗草    时间: 2012-2-15 14:20
少寒 发表于 2011-12-23 12:16 ; J- h/ l; w  l
规避方法:可以承诺总额30万,每年支付,就每年给付6万,连续支付5年,以减少风险 ...

) s, b, v$ S% K/ `- j或者,可以以借款协议的形式支付,五年期限满后,30万归其所有,这样可以预防风险。还有房子、汽车什么的,最好都以租赁等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归其所有,不然企业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12-3-17 12:33
吃苦的只能是公司拉。劳动者赚钱了。
作者: 梦仟    时间: 2012-3-17 13:05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3 x$ `* T' L- A( e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1 k5 \- W' o) L* b) u+ U
回答不出哦
作者: niniloyes    时间: 2012-3-22 13:00
刚刚把新劳动合同法从头读了一遍,楼上给了很多启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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