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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aisy2011    时间: 2011-12-23 16:45
标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比如说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尚未注册下来,也没有营业执照。但是已经在招收员工,而且有一部分员工已经入职,口头上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也已经过去,员工在离职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企业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前提是不是用人单位已经成立注册下来,已经具备用人资格后才适用呢?还是任何的只要具备事实形态的用工关系后就可以的呢?请教了。。。

作者: Ωmega    时间: 2011-12-23 16:58
蛋疼~等大神解答~!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1-12-23 19:39
这个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求专家~~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3 20:19
陪双倍工资是肯定的,没有注册只能说在加一条无证经营,如果是恶意不注册肯定被查封,如果不是恶意注册肯定也得挨工商局处罚,并督促及时办理
作者: 彦月    时间: 2012-1-2 15:13
用人单位包括“非法用工单位”9 x  r% |+ M. T: p; Z
《劳动合同法》2 e  o$ L5 |" A- T& y% J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 T9 Q/ L. y0 a如出现工伤,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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