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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家支招如何应对自动离职员工 [打印本页]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26 10:38
标题: 专家支招如何应对自动离职员工
出处:管理学家
时间:2010年2月26日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面临这样的困境:许多员工在突然之间就不来上班了,既没有辞职申请,也不履行离职手续。有的甚至更改了所有的联系方式,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无法进行工作交接,致使用人单位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如何防范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下面两个方面: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意识到第二点的重要性。在员工入职之时也只是将规章制度发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只是大概给员工讲解下就完了。岂不知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告知了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签收,就是在员工入职之时可以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签署单》;考试,在平时的工作评估时对此部分进行考核;层层培训,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入规章制度的培训;传阅以及发放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工作的交接,一般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的30日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30日内。工作的交接应该在此时间之内尽量完成,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工离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的规定是“办理工作交接之时”,意思是可以在办理完毕之后支付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支付。但是工资部分,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支付。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这个月领取上个月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规定的薪资发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资,其实不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那么很容易变成拖延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按照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离职之时档案关系的转移时间以及具体办理程序。
最后,工作交接以及奖惩制度的结合。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损失或者有的劳动者直接就“消失”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①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②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员工不来上班了或者提交辞职手续了就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员工离职应该办理手续。即使员工在提交了辞职手续之后或者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之下直接就不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将书面形式送达给劳动者。难以寻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之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也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用人单位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离职之时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下落不明的,公司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的或失踪、死亡(消灭)且继承人不清的或无行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债务人都可以进行提存公证。用人单位在无法将补偿金支付给员工的情况下符合提存的条件。因此,可以选择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金一次性提存或者按月提存(一次性提存应该更合算一些)。
此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公司可以按照协议上的地址将补偿金邮寄给员工,或者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账户,并且约定在协议期满之前不可以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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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M' O1 P8 S6 o5 O: [9 Y9 a 以上是转载文章,欢迎找茬!% Q1 `/ T9 _2 U. V4 ^/ |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12-26 10:42
沙发,学习了!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2-26 10:48
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6 ~; X; F& U w x6 [( O: a这个还是由争议的!
作者: emma_maxh 时间: 2011-12-26 10:50
学习了,感谢分享!
作者: lidatao 时间: 2011-12-26 10:52
学习了
作者: 明筱白 时间: 2011-12-26 10:53
好多,收藏先,慢慢看,我的沙发又没抢上
作者: shenslan 时间: 2011-12-26 10:53
值得借鉴的方法!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6 11:00
学习一下哈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2-26 11:01
不错不错,长见识了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2-26 11:01
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26 11:10
应该让所有的老板学习下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2-26 11:11
根据法规来规范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 zjy8868 时间: 2011-12-26 11:11
员工都自动离职了,我们还要发工资给他们么?我们是待员工来办完手续再给结算工资的。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1-12-26 11:13
首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很含糊、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这么说的原因是该法在起草的时候,就有极大的争议,是在起草人自己还没有整明白的情况下,仓促出台的。所以我们对这个东西,不能太当回事。) c4 v, J7 P% z8 l
我总觉得程序上的事情,需要有,但遇到不辞而别的,也不要太在意。真遇到人家离开二年后,再回来要工资,再遇到法院胡乱判决,是很没有办法的事情。类似这样的事情,城乡贸易就遇到过。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1-12-26 11:14
嗯,很实用很详尽的资料,学习了。
作者: bigbig009 时间: 2011-12-26 11:14
过来顶一下。期待安爸来找茬。。。。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2-26 11:15
详细啊,学习了!谢谢楼主!& ~( N* T5 ^4 b1 k! l
不知道各位对“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是否有看法,确定吗?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2-26 11:27
有几条可以借鉴 参考# L. C+ |5 |( \
"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 k' z7 ]! z) p- P这条貌似可行吗?
: L' m+ q" x( T# T- S2 u5 R& F/ [8 {; k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1-12-26 11:28
上次请教过大家关于这样的问题,现在就有好详细的办法了,太感谢了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1-12-26 11:42
细节很注重,学习了。不错的方法。
作者: 余晖落尽忧伤 时间: 2011-12-26 11:42
很不错,能够搞死一批人,好
作者: Audy.zhang 时间: 2011-12-26 11:44
学习了!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26 12:00
好文章,学习了。
作者: llq1228 时间: 2011-12-26 12:14
学习了
作者: anchortools 时间: 2011-12-26 12:14
正在困惑中,学习了!
作者: jiangboyeah 时间: 2011-12-26 12:22
如果员工真要较真的话,会要求给他实际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果以补偿企业损失的理由不给的话,这个损失的大小程度的确认的确也是一个麻烦事。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2-26 12:24
这个 需要学习
作者: yayajia 时间: 2011-12-26 12:27
规范的操作和实际生活中得事宜确实应该找个好的切合点。有的时候费力不讨好,不能光关注合法,也得关注“效益”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12-26 12:33
学习了,说明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作者: ltl3525 时间: 2011-12-26 12:54
先下载收藏,慢慢看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2-26 12:56
学习材料呢 谢谢
作者: 诱人的浅笑 时间: 2011-12-26 12:57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12-26 10:48 
4 e& x7 ^, O! e/ E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 ...
9 c& p* o: F3 P# J7 j* \赞同,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克扣。“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表述不够准确,容易造成程序违法。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26 13:34
学习学习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2-26 13:36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 E, o3 v+ w2 w$ i6 [: }* Z有这个规定吗?可以具体点嘛?. T9 A" o- d8 G
- z& X6 e/ N5 s6 l& A/ H3 o* ~( P
作者: blockcofee 时间: 2011-12-26 13:45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算严重违纪,可以借鉴下哈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2-26 13:46
先分享,等下再看。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26 13:53
wushijun 发表于 2011-12-26 13:36
! x" n9 X. L1 G2 Y) R3 H6 V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4 `& o/ S3 t" O6 b) r. F有这个规定吗?可以具体点嘛?
2 z; \; d0 `! s4 A1 z+ q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 [% _: l8 z- p; ~0 w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w* ~2 ^1 _6 B4 b8 H# o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8 o4 u, C- `8 `9 i. t5 D; i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6 J( P/ j1 ?* @9 S& Y% J5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3 z3 g; J% ^4 Z) m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律,新法优于旧法,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发工资50%到100%的赔偿金!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26 13:56
又长知识了
作者: 异域游弋 时间: 2011-12-26 14:20
自动离职还有这么多说法,学习了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1-12-26 14:22
值得学习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2-26 14:23

作者: 吾桐丹 时间: 2011-12-26 14:38
比较全面,学习了!
2 d1 x* t& l2 \2 K+ N0 Z- o. n7 B& F$ V
作者: fulinsandy 时间: 2011-12-26 15:04
"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的表述不妥,个人认为可改为“在离职结算时,员工同意,公司有权从应得报酬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款项”。不知道各位的意见?
作者: hanxinbi 时间: 2011-12-26 15:13
学习了 不错
作者: 嫣然-余 时间: 2011-12-26 15:14
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里面的小建议很不错哦...可以借鉴9 d+ W& p- q# h) k9 E0 o" u
4 z# s0 _3 @( Z5 k# D. `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2-26 15:29
qd991 发表于 2011-12-26 13:53
9 |5 Z3 v6 _, U' z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 ...
3 @/ R- Z' g2 Y& R4 \9 W% z; k7 S# s谢谢!看来是好久没有学习劳动合同法了。
作者: 小狼子、 时间: 2011-12-26 15:37
嘿嘿,趁这段时间离职的人不多,也完善下离职流程
作者: xuemox 时间: 2011-12-26 15:40
学习了!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2-26 16:22
学习一下,收藏了
作者: 就是爱挑食 时间: 2011-12-26 16:28
我觉得员工离职虽然有个人因素但是公司的因素也是占有较大比例的。好多公司不愿意培养人才,就怕给别人家培养了。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的,他会跟公司沟通,如果他一下子不来了。那就证明他公司是真的不关心他,因为一个人想要换工作,是有潜伏期的。除非他伪装的太好。像现在大家都想为公司谋取权益,谋取公平,但是员工是弱者,谁来为员工谋权益呢0 x: N( Y# `0 a" j2 ?
个人看法。。。
作者: lyco 时间: 2011-12-26 16:33
收藏先,慢慢看
作者: 一家三口 时间: 2011-12-26 16:48
面对自动离职的员工,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实在太麻烦了, 因为必须是一步一步来,通过前边的手续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最后一步,唉,像生产型企业,员工较多,素质又不是很高,根本就没办法去操作,不过好在他们的维权意识不太高,但是越往后越难做……
作者: lichen1002 时间: 2011-12-26 16:53
要应对自动离职业的员工,其实很简单,要从源头抓起,步步完善才可稳妥
; ^2 J3 `9 r/ v, M0 T8 j一、入职时,应该对员工信息进行严格的查验,并且要做到信息尽可能的详尽,同时应该具备员工的亲笔签名(信息中自然是包括了员工的联络地址,而签名,则保证了信息的有效性),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5 Z8 ?5 d1 K, Y2 _2 ^5 r二、用人过程中,对人员的考勤相关信息要准确记录并保存,以备需要时查验;+ Q, N1 _! m7 r# p- c; e V
三、出现自动离职的情况时间,应该要及时发现此情况并进行对应作业,根据第一条讲到的,通过挂号信等可保留回执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按入职时记录的地址投递;回执,即可作为企业已发出通知的凭据;
m* l2 @$ Z) o4 C# A四、在用人过程中,应该对员工信息及时更新,地址有改变的要及时更新,当然,为及时更新也无太大问题,手里已经有他签名确认的信息了: ~/ l4 m" E/ {
五、发送的通知中,应该明确指出是因其自动离职而造成劳动关系的解除的,同时在回执单上也应该注明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1-12-26 17:10
太有用了!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26 17:18
恩!再看一遍时!还是比较有学习的地方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12-26 17:31
有意思,感谢分享!
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12-26 17:51
可參考。
作者: 宏泰专汽HR 时间: 2011-12-26 17:58
很实用很详尽的资料,谢谢楼主哈!
作者: 温柔逝水 时间: 2011-12-26 18:06
我们公司这类人很多,还需要每个都去寄发通知么?每个月都会有80个人左右离职,有2成是不办交接就直接走掉了,也不说一声第二天就不来了,打电话关机或停机,或干脆一直打不通。这样也就算了,过了两个月,他又跑来要工资,咋办呀?这工资是发还是不发?我问过12333,说工资是不能扣发的,一定要发的。难不成我要给他保存2到3个月?
作者: 尹恬静 时间: 2011-12-26 19:04
感谢分享!
作者: 颦儿 时间: 2011-12-26 20:20
不错的文章,谢谢分享
作者: 颦儿 时间: 2011-12-26 20:22
国源 发表于 2011-12-26 11:10
8 z8 ]' u9 R$ I2 ]
应该让所有的老板学习下
2 I9 `6 D) x7 _" I$ C2 D. P
老板们不可能是全才,HR才应该是专家。
作者: zhanghaixia 时间: 2011-12-26 20:36
感谢分享!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2-26 20:38
很有用,我公司是要求工作交接过后才能结算工资。# z. [' U! D5 B" W& t( K* }
并且遇到过一位技术类员工离职时把自己的电脑内数据全部删除,造成工作无法交接,最后公司对其工资及补偿全部未予支付。申请劳动劳动仲裁也未能成功。
作者: 冰点华华 时间: 2011-12-26 21:07
学习 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bonnie_hau 时间: 2011-12-26 21:37
快乐的永远向前 发表于 2011-12-26 20:38
, S( h, o$ u' q& s
很有用,我公司是要求工作交接过后才能结算工资。
/ | v0 N. S, P: P `+ c+ v并且遇到过一位技术类员工离职时把自己的电脑内数据全部 ...
" N# C D5 X/ S% m# E( z
“申请劳动劳动仲裁也未能成功。”你是说此员工申请仲裁也不能取回工资不成功,还是贵公司没有成功,照样要给工资等?
作者: 念念成形 时间: 2011-12-26 21:45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潘小吉 时间: 2011-12-26 21:52
奖惩制度真很有必要制定,让员工认真学习..
作者: pourl 时间: 2011-12-26 22:27
学习共分享,谢谢!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2-26 22:33
从整个体系的环节上去考虑更全面些。
作者: georgejia 时间: 2011-12-26 23:05
顶一个,非常好,感谢。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2-27 07:51
bonnie_hau 发表于 2011-12-26 21:37 
% }8 r$ ?6 m/ y) x0 f9 p“申请劳动劳动仲裁也未能成功。”你是说此员工申请仲裁也不能取回工资不成功,还是贵公司没有成功,照样 ...
, V4 |* T6 @# g* c, k( R是员工申请仲裁未成功。
作者: 张少英 时间: 2011-12-27 08:01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12-27 08:06
学习了,有些观点不能认同。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1-12-27 08:22
不错,学习了
作者: 摇曳的风 时间: 2011-12-27 08:37
这个值得学习,我们就曾经遇到过因无法证明员工完全了解规章制度的事情。
作者: goldrong 时间: 2011-12-27 08:47
非常好的分享,需要仔细阅读一下!
作者: 秦汉唐 时间: 2011-12-27 09:07
很实用的资料,收藏了。谢谢你!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1-12-27 09:19
谢谢分享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1-12-27 09:20
体会很大,每个企业都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1-12-27 09:20
防患于未然总是可取的。
作者: 一一壶漂泊 时间: 2011-12-27 09:27
非常好感谢分享
作者: 楼兰殉 时间: 2011-12-27 09:31
学习了,谢谢
: ^* h F0 m3 [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2-27 10:40
好文,收藏,学习中!
作者: `文` 时间: 2011-12-27 10:51
感谢分享,值得借鉴的方法!
作者: LL李 时间: 2011-12-27 11:20
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Q9 E, p4 C$ l7 B
这条规定不合适,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违反培训、竞业时,公司可以规定违约定,其他的不合法
作者: phecda 时间: 2011-12-27 12:21
感谢分享!
作者: SukeyChang 时间: 2011-12-27 13:53
学习了,自离的原因往往非常多有自己私人的,不满公司的或另谋良木而栖的,关键看最各个公司是怎么实切处理的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12-27 14:05
感谢分享
作者: shuangkaihr 时间: 2011-12-27 14:18
呵呵,法律是越来越规范了,可是我们的工作却越来越繁杂了。有些人一声不吭走了,好几个月后又回来了,要工资公司领导又不给,可把我们给难住了。
作者: 为了坚持 时间: 2011-12-27 14:58
学习中,刚好公司也为这个头疼,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27 16:07
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有时工资抵不过来呀。比如员工还有培训协议的呢?
作者: qinmu1986 时间: 2011-12-27 16:31
还是有些东西可以借鉴学习的,谢谢楼主
作者: Daisy2011 时间: 2011-12-27 17:21
学习了~~
作者: candyshy 时间: 2011-12-27 17:25
在中人家园里好幸福哦,真的是每天进步1%,谢谢!!!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1-12-27 17:59
作者很有才!
作者: so_so 时间: 2011-12-27 20:42
值得收藏学习!
作者: 颦儿 时间: 2011-12-27 21:18
温柔逝水 发表于 2011-12-26 18:06 
: k" @4 a u9 Q' Y+ w2 |5 e我们公司这类人很多,还需要每个都去寄发通知么?每个月都会有80个人左右离职,有2成是不办交接就直接走掉 ...
* [0 o y K& l2 ?
可以采取登报通告,通过中可以是多人的。
作者: 颦儿 时间: 2011-12-27 21:30
潘小吉 发表于 2011-12-26 21:52 
7 k0 a; @4 H* _5 \" @& L5 e( ?2 U/ u奖惩制度真很有必要制定,让员工认真学习..
+ z3 ?5 K; `# X4 a
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除制定程序要合法外,颁布时还需告知员工,最好组织员工传阅学习,并签署已知晓该制度全部内容的签名,然后企业留存。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2-28 12:09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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