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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职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打印本页]
作者: qd991 时间: 2011-12-28 11:04
标题: 离职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本帖最后由 qd991 于 2011-12-28 11: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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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Q+ v2 \' Q" G$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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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
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位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此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是义务,而且是其保全自身的权利的必要措施。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或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以此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就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
( k) q8 B" M/ i7 k f6 N6 ^0 ~( c2 Z# u. B X% d8 M% o
风险级别:☆☆☆
1 A, d0 o" X {5 E" g8 [风险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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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 E+ ^7 Y$ }9 _+ g6 V
| 重点注意事项 V: c$ K/ Y( f" ?2 k-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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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与用人单位做好定工作交接的时间
/ X& j, N% X7 G0 k | 由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而,在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应及时按照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8 i8 Z) W3 l3 @: O |
要求单位出具工作交接完毕的证明 a. E. `# b0 C/ E! \6 f7 v
|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后,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作交接已经完成的证明,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交接表上法人签字或者公司加盖公章,以证明已经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可以作为以后可能发生争议的证据。 , ~- l" y: c- Q% z" }; p
|
救济措施
2 ]$ H7 ]+ O& o$ v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解除解除合同,不出具证明工作交接已经完成的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在几个月后要求继续上班,或者向劳动部分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 c" A* n6 I8 k%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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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 j M+ K+ j* [
* l' e: v* R& ]* a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离职交接惹纠纷 公司拒付补偿金
$ v% M% _6 L& e. Q
2007 年9 月6 日,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小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林小姐任总经办助理,月薪5000 元,其中500 元为考核工资。
2008 年2 月20 日,林小姐因公司未支付其1 月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 年1 月扣的工资3687 元、2007 年9 月6 日至12 月绩效工资350 元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 元,并承担仲裁费300 元。
2008 年5 月23 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林小姐2008 年1 月工资差额3687 元和2007 年9 月6日至12 月考核工资差额350 元、林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对林小姐要求支付2008 年1月工资差额和考核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辩称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工作制服非员工福利,应从工资中扣除;林小姐在工作中未经授权,擅自与第三方合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林小姐因对公司调整其岗位不满而引发本次仲裁和诉讼;林小姐离职时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因此,不应支付林小姐赔偿金。2008 年11 月,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k) N; e x) u: |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位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8 11:08
坐个沙发哈4 D8 p4 s, n# P q4 y' m- c: d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1-12-28 11:12
支持~!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1-12-28 11:12
大沙发没坐上
作者: mickeymouse9 时间: 2011-12-28 11:19
嗯,明白了,谢谢分享
作者: lichen1002 时间: 2011-12-28 11:20
分享了,支持!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1-12-28 11:22
支持支持。。谢谢分享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12-28 11:26
很不错的分享,最近在研究劳动关系吗?!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2-28 11:27
谢谢分享达人
作者: 吹花小筑 时间: 2011-12-28 11:30
支持支持
作者: sawasdee 时间: 2011-12-28 11:31
离职交接这么重要,是要好好办理了,学习了
作者: 嫣然-余 时间: 2011-12-28 11:31
学习学习...
作者: linnyzl 时间: 2011-12-28 11:32
特别是一些比如销售类,财务类,涉及预借现金,账期等问题的岗位,离职的操作需要尤为小心。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2-28 11:33
谢谢分享~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2-28 11:38
离职交接讲道德
作者: sally0337 时间: 2011-12-28 11:40
笔记本电脑内存检测、部门邮箱密码更改、个人邮箱监管/停用、开机密码、系统密码更改或用户删除等
作者: 小涛锅 时间: 2011-12-28 11: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jadeshi 时间: 2011-12-28 11:47
学习了,离职证明不要轻易开。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28 11:49
谢谢分享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2-28 11:54
至于25%的赔偿金记得有个帖子提过,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仍未执行才可提出,我也表示过疑议。# _) e3 T& |$ v: I. g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p$ p4 G4 u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I" U: A, B& t& H+ o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 E4 X( f0 R7 E9 u4 P7 ?! [' Y) p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L3 I5 ~6 p7 F5 F) W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 W- C. \: S7 w& s2 f' l另外,借楼主这案例来假设一下,如果是公司非法解约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进行,而赔偿部分是否也参照九十七条分段进行?具体又该如何计算?
作者: yisa_01 时间: 2011-12-28 12:09
谢谢分享,值得学习!
作者: matthew26 时间: 2011-12-28 12:11
好东西哟~~
作者: daisyzhong 时间: 2011-12-28 12:25
学习学习
作者: 平安一路行 时间: 2011-12-28 12:59
受益匪浅,谢谢!
作者: billy.liang 时间: 2011-12-28 13:06
资料收藏中!
作者: 大茆 时间: 2011-12-28 13:07
顶一个!!
作者: 异域游弋 时间: 2011-12-28 13:08
不交接不离职,交接认真如何
作者: 榆杨 时间: 2011-12-28 13:13
支持下
作者: 一家三口 时间: 2011-12-28 13:15
受教了……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1-12-28 13:16
谈到可能发生的损失,首先应该是工作上的损失吧。
作者: yintianxue 时间: 2011-12-28 13:18
支持!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1-12-28 13:22
呵呵!值得学习
作者: lidatao 时间: 2011-12-28 13:26
感谢分享
作者: Dunlop 时间: 2011-12-28 13:28
正好最近用的到,谢谢分享
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1-12-28 13:31
楼主真多产
作者: 温柔逝水 时间: 2011-12-28 13:39
很有收获,特别是劳动者没有来办理离职交接,是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不过我们公司基本不主动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员工自己主动申请的,除非这个员工特别差劲。员工主动申请的责任也在员工自己,并不是公司的责任。所以基本没有涉及过经济补偿金。
作者: wangqinzy 时间: 2011-12-28 13:50
劳动法是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案例中,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是蛮吃亏的如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多沟通下,或许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q! E7 H+ t8 i6 t
作者: rosezr 时间: 2011-12-28 13:53
????员工离职,未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单位也要经济补偿劳动者?可怕啊!!!!!!!
作者: nicoale 时间: 2011-12-28 13:54
谢谢分享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12-28 14:14
很实效 谢谢
作者: LL李 时间: 2011-12-28 14:20
谢谢分享
作者: 南洋电器 时间: 2011-12-28 14:36
明白了。
作者: Fany-cheng 时间: 2011-12-28 14:48
学习中~~
作者: 村姑当官 时间: 2011-12-28 14:49
谢谢qd991一直以来的分享哦
作者: SukeyChang 时间: 2011-12-28 15:01
多谢分享!
作者: ssund 时间: 2011-12-28 15:22
谢谢分享呀
作者: zhujianli2011 时间: 2011-12-28 15:35
谢谢分享
作者: llq1228 时间: 2011-12-28 15:49
谢谢分享,支持哦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28 15:59
有一张流程表的。。。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1-12-28 16:05
谢谢分享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28 16:28
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拒发经济补偿金,但不能拒发工资。
作者: 思念是海 时间: 2011-12-28 16:31
分享收藏
作者: 摇曳的风 时间: 2011-12-28 16:32
这个值得学习。
作者: mjq82 时间: 2011-12-28 16:40
学习
作者: suliqi8 时间: 2011-12-28 16:47
谢谢分享!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2-28 16:53
扫盲贴 强大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1-12-28 17:02
知识丰富呀,每天都有新的知识点。赞一个。
作者: 少寒 时间: 2011-12-28 17:21
少寒 发表于 2011-12-28 11:08
+ F6 h7 o7 d! ?5 _$ D1 j8 B; O坐个沙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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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的帖子是要赶紧点赛
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12-28 17:23
Q真是勤快啊,分享這麼多!又學習了
作者: 龙成 时间: 2011-12-28 17:25
谢谢!
作者: TTjoy 时间: 2011-12-28 17:38
谢谢分享
作者: 姚宝贝 时间: 2011-12-28 18:19
谢谢分享,最近离职的员工特别多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12-28 18:40
感谢分享
作者: 独自的猪 时间: 2011-12-28 19:29
学习了。。。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2-28 20:23
解除合同的员工不交接工作可以无偿解除,但是,公司如何来举证员工不交接工作呢?这个是有些困难啊。
作者: vivianlh 时间: 2011-12-28 21:06
好好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1-12-28 21:16
这个提醒很善意,实际操作上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轻盈如雪飞 时间: 2011-12-28 21:53
谢谢分享!期待更多更好的文章!
作者: shidaity 时间: 2011-12-28 22:25
积累了。。。。
作者: 颦儿 时间: 2011-12-28 23:15
专业,学习了
作者: zhanghaixia 时间: 2011-12-29 08:06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goldrong 时间: 2011-12-29 08:15
员工要首先做好交接工作,清楚齐备;企业该出具的手续都完整出具,大家还是好有,好聚好散为好。
作者: phecda 时间: 2011-12-29 08:17
做好交接,避免损失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1-12-29 08:18
《员工篇》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12-29 08:20
每一步工作都需要做好,谢谢分享!
作者: 乌日娜 时间: 2011-12-29 09:10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2-29 10:36
小公司不接收档案,不需要移交。签完终止合同,工资结算完就算结束了。
作者: 雨奕 时间: 2011-12-29 10:42
支持支持。。谢谢分享
作者: jojo9911 时间: 2011-12-29 11:06
感谢提醒和分享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12-29 11:43
有时候档案没办法在15日内办完的,这个日期规定的有点短了。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12-29 12:10
离职交接是员工的基本义务
作者: wlyyhmily 时间: 2011-12-29 12:26
看看就行了
- [& y3 V9 t8 C8 H0 ]
作者: 老顽童vic 时间: 2011-12-29 13:35
大家都接触过离职工作,但是能这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离职办理,确实值得我们学习!二星!
作者: bonnie_hau 时间: 2011-12-29 14:21
确实需要做好离职工作!
作者: lghtyl 时间: 2011-12-29 14:33
狠不错,一定要非常注意离职交接及离职证明
作者: 博学笃行 时间: 2011-12-29 15:00
对于企业而言,的确要做好离职管理,同时要建立《用工风险管控制度》,以便提前发现、预防可能出现的用工风险或纠纷。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12-29 15:00
来学习了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12-29 15:45
感谢分享,受用呦
作者: HNA2009 时间: 2011-12-29 16:23
很实用啊
作者: 秦汉唐 时间: 2011-12-29 21:12
谢谢,分享了。
作者: gfliangshuo 时间: 2011-12-30 08:27
学习下,这块是盲区,不了解,谢谢分享
作者: andy01 时间: 2011-12-30 09:45
分析的很好,但是我们也得考虑一个道德的问题,说实话有些东西是制度和法律规定不了的,只有充分的运用人性了。
作者: 慧丫 时间: 2011-12-30 10:35
谢谢分享
作者: relon 时间: 2011-12-31 09:23
本帖最后由 relon 于 2011-12-31 09:24 编辑 ( N. h' E+ ~3 a7 A6 e/ R- h* j( |
* q2 ~% Y- ?: V' m防止公司机密外泄
& W* v! m7 i' E) E明确工作交接要项
; E1 c) X6 E. _* F7 R及时抓紧时间处理$ J" Q$ T: d5 q: U% i0 ? j
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作者: hremma 时间: 2012-1-2 00:05
学习,支持!
作者: hremma 时间: 2012-1-2 00:05
学习,支持!
作者: bujishuixian 时间: 2012-1-4 15:40
作者: jifengju 时间: 2012-1-5 15:55
谢兄弟提醒哈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1-7 11:59
不错,谢谢分享
作者: xcp123 时间: 2012-1-9 16:44
谢谢楼主的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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