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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2-1-3 16:35
标题: 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转载)
资料来源:http://www.hroot.com/hcm/242/261270.html

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
2011年12月刊 聚焦
对于中国的人力资源领域而言,2011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2011年,我国的人力资源领域不断地走向法律调整,诸多民众关注的问题,在今年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诠释。这一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以法律形式更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十二五规划之人才强国战略
201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颁布。纲要提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发布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行为,促进和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上水平,提升全行业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与《社保法》配套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医保也能报
工伤保险可先行支付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医保报销
全职妈妈享受生育保险
将在中国就的业外国人纳入社保体系
其他社保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共向社会征集到23万多条公众意见,创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9月1日施行。
主要调整的内容
其他有关个税的规定
个税起征点提高与相关政策冲突
21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0%以上
截止2011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22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20%以上。我国将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加将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节制度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2-1-3 16:50
非常感谢,很有心的朋友啊!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2-1-4 08:54
很用心,这些个政策咱们可以与2012拿来做对比了
作者: meilzeng    时间: 2012-1-4 09:01
谢谢分享
作者: elba_pan    时间: 2012-1-4 10:19
分享了...lz很有心
作者: xwp169    时间: 2012-1-4 11:04
感谢LZ,分享了~
作者: jiangboyeah    时间: 2012-1-4 12:45
非常有心思。
作者: llq1228    时间: 2012-1-4 17:36
非常感谢楼主,你辛苦了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2-1-5 00:00
llq1228 发表于 2012-1-4 17:36
非常感谢楼主,你辛苦了

是转载的啦,互相学习
作者: 榆杨    时间: 2012-1-5 09:42
不错的总结
作者: 封俊丽    时间: 2012-1-5 10:43
谢谢分享!
作者: 吉米123    时间: 2012-1-5 11:49
楼主太强了。
不知道各地执行情况,天津关于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还没实施!
作者: xqfmouse    时间: 2012-1-5 14:03
非常感谢
作者: amandajiangyang    时间: 2012-3-23 11:54
很有用,謝謝分享
作者: 沐穆    时间: 2012-3-23 15:17
感谢分享
作者: lal_0426    时间: 2012-3-23 15:52
这个还不错啊
作者: 前世百合    时间: 2012-4-5 11:15
感谢lz,真的很用心~~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5 12:22
跟这些相比,我们的物价啊房价啊!
作者: 令格丽二    时间: 2012-4-10 00:26
好贴阿楼主,代表大家谢谢您












shuosky.com/chaoji/ 超级兵王
作者: fang2011    时间: 2012-4-10 08:49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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