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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南京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碧云    时间: 2004-9-22 11:27
标题: 请教关于南京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问题
各位大侠,请教下啦: 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不超过一年的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可实际工作中我们都在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员工试用合格也就没有问题了,可如果碰到员工在试用第二个月时不合格,需要辞退时,该怎么办呀? 如果他拿着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公司岂不是要败诉吗? 先谢谢啦! [em22]
作者: ren    时间: 2004-10-2 08:04
标题: RE:请教关于南京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问题
关键看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时,你们规定的试用期是有效的。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试用期按上述规定执行,员工超过上述规定中的时间后,就不在试用期了,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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