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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聘歧视,职场难言的痛 [打印本页]

作者: 魔法棒    时间: 2004-9-23 16:15
标题: 招聘歧视,职场难言的痛
招聘歧视———一种屡屡在职场出现的不和谐音,成了许多求职者心中难言的痛。   $ v; \; q& r2 L" \# n / o& x0 r- o0 D0 ~   招聘歧视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把一部分人才挡在了求职门坎之外。王先生曾是某厂的先进工作者,失业后一直不停地找工作,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屡屡求职无果,以至于后来他面对招工单位时,尽量免提年龄。有一家企业对王先生比较满意,但当招聘人员看了登记表,知道他超过35岁时,便婉言拒绝了他:“您年龄偏大,按我们单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的。”   + V7 e1 }% w8 H$ Q. e3 k& n # p4 `$ i `1 v  除了年龄,身高甚至性别也成了求职的门坎。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有些才能出众的求职者就因为身高不够而被挡在了考试门外。在性别限制上,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了性别限制。   % u& x' M- ]; y6 }: M) N4 q5 b( y9 {# u7 I! j# H0 e   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提出无端要求:或是要求没有结婚,或是要求容貌靓丽,甚至要求声音甜美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招聘歧视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 n& r9 f/ p( _0 r4 k # G1 Y5 A$ a8 f1 \  对于招聘歧视,某些用人单位却自有一番道理。某商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说:“我们之所以挑选35岁以下、长相姣好的员工,是因为顾客愿意看到为他服务的是一位年轻漂亮、充满活力的女性。”另一家公司招聘负责人说:“做业务十分辛苦,年轻人用起来得力。我们也曾经招过一些年龄稍大的员工,结果很多人都不适应,走了。”  . f% ~; J( Q7 S ! f( M; b- A- y6 H5 k/ }   面对招聘歧视,求职者虽然心痛,但也无可奈何。“企业不喜欢35岁以上的人,这是事实,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一位求职者无奈地说。但也有求职者质疑招聘歧视,“我们不怕竞争,怕的是没有公平的就业竞争机会。”一位大学生如是说。   # y; {+ d4 `! G1 x" e* s0 r9 | m: J: O. z( C E$ @, J; y) G) F   对于目前就业中出现的这种招聘歧视现象,有关专家指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目前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供需双方极不平衡,很多职位供需比例严重失调,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挑人选才时占有绝对的优势,甚至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所谓的“游戏规则”,如要男性不要女性,要未婚不要已婚,要35岁以下不要35岁以上等等。第二,现行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宪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但是目前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3 [" R8 P- T( A0 m+ `* F7 P, y- P. u1 y. p- n( u% l2 G0 a% f   经济学理论表明: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这种公然的歧视将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在用人方面,用人单位可能有其苦衷,所以制定了带有歧视性的条条框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大家都应遵守的法则,参与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因此,除了特定行业外,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个人无法改变。而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则可以限制。如果是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则应当履行公示原则,对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   % k+ t9 i. |+ L; @* S + b! i c/ |( e; M/ Q  不得对性别和年龄进行限制。对此,国际上通行硬性规定。早在1967年,美国颁布了《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任何年龄的求职者及雇员属违法行为。欧洲联盟组织在1997年6月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允许欧洲联盟国家部长对就业年龄歧视采取惩罚措施。香港在1995年也通过了专门的性别反歧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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