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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聘歧视,职场难言的痛 [打印本页]

作者: 魔法棒    时间: 2004-9-23 16:15
标题: 招聘歧视,职场难言的痛
招聘歧视———一种屡屡在职场出现的不和谐音,成了许多求职者心中难言的痛。   & _- f" L2 ^5 u9 i7 Q ] 6 L& ?) ?# C5 K  招聘歧视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把一部分人才挡在了求职门坎之外。王先生曾是某厂的先进工作者,失业后一直不停地找工作,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屡屡求职无果,以至于后来他面对招工单位时,尽量免提年龄。有一家企业对王先生比较满意,但当招聘人员看了登记表,知道他超过35岁时,便婉言拒绝了他:“您年龄偏大,按我们单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的。”   I( i& [/ [6 n( `# D0 B3 g2 I* z5 ?4 k" F   除了年龄,身高甚至性别也成了求职的门坎。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有些才能出众的求职者就因为身高不够而被挡在了考试门外。在性别限制上,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了性别限制。   ! h& w+ e3 |* q& U( m" ` ! E" p/ T' t( B2 F) {1 z0 ?, @  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提出无端要求:或是要求没有结婚,或是要求容貌靓丽,甚至要求声音甜美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招聘歧视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1 b7 x; W r1 }+ Y; Y+ x7 e8 q6 D% }: _& h- Z8 I) x   对于招聘歧视,某些用人单位却自有一番道理。某商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说:“我们之所以挑选35岁以下、长相姣好的员工,是因为顾客愿意看到为他服务的是一位年轻漂亮、充满活力的女性。”另一家公司招聘负责人说:“做业务十分辛苦,年轻人用起来得力。我们也曾经招过一些年龄稍大的员工,结果很多人都不适应,走了。”  + b$ z1 @$ _: P# D( \9 E - `, _- h0 l$ S+ S( R5 R  面对招聘歧视,求职者虽然心痛,但也无可奈何。“企业不喜欢35岁以上的人,这是事实,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一位求职者无奈地说。但也有求职者质疑招聘歧视,“我们不怕竞争,怕的是没有公平的就业竞争机会。”一位大学生如是说。   ) ]/ Z2 q0 m& s5 ]; Y- B$ V0 t, J* z8 J: s" B, G   对于目前就业中出现的这种招聘歧视现象,有关专家指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目前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供需双方极不平衡,很多职位供需比例严重失调,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挑人选才时占有绝对的优势,甚至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所谓的“游戏规则”,如要男性不要女性,要未婚不要已婚,要35岁以下不要35岁以上等等。第二,现行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宪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但是目前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 |. s( _0 I( d& ^/ `8 \" @ U " y- g- }& g& d) P/ i   经济学理论表明: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这种公然的歧视将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在用人方面,用人单位可能有其苦衷,所以制定了带有歧视性的条条框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大家都应遵守的法则,参与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因此,除了特定行业外,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个人无法改变。而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则可以限制。如果是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则应当履行公示原则,对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   . R- x1 }5 y' y B/ w2 u, e4 M9 |) B2 T% {* z   不得对性别和年龄进行限制。对此,国际上通行硬性规定。早在1967年,美国颁布了《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任何年龄的求职者及雇员属违法行为。欧洲联盟组织在1997年6月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允许欧洲联盟国家部长对就业年龄歧视采取惩罚措施。香港在1995年也通过了专门的性别反歧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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