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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费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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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dcartelo
时间:
2012-1-9 14:30
标题:
劳务费算税问题
本帖最后由 redcartelo 于 2012-1-9 14:31 编辑
有个困惑,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后,劳务费算税规则有没有发生变化?
还是以下计算规则吗?
1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
4000
元的,抵扣
800
元费用,再乘
20%
税率;
2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
4000
元的,抵扣收入额的
20%
,再乘
20%
税率;
3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2-1-9 14:42
好象没有变化。
偶最近几次兼职仲裁员的劳务报酬,没超过4000,都是抵扣800元费用后,再扣20%的个税
作者:
sitonghr
时间:
2012-1-9 14:52
学习学习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1-9 15:11
劳务这块,没变动
作者:
redcartelo
时间:
2012-1-9 15:25
多谢各位!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2-1-9 16:29
好像没变劳务税费这块吧,只是个人所得税。
作者:
351233609
时间:
2014-4-11 17:55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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