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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折算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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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danqun
时间:
2012-1-9 21:38
标题:
如果折算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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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公司的案例,和我提起,我一下子不能准确回答出来。想来这里请教各位前辈了。按劳动法规定,合同期内员工工伤和公司提出离职,公司需要支付员工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应该是这样,我没有记错吧。现在有这样一个情况,该名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但是有可能伤势恢复后,明年2月份会提出离职。但是查了下该员工档案,原来该单位原来是国营企业转制,从2009年开始承包给个人,该员工在该工厂实际工龄达十年以上,是于1997年10月份入职。但是真正劳动合同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签定。现在该员工伤残可能会评到捌级,目前参保外来险(浙江省宁波市的,似乎外省不接受的,现在外地险统一改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包括低标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大病医疗。想请教各位,如果该员工提出辞职,除了工伤按捌 级标准赔偿外,这个关于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到底该如何计算?按实际工龄算还是合同工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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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1-9 21:59
合同期内员工自己辞职,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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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员工出现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个人觉得应该以2008年为界,对其工资基数和年限进行分段计算。
作者:
沙漠玫瑰66
时间:
2012-1-9 22:08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1-10 08:48
我估计他们是协商解除吧?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2-1-10 09:43
工伤的情况建议都协调解决吧,看公司情况能多给些赔偿对员工和公司声誉都好。
作者:
31号
时间:
2012-1-10 10:00
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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