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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录取但不能入职能否主张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打印本页]

作者: qinweiyi    时间: 2012-1-15 16:18
标题: 被录取但不能入职能否主张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A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2011年9月1日面试了一员工小王,小王在B公司任职于一重要岗位。9月3日A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电话通知小王已被录取,请小王于2011年11月1日来公司报到签合同并办理入职相关事宜。紧接着,小王还收到人力资源部门发给他的电子邮件,邮件上写明了报到的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接到邮件后,小王开始着手办理离职手续。因小王在B公司担任相当重要的岗位,因此离职过程并不顺利, 还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一个多月后,在与B公司的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艰苦作战后,小王才离职成功。之后小王便在家静心调养等待。
' X# q4 I/ n: u$ J   10月,因战略调整,A公司被严格控制员工人数,只准员工离职,不许员工加盟公司(只出不进),此项规定从10月25日开始生效,截止时间未定(有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得知此消息,人力资源部门迅速电话通知小王报道时间延后,请小王再等通知确定新的报道时间,因人力资源部门也不清楚该规定的生效截止时间,因此也并未对事件原因做过多的解释。小王不知道事件的原因,也没有多问,以为也就再等几天,便继续在家安心等待。一等就是两个月,2012年1月4日,小王打电话给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才得知事情的真象。此时的小王,既入不了职,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入职。人力资源部门确实也想让小王加入公司,但由于有严格的规定,也不知道怎么办。
' F  `+ k$ f' F7 A, V. T    (1)小王手上有公司发给他的邮件,但未与公司签正式合同,这种情况下,小王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7 S* P  W! ]) ]
(2)小王该怎么办,能否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计算?
8 F0 W+ w+ c, x) Q(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
$ k% Y4 J9 T* a6 B! [' D" K
作者: qinweiyi    时间: 2012-1-15 16:21
一上班就遇到这么个棘手的问题,自己搞不定,问下中人网的亲人们,呵呵,大家帮帮我哦~~~~
作者: mchemyaoye    时间: 2012-1-15 17:22
这个可能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吧,里头没有相关的规定。看看是不是适用民法,找个律师问下。
作者: 轻盈如雪飞    时间: 2012-1-15 20:45
好像 有家企业的高管也有类似的案例。坐等学习!
作者: 小兵甲    时间: 2012-1-15 21:01
等明天高手来解答!
作者: jiangboyeah    时间: 2012-1-15 21:26
1.未报到,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当然也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 |, J2 Q6 y! a$ ^" c! {! Y2.我认为,如果求职者要较真的话,把邮件作为公司正式的入职通知,有效力的要约,因此而离职,准备入职新公司,但新公司却无法让其入职,新公司应该对其损失负责.应该适用民法或合同法,不适用劳动法.不过,我不是学法律的,还请法律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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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天一剑    时间: 2012-1-15 23:06
公司可以不予入职录用,但肯定要赔偿,$ w7 Y; t$ z6 P, ]! B4 r
你们公司的员工录用程序有问题啊,我公司最近几个月也是断断续续的不要人,但是只要录用已经报领导批准发放录用通知书了,即便外招停止还是可以来报到的;但是如果在报领导批准过程中停止外招,这个肯定就不行了,但我们这时候也没有发录用通知书,所以就不会有这种纠纷
5 J* r0 v4 P* X$ m毕竟制造型企业,3W多人,制度不健全,纠纷会很多~, w0 I, I- U. {
建议你给你们领导提下你们的制度问题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2-1-16 08:51
只碰到过报到不入职的员工,这种情况还没有遇到,坐等高手解答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1-16 09:13
具体此类事件没有遇到过! D% }  ^+ y7 {
战略调整只进不出有点质疑
' V$ D4 w; V; H6 T2 e# Y# ?; t这个跟之前有过的案例相似6 j/ U7 \2 D; Y8 }+ [
给了新进员工OFFER 但是公司人员调整不予录用了" S4 F, O7 h5 s) A- p  D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amp;highlight=offer9 i3 Y- @+ _- V$ J% W5 _$ `! S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amp;highlight=OFFER: |( q6 ^: N! c7 b
2个链接可参考
作者: a68967    时间: 2012-1-16 09:32
坐等高手支招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2-1-16 10:28
本帖最后由 johnny2win 于 2012-1-16 10:31 编辑
* h$ a2 g% {+ ^; A& _: U! O% }) ^* V. B! U2 v- W7 d
(1)小王手上有公司发给他的邮件,但未与公司签正式合同,这种情况下,小王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5 \; M1 v& s5 y) \4 B
劳动关系显然是不成立的,因其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三种情形。
5 F5 S: X3 f0 c" B- b(2)小王该怎么办,能否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计算?
  u$ W* x$ L% f1 K0 c6 V1 h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应该改为赔偿金,小王可以去法院起诉A公司,需要提交:1、在B公司期间实际损失的金额及证据;2、在A公司入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以OFFER LETTER为证据)。最后可以以和解、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等形式解决。1 j/ q4 ]* ~1 g7 f
(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 r7 @) z3 v/ k: w! t
1、面试流程尽可能规范,相关的审核审批流程走到位;2、通知求职者入职事项时再与决策者确认一遍;3、最后...能不发尽量不要发书面OFFER吧(对应聘者有点不厚道)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2-1-16 14:50
糖糖回复的链接应该可以找到答案。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16 15:10
1、只要有入职通知书(Entry notice或俗称offer、offer letter)的,产生纠纷、仲裁时,都会被认定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员工是可以去追讨经济补偿的。# {* S& z2 [# r0 V. T& n* R% k
2、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算。, Q+ @6 y* V6 d8 p  t7 s
3、但案例中,证据不是书面的,只有口头电话和电子邮件。电话就不用说了,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有极大难度。需要邮件发出方的身份确认,以及邮箱平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证明邮件的原有、真实性,方可能有效。
) d4 m+ M% g% v3 ^4、员工胜算不大......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2-1-17 08:57
个人同意6、11楼的回答。6 @! ~& d2 n: P4 Q  P
关于第三点,补充一下:
# `+ |) y) [, v  i3 I, x/ _(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5 Y( y$ z. f  l7 t
公司面临的风险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要回避此项风险,就是要避免公司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公司要跟求职者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多数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均未有合同期限的告知,也就是,双方并未就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的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提出,跟求职者签定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求职者同意的,则合同到期后就终止劳动关系,公司的成本是一个月工资+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求职者不同意的,则公司不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此种情况下,不是公司不愿意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求职者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求职者。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2-1-17 09:13
根据案例描述上面的结论已经很清楚了,只有劳动意向无劳动事实的关系,怎么赔偿上面已经说的很详细了,如果想节省时间,就直接吧证据准备好直接找A公司谈,要求补偿金额,这样既能节省你的时间也避免A公司荣誉受损,你只要把你的意向表达,相信A公司会出面协调解决,切记解决过程中要把客观摆在主要位置,损失金额也要客观对待。
  Q+ H# R* t/ B( W! G1 i5 h. E5 s对于高级人才跳槽很多人现在都是在离职前找到下一份工作,有一段时间的了解再决定是否加入,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前也会提前约定入职时间并签署协议,这样能保证双方的利益,拿年薪的中高级职位最好选择此方法。
作者: bj-hr    时间: 2012-1-17 09:20
以前我们下属的合资公司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当时的处理是按照offer上的合同期限3年,给予人家3个月工资的补偿,就这样,好多人还不怎么乐意呢
作者: qinweiyi    时间: 2012-1-17 19:08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1-17 08:57
  Z9 x" i- ^5 I5 }个人同意6、11楼的回答。1 E, \, ~& v( C6 }
关于第三点,补充一下:. u' v" V  J1 L: a* @
(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
& v5 ?& r! Q/ m' k) e
呵呵,安爸的招就是牛~~~~~
作者: 和萨    时间: 2012-1-19 10:44
本帖最后由 和萨 于 2012-1-19 10:47 编辑 , C" m6 D5 w- W( `  K4 A2 I
! ^% N; o7 V: x3 E0 c3 u4 i; A
(1)小王手上有公司发给他的邮件,但未与公司签正式合同,这种情况下,小王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劳动关系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没有发生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提出要约,但没有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 j; O. _, |& }" _7 r(2)小王该怎么办,能否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计算?这个不适合劳动合同法,民法也可能会存在问题,因在要约中没有说明因那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如何赔偿,这就是跳槽中的风险的承担吧
1 a9 [8 D, g' a% Z% a. H(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企业名义受到损失,影响到企业的形象。
+ F) L& u8 M9 G4 H( O; S: A
作者: yzxcb    时间: 2012-1-21 14:33
谢谢分享,学习中!
& e4 @& l7 L; [6 s1 \
作者: 天青色等烟雨    时间: 2012-2-1 09:49
个人认为:第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第二,公司存在者未履行要约或者说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要补偿他的损失,包括他本人离职期间的工资等等;第三,至于降低损失则方法很多,基本为先接纳然后刁难,让其自动离职!
作者: jumpstream    时间: 2012-2-26 11:36
简单,承担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2-2-26 12:32
愿闻其详!期待详尽的解答!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2-26 12:51
1、劳动关系肯定是不存在了。很简单,没有实际用工,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算是建立劳动关系。8 I5 N9 j) C: r6 f0 [) Y6 g
2、未建立劳动关系,何来经济补偿?
4 }& Z6 i1 @3 s# B0 u$ U3、在本案中,公司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缔约过失责任,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即由于A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小王已未此离开原单位,所以,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金额是小王在待岗期间按原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的钱款。
$ V5 M! ^  ?) I2 I& H1 j# E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2-2-26 13:04
可以参看周斌老师的文章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6387
# y4 C5 {8 _0 L8 g
作者: 风铃作响    时间: 2012-4-5 21:46
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该就还没有形成合同用工关系,所以公司方不会付经济赔偿金的;所以公司在招人的时候流程一定要规范,是否招人用人也应该是稳定的,不能一会这一会那的,这样的话公司的对外形象也不好。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2-4-6 13:59
原来如此,学习了
作者: feiyangwww    时间: 2012-6-11 21:53
支持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可能用合同法、民事法之类的可行。。。。
作者: 13824336258    时间: 2012-8-4 21:1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碧海星愿    时间: 2012-11-6 10:34
1\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是到公司办理完入职手续;
/ H$ d& E# T3 }  B; J2 U* h2、小王不能全部主张A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一其参加应聘时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二公司未办理入职手续,尚不具备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只是一个契约;三小王与B公司离职产生的费用属于其重新择业的机会成本损失;' @& p, U. D, F/ J: J" y! X! }
3、公司如果在邮件中未能明确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提醒,同时存在违约的事实,公司会因此产生仲裁经济补偿的风险;
5 @  w" z) U! Y3 Z$ I8 V4、建议:此人可用,一专业技能应该不错,二严格按法定流程办理离职,觉悟性高,三离职的决心证明其对公司比较认可。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1-6 12:06
这个案例是个事实案例,前两年,广州就出现过一模一样的,当时,公司被判支付了一定的补偿,但与本案例不同的是,当时地事实案例,公司给出的是书面的OFFER,而不是电子邮件;而这个案例里面,员工有的只是电子邮件,要作为有难度,即便作为证据,也力度不足...员工未必能胜诉/ x& d- L2 l0 O
没有相关的规定,经济补偿就按半年内离职主张吧·~·
* f- I- C4 \  S9 Y4 j1 l公司想降低风险,那就是不给员工书面的offer,但另一个风险就是员工到时可能放飞机~~所以还是做好计划,该要的时候才要,还未到要的时候做好储备,不要的时候,不找~~
作者: lucklay    时间: 2012-12-27 15:15
学习了好多,论坛真的很多高手,每一个问题都能经得住深度挖掘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12-30 10:58
这种情况员工是可以向新公司要求赔偿的。新公司发出要约,员工受到要约,并达成一致。说明法律效力已经形成。而在进行的过程中,由于要约的发出方单方面违约,只是要约不能执行,需要支付对方一定得赔偿。具体赔偿应该是:给劳动者这几个月的工资补偿及时寻找新单位造成的部分损失。 也可以双方协商。
作者: 二丁目    时间: 2012-12-31 19:20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1-17 08:57
! N, W3 j, `! ~1 |4 q; g个人同意6、11楼的回答。
4 {# N. M( S" F关于第三点,补充一下:
# r" B" k+ z5 u# L6 |; G(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
9 A; z% b& l2 \1 ^
真是高手,这个没想到···
作者: 国源    时间: 2014-1-8 13:24
哎!有些公司就是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不到位,年底裁员(禁止招聘),年初忙招聘!!一个字还是领导思维及制度问题!随意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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