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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不签合同的后遗症 [打印本页]

作者: 东南西北风    时间: 2004-10-19 00:22
标题: 关于不签合同的后遗症
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马上要离职了,而三金一直没有给他办,他要求按照工资全额比例给他补,他工资是2500元/月,试用期是2000的,而以前他公司给他交的比例比2000元低。我们要给他补的话,按照哪个数字交?
作者: 天舒    时间: 2004-10-19 09:10
标题: RE:关于不签合同的后遗症
理论上按照2500 w/ C! S! l/ z% t: i) r & a k( B1 J+ N7 A7 c! p, S 如果你老板比较扣,可以按照该地区工资平均和该岗位市场价格计算,员工也没什么好讲的。但如果他出示工资条你就只能照工资条为准了。
作者: susan_102    时间: 2004-10-19 10:57
标题: RE:关于不签合同的后遗症
应该按试用期的2000来缴纳,至于2500的基数必须在社保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基数,一般来说三金是每年的四月份调整,公积金是每年的七月份调整。 8 H* V5 b+ A' U/ b# _# G四金应按工资全额(也就是指你拿到的所有的钱,包括奖金、津贴等等),不然的话可以向当地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向社保的仲裁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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