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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HR从业者一个问题,有米,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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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2-1-17 10:16
标题:
请教HR从业者一个问题,有米,不胜感激!
目前我公司遇见一种情况,员工离退休5年或将近5年(男49岁左右,女39岁左右因我单位执行提前退休,男55岁,女45岁),然后开始歇病假,病假一般期限在2年以上,病假到期后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能请提供依据,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前提抛开情感因素与奉献因素,权当学术探讨。谢谢!
作者:
bj-hr
时间:
2012-1-17 10:22
什么公司?这么早就能办退休啊?我们一直是男60,女55的,有个别女领导都超过60了还退不了啊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1-17 10:27
那解除合同,不是要出很大一笔补偿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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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制度不能管理懒散的人吗?
作者:
Fany-cheng
时间:
2012-1-17 10:35
需要看员工得的是什么病,具体情况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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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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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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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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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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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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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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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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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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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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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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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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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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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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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hzforever
时间:
2012-1-17 11:13
首先确定得的病是否是职业病,或由于职业引发的一些疾病,如果是,在观察阶段或者治疗阶段都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不符合劳动法解除的情况,在赔偿金方面依据工作年限给予相应月数工资双倍的赔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作者:
mystruggle
时间:
2012-1-17 12:31
是啊,要看劳动合同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作者:
bj-hr
时间:
2012-1-17 14:19
还真是,特殊工种是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前几年让他们休病假也可以,但是要签订医疗协议
作者:
TOHEY
时间:
2012-1-17 16:54
这个从企业及员工双赢的角度来走,建议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络,尽量促成其“病退”,对员工及单位应该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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