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追溯时限? [打印本页]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1:22
标题: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追溯时限?
员工小王于2007年11月进入A公司(地产公司)担任项目部水电工程师一职,于2011年12月因违纪遭公司辞退,辞退时A公司给于4个月的补偿及未提前1个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小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公司四年时间有数次加班和节假日值班未给予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要求支付加班工资,A公司认为即使事实上存在加班工资以1年为追溯期也只有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加班工资给予支付,之前的已超过时限。, s  z* o1 d* B% Q; r: Q) x
经过仲裁,劳动部门以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认为该法只能保护这之后的工资争议。
( J* V6 p7 P& ]0 B0 I. D" U& F$ T$ V) W0 z
请各位给个意见劳动部门的认定是否合理,本人有些许疑惑。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2-3 11:35
严格来说,是要分阶段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1:38
qd991 发表于 2012-2-3 11:35
/ W7 W- o+ Q9 s& B; Z+ d严格来说,是要分阶段

: E! L1 h6 A. `' G求详细- -!本人没找到具体法规
作者: Fany-cheng    时间: 2012-2-3 12:01
好像是有个时间限制的 但超过这个时间公司是必须支付加班费的 具体的还得等高人指点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2-3 12:13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l( z6 q0 w" [8 ?) g! h( n* p& ]7 V3 p+ L
: u' p2 ]" A" A) w( r7 ]; \刚看了下,一点疑惑,为什么只有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加班工资给予支付?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2-3 12:20
在法律上,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但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由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只要求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凭证是两年的保管义务。即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负举证责任,员工对两年外的工资支付凭证负举证责任。也就是尽管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所有工作年限的加班费,但是,如果没有近两年之外工作年限期间的加班证明,其超出两年的加班费主张将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 n2 p1 D" e' \8 l7 F0 h以上供参考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2:22
qd991 发表于 2012-2-3 12:13 7 Z) m1 K" @* ?# ~, \- p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

: h' X! f  ]3 q5 W, Z% v9 e9 M我想公司是认为2010年12月前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但看了这27条我基本明白了。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2:31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2-3 12:20 ( `4 i! u' H7 |( I
在法律上,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但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由于《工资支 ...
( q# K5 W: `0 r3 v9 }3 ~; A+ T( K
假如加班证明或批准在公司方两年之前的已遗失,而员工提供两年前无批准或签字加班安排表或申请可否认认定为无法证明证据真实性,公司不承担这短时间的加班工资?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2:32
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于未实施以前产生的加班工资能不能够支持?
作者: 菜鸟酷睿    时间: 2012-2-3 12:32
路过!~~~~~~~~~~~~~~~~
作者: Mr.j    时间: 2012-2-3 12:34
还有一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如何认定这个“当事人知道或应道知道”这个条件的?
作者: 日出东方东    时间: 2012-2-3 14:15
对于这样的员工,能拖就拖吧,这么长的事情了,人力资源部的员工也不知哪里找这些资料,我对这样的员工反感,当时不提出来,要提出来人事部员工也好处理.无形增加人事工作量吗,谁想呢.
作者: AN_A_A    时间: 2012-2-3 14:35
学习了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2-4 12:54
各地在具体执行时可能有所差别。在浙江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加班工资可从2009年12月以后计算。
6 M$ E  X% D. s9 ~至于为什么是两年?可以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果要追索两年以前的加班费,因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记录只负有两年的保管义务,所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 L$ e1 ?% S8 b; {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