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公司不能滥用处罚权开除员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2-2-5 12:12
标题:
公司不能滥用处罚权开除员工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因在机场听到孩子对父母的“汉骂”,遂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这种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行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尽管张恩源在微博上实名认证自己是爱国者公司的员工,但他毕竟是在个人微博上发表意见,种种奇谈怪论只代表他自己,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
近日北大教授孔庆东在电视节目中骂港人是狗,“不仅引起了许多香港市民的不满,也受到了许多内地民众的批评”,但是谁也不会说孔庆东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北大教师的形象。
张恩源的言论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
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现实中还有公司出资成立了100万“拒绝冷漠、热心助人公益基金”。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公司还发文规定:“所有员工凡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正、副院长有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除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外,同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这就值得商榷了。
还有位公司老总背病母上下班见客户,孝顺之举令人钦佩,但他表示:“我对员工的要求是,除了干好工作外,还要孝敬父母。如果谁敢不孝敬父母,一旦我知道了,不管他的工作业绩有多好,我都会立即开除他。”但愿他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否则很可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上海还发生过员工因婚外恋被开除,不服处罚将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当事人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人民法院讨公道,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撤销对曾先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给予13000元的补偿。
应当说,用人单位在员工中倡导社会公德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对于有违反社会公德言行的员工进行批评也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员工进行处罚特别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处分,应当严格区分违反社会公德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不能动辄以公司对于员工的言行“零容忍”为由滥用处罚权。周斌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2-2-5 13:32
又见周斌老师的大做了,辛苦了。
作者:
icewindearl
时间:
2012-2-5 14:22
支持一下,学习了!
作者:
huodongjun
时间:
2012-2-5 20:56
周老师说的太好了,学习。
作者:
菩提虫子
时间:
2012-2-5 21:37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纯的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去理解它,未免太崇高了。说到底这也只是企业为保护自己而采取的某种“营销”手段。如果被处罚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话,我想其中务必会有一些“交易”,周瑜打黄盖吧。我觉得关于“公司不能滥用处罚权开除员工”的这个问题,对于保护广大的普通职员来讲(而非这些重大的舆论事件),可能意义要更大一些。
作者:
tianqiufen
时间:
2012-2-5 21:48
学习了,好好思考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2-5 22:45
我是来学习的~~又见周老师大作~~
作者:
qd991
时间:
2012-2-6 08:59
德与法,如何兼容,都是需要商榷的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2-2-6 11:38
尽管要提倡社会责任,但是企业要回到企业的本质上去,追求利润;尽管要提倡人性化管理,但是也要回到有序管理中去,员工是代表着公司形象,但是公司也不能做一些过激手段来维护形象,否则本身就是对公司形象的再一次破坏。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2-2-6 12:18
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应负的义务,对企业员工应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
作者:
日出东方东
时间:
2012-2-6 14:02
这是一种正常的网络语言,大家都是为了社保向好的发展,企业也太敏感了,不能容忍,补偿也可以.
作者:
joling0602
时间:
2012-2-9 19:09
社会公德与法律的平衡……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2-2-15 09:11
“滥用处罚权”的说法是不对的。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按规定给补偿就可以了。
就好象咱们这里不能说有些人在滥用发帖权一样,即便有些发字数很少的帖或在几个栏目重复发帖等,不喜欢也很无奈。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2-2-15 09:49
掌握不好平衡,就会出事,到那时谁都说不清了!千万不要走极端:要么利润、要么法律,这都是是不行得,总有一天要吃大亏的!!!
作者:
gzrickylin
时间:
2012-2-15 10:05
学习了!
作者:
wgs8023
时间:
2012-2-15 11:27
恩,值得借鉴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2-2-21 08:48
以道德为标准,容易违法啊。共和国的很多道德标准可以说是反人性或反人类的。
作者:
fsroman
时间:
2012-2-28 11:58
不能把自己的行为准则强加在被人的身上,我们也不能把自己的道德底线等同于所有人的一样,这里有个准绳,那就是法律,我们在高唱法律化的同时,是不是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会好一点!同意老师的说法!
作者:
eye1eye
时间:
2012-3-2 17:24
怎样来衡量一个员工呢,他这方面也许做的不是很好,但是是不是就代表他一定什么都做不好呢,或者是说这方便的不足会引起以后对公司的利益的损害。。。不懂啊。。。
作者:
yilingchan
时间:
2012-7-4 09:53
发人深思
作者:
cuixiaomaomao
时间:
2012-10-19 16:38
如果在员工手册中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结果可能就会不同,是不是?
作者:
上海浦东律师
时间:
2013-9-13 17:27
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仲裁、诉讼法律服务,提供专业解决方案。为全国朋友提供劳动争议和损害赔偿服务。免费咨询:021-50686365 或 姚律师13120856899 或 滑律师13524301688 或 周律师1512105007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向城路29号 爵士大厦B21C室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